作者jimmyduh (俺的咧俺的咧尾巴尾巴~~)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為不支持320公投的朋友平反
時間Thu Mar 11 01:32:10 2004
※ 引述《ginshop (閉關中,有事call我)》之銘言:
: 我阿!!我看過
: 是沒有這一條,他指的應該排除第24條這件事上
: 基本上第24條講的大多為公投時間的下限
: 也就是在二十八天前得做哪些事
: 並且允許政府與其他選舉合併舉行
: 但是因為緊急公投實為緊急
: 等完二十八天,之虞就不只之虞了
: 所以公投法第十七條排除的,大多為繁瑣的部分
: 為增加緊急公投的時效
: 另外一點,排除二十四條,現在有兩種說法
: 一種為不可,一種為可不必
: 我是支持後者,所以認為這次公投「沒違法」
: (但是其他我可抱怨之事就一卡車了)
第 24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
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我是很好奇,
如果六個月內沒有全國性選舉,
那後面那一句不就是屁話了?
六個月內有全國性選舉,可以一起辦?
那六個月內沒有全國性選舉,還是要辦?
那後面那一句話到底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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