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htwing (多年以後)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在<320公投是否違法>此一話題上回應HY …
時間Tue Mar 2 22:52:29 2004
※ 引述《Fed (中華民國萬歲)》之銘言:
: 順便插個花,北市選委會已經在大家還在狂吵時表決通過聲請大法官進行解釋
: 依據下列情況二聲請統一解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
: 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
: 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
: 限。
: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的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 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
: 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 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應以聲請書敘明法定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依上
: 述第二款事由聲請者,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 (板上好多人說前大法官不該批評,覺得違法就去找大法官"釋憲"
: 不該"對媒體放話,其心可議"
: 連錯兩次 1.是聲請統一解釋 2.人民不能自己隨便就跑去聲請
: 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不過老早就po過了,還是一樣一堆人
: "違法去聲請釋憲阿"
: 不過比起這裡還有人說前大法官是國民黨養的走狗...這還不算太糟)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的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
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條,國民黨可以去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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