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ban (錄取率創新高 改行賣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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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有人覺得繼續教育辦法第4、5條不合理的嗎?
時間Sun Oct 7 00:16:38 2012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施行日前領有執照,且其後連續執業或雖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未達一
個月者,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
前項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以再行執業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
起算日。
執照之效期自前二項起算日起六年,地方主管機關應載明於執照上。
第5條
首次申請執業之藥師,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逾五年
者,應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藥師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於再行執業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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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執業一個月 一年之前修的學分全部報銷
找工作超過一個月很簡單吧
這種規定根本就是爛透了
根本就是給不執業租牌的一個大洞鑽,反正到期後中斷一個月檢附一年25學分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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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護理師的就合理多了
第3條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
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護理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
業登記。
三、護理人員連續歇業期間
逾二年。
領得護理人員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
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
,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本辦法施行日起算六年。
護理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
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
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
六年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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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這種執業中斷一個月 就算之前修得滿滿滿的學分 一年內沒有25就是不行的爛規定
有沒有人也覺得我們這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4、5條超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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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00.91.51
※ 編輯: liban 來自: 122.100.91.51 (10/07 00:18)
1F:→ Mario3:原意是希望藥師"每年"要有25學分的持續教育 10/07 00:53
2F:→ Mario3:我覺得算合理.衛生局沒有每年盯你.而是在你換照或一個月後 10/07 00:54
3F:→ Mario3:重新執業時才盯你.該感恩政府有點放寬了 10/07 00:56
4F:→ Mario3:你要不要說說你的遭遇.在這抱怨這個恐怕很難有幫助? 10/07 01:02
我只是覺得這對要進修,要換工作的同業限制很大
綜觀其它醫事人員
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
醫事放射師
皆為連續歇業兩年才須重新檢附持續教育學分
不然到期檢附學分換照就好了
何以"藥師"就如此特殊
歇業一個月就要重新檢附 想休息久一些都不行 根本就是莫名其妙
在這抱怨當然沒有幫助,我是想看看有沒有人也覺得這規定不合理的
我是打算寫衛生署的信箱啦
如果也很多人覺得這不合理,我想~~~一人一信跟全聯會反映應該會有用
※ 編輯: liban 來自: 122.100.91.51 (10/07 01:38)
5F:噓 tsangxwish:看來你不適合當藥師.... 10/07 09:42
6F:→ Hikawaakira:如果你今年修滿25學分再去休假這樣很難嗎??? 10/07 09:59
7F:推 paulyang5054:不知道是不是提到 "租牌" 有很多人反應很激烈XD 10/07 12:10
8F:推 mizer:真的不合理,像我認識一些出國念書工作,就不打算回來作藥師 10/07 12:59
9F:→ Mario3:法規訂嚴限制到認真執業的人.法規訂寬又爽到老鼠屎 10/07 14:46
10F:→ icevil:剛問公會 意思像是執照到期日延後 學分每年都修 10/09 12:01
11F:→ icevil:25學分就可以了 是這樣嗎@@?感覺還好啦 10/09 12:02
12F:推 warfarin:挺輕鬆的阿~找到工作後再去修都來的急,放寬怎麼會好 10/10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