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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新聞]名犬棄養潮擋不住!寵物業管理辦法的缺陷
發信站中央資工二進位的世界 (Tue Jun 21 10:18:0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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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犬棄養潮擋不住! 寵物業管理辦法的缺陷
2005.06.19 中國時報
陳彥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法務)
六月十一日,清潔隊一口氣從將軍鄉載了十隻米格魯,到台南縣流浪動物保護之家(
公立收容所),全是沒結紮的母狗;六月十五日,又有好幾隻純種狗被送進去,七天到十
天後若無人認養,牠們將像三月時被送進來的二十幾隻混種吉娃娃一樣被「處理」掉,而
這些都是依法辦理的。
換言之,繁殖商正「合法地」用納稅人的錢在「銷毀」他們的「廢棄商品」!
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繁殖或買賣寵物業者須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
而主管機關審核所依據的規定,則是「寵物業管理辦法」。然而,不但現實上,這部只有
十三條規定的管理辦法沒有被落實;所謂「辦法」本身,也只不過是許可證的申請作業規
定而已,要談「管理」寵物繁殖或買賣或提昇動物福利,還差得遠哩!
動物保護行之有年的英國,有值得我們借鏡之處。在一九七三年,英國就訂有「犬隻
繁殖法」,其中不乏對於繁殖場犬隻福利的規範。例如:犬舍應具備適當活動設施、溫度
、光線、通風與清潔等等。業者並應提供犬隻適當食物、飲水、墊料、足夠的運動與訪視
。像在我國常見的犬舍集體感染疾病的現象,英國法律也規定業者要設定合理的預防措施
。
雖然英國有這麼一部比我們前進的法律,但是,英國社會仍然覺得對寵物的保障不足
,一九九九年又將原本的規定增修為「犬隻繁殖與買賣(福利)法」。新法不但對繁殖行
為施加限制,以保障母犬的福利及幼犬的健康,更提出改良後的證照申請系統。要點包括
:
一、以買賣為目的,一年內繁殖五胎小狗以上,即應申請繁殖證照。
二、在核發證照前,獸醫及地方主管機關應至繁殖場查核。
三、無照而一年繁殖逾四隻幼犬者,得處罰鍰或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四、禁止未滿一歲之母犬交配。
五、每隻母犬最多繁殖六胎幼犬,且每胎須間隔十二個月。
六、繁殖紀錄應妥善保存,幼犬並應佩帶清晰可見之身分證明。
七、幼犬未滿八週不得出售。
當然,改革是有進程的,我們無法一下子迎頭趕上。但他山之石,心嚮往之,期待不
久的將來,台灣也能修定並落實一部有辦法管理的寵物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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