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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新聞]是遺棄生命?或銷毀商品?
發信站中央資工二進位的世界 (Tue Jun 21 10:18:4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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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遺棄生命?或銷毀商品?
2005.06.19 中國時報
陳玉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
六月十一日,清潔隊一口氣從將軍鄉載了十隻米格魯,到台南縣流浪動物保護之家(
公立收容所),全是沒結紮的母狗;六月十五日,又有好幾隻純種狗被送進去,七天到十
天後若無人認養,牠們將像三月時被送進來的二十幾隻混種吉娃娃一樣被「處理」掉,而
這些都是依法辦理的。
換言之,繁殖商正「合法地」用納稅人的錢在「銷毀」他們的「廢棄商品」!
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間北投某處山坡上,三十幾隻大小名犬被惡意遺棄。許多當時紅極
一時的名種犬如哈士奇、馬爾濟斯、貴賓犬等,被主人拴在樹幹或關在小鐵籠裡將近月餘
,任憑動物風吹雨打,完全沒有飲水及食物的供應,在虛弱的狗吠聲引起民眾注意之前,
已有無數的狗孱弱致死。
只要寵物的「身價」不再,成批犬貓被丟的事便時有所聞──去年流行什麼狗?從隨
後一兩年裡公立收容所被撲殺成堆的屍體裡,即可看出端倪。
動物保護法在民國八十九年通過,其中規定政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而這竟造成繁殖業者可以依此條文,將被用到「乾枯」的母犬,或過剩無市場價格、
有先天疾病或基因缺陷、遭消費者「退貨」的犬隻,「依法送去收容所」,七到十天後若
無人認養,便再依法施以「安樂死」。
照說動保法對於寵物繁殖買賣的規範,應是希望能從源頭減少各種「犧牲」。比方,
有多少市場需求再去繁殖多少狗、避免將動物生命「商品化」的廣告與炒作,或對各種已
被發現的先天疾病有基本認識,避免繁殖出「基因缺陷」的動物等等。甚至於,應該嚴格
規範不能以「外型標準」來刻意「製造」各種人類認為有「缺陷美」的生命──比如「侏
儒」犬或「短腿」犬。
這些對於提升繁殖買賣業者的專業素質,促進民眾正確飼養動物的觀念,以及動物福
利,都會有長遠且正面的效應。許多民眾可能不知道,所謂繁殖犬貓的「繁殖場」(跟許
多門面裝修得美侖美奐,只做寵物買賣的商店不同),全台大大小小可能有數千家,至今
有申請合格、領有執照的,卻屈指可數!而各縣市依法設置的「動物保護檢查員」,雖擁
有隨時可至繁殖場檢查場內各種設備(包括籠舍大小、有無虐待動物等)的公權力,卻也
因無明確執法標準而顯得無用武之地。
繁殖業者變成動保法的「化外之民」,為提升流浪動物福利與管理方便而設的收容所
,便成繁殖業者大量丟棄貓狗的「方便門」,也就不足為奇。這種弔詭現象,政府確實要
好好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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