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MDYEMW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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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我爸真的很糟糕!
時間Sun Feb 15 23:17:40 2004
基本上,夫妻間的財產並非一定是共同財產制。
根據
民法一千零四條規定:夫妻應於結婚前或結婚後,
以本法規定之財產制中擇其一,為期夫妻財產制。
民法一千零五條規定:為已依此法訂訂契約以確定其夫妻財產制,
基本上以法定財產制為一般性的採用。
所謂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為夫妻
分別所有,
無法分別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無法別為夫或妻之財產者,
推定為夫妻共有。
民法一千零九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為分別財產制。
民法一千零十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法院由他方之請求,
得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
壹、依法應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貳、夫或妻財產不足償還奇債務時。
參、依法應得他方之同意而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肆、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其共同財產的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伍、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之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陸、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以上六項,就算分居六個月以上,亦可為之。
其他相關的規定可以在民法
第四編親屬 第四節夫妻財產制 中查詢。
民法真的很有用,大家如果系外選修有缺,可以考慮修個民法概要
推薦會計系大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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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MDYEMWP 來自: 219.91.76.2 (02/15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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