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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板規 第一條 依據法不溯既往原則,公布前文章/推文不適用。 第二條 使用者需使用本板範本發文,並填妥各欄位內容。 不得自創格式、變更或刪除本板發文範本格式。 本板板主因執行板務所發表文章不受前兩項限制。 第三條 使用者不得自行刪除文章內容或以多重帳號發言。 前項違規認定及多重帳號論處以退文及多重帳號施行細則為準。 自行刪除文章內容者,處水桶一個月併科退文。 第四條 經板主以回文或推文方式回覆後未於48hr內回應者,板主得視情況宣告結案。 使用者不得對已結案之案件發文或推文。 第五條 禁止張貼與本板無關文章/推文。 第二編 各類別使用規範 第六條 檢舉、申訴、說明非當事人禁止發文或推文,以帳號為認定基準。 檢舉文當事人,為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申訴文當事人,為被處分之使用者,但處分已執行完畢者除外。 說明文當事人,為板主公告或以站內信通知前來本板說明者。 遇申訴案,其他板主得於內部通知原處分板主。 第七條 受理之文章標記m、結案之文章標記s。板主公告一律m文。 相關案件回文,得於結案後標記!,板主公告後已執行處分者亦同。 第一章 檢舉 第八條 未去信板主或於part-time置底檢舉區檢舉者,得以本類別發文。 已循其他方式檢舉者,勿於本板再發檢舉文。 第九條 板主需於檢舉提出後 24hr 內受理,並於受理檢舉後三日內結案。 未能於三日內結案者,得延長七日,延長以兩次為限。 第十條 檢舉追訴期為十四日,以該違規行為發生日起算。 違規追訴期十四日以上文章,逾檢舉追訴期後由板主主動查處,不受理檢舉。 第十一條 一般違規任何使用者均可提出檢舉,人身攻擊、刪修推文僅限當事人檢舉。 第二章 申訴 第十二條 遭板主處水桶或退文處分者,得以本類別發文。 遭處警告或刪除文章者,因無對使用者發言權造成影響,故不受理申訴。 已循其他方式申訴(含已至小組申訴)者,勿於本板再發申訴文。 第十三條 遭處分者需於處分後 72hr 內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板主需於申訴提出後 72hr 內受理並回覆。 第十四條 經板主回覆後仍不服者,得至 L_LifeJob 板申訴,並檢附本板申訴文為溝通 證明。處理板主與原處分板主不同者,以處理板主為申訴對象。 第三章 問題、建議、板務 第十五條 對本板板務、板規之疑問,得以疑問類別發文。 對本板板務、板規之建議,得以建議類別發文。 板務類別為本板板主及本板公務帳號專用。 第十六條 遭刪除文章或處分者詢問何處違規或建議無建設性者,刪除之。 第十七條 板務文章,除特別宣告外,一般使用者不得推文或回文。 第十八條 疑問、建議文無受理期限。 第四章 說明 第十九條 經板主公告或以站內信通知說明,得以本類別發文。 公告與站內信並存者,依先宣告者為準。 公告於2016/07/01 00:02發表,宣告說明期限為24hr、站內信於同日01:00寄 發,說明期限以公告為準,即2016/07/02 00:02。 第二十條 已逾板主宣告期限後發文者,刪除。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 違規但情節輕微,且未曾遭本板水桶者,處警告,警告滿三次水桶兩週。 遭警告者再違反相同規定,得直接水桶並加重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 水桶罰則累進:兩週、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年、永久,一年以上水桶併 科退文。 罰則兩週水桶者,再犯處一個月水桶,以此類推。 罰則一個月水桶者,再犯處三個月水桶,以此類推。 再犯為不同水桶罰則者,以該罰則再犯論處。 EX:違反第二條遭水桶兩週,出桶後再違反第五條,得水桶三個月。 第二十三 違反第二條、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處兩週水桶。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七條,處一個月水桶。 同時違反多條規定者,得個別計算並加總日數後水桶,再犯者亦同。 第二十四 文章、回文及推文(推文、噓文及加註皆屬之)禁止挑釁、謾罵、侮辱、筆戰 等不當行為,違者發起人水桶一個月、參與者水桶兩週。 第二十五 刪修推文者,處水桶一個月併科退文。 例外狀況:具個人隱私、張爸或廣告推文,推文者水桶一個月。 發文者可直接刪除該推文,經檢舉或板主主動發現,僅處罰推文者。 僅授權將該推文整行刪除,若修改上述例外狀況推文仍屬違規。 個人隱私內容未揭露過半者不屬例外狀況,但以數則推文可拼湊者除外。 第二十六 警告、水桶再犯效期為一年,逾期重新計算。一年水桶效期為兩年。 連續警告間隔未超過三日,以最後一次警告計算。再犯以出桶次日計算。 EX:7/1、7/4遭警告,以7/4警告計算。7/1、7/5遭警告,各別計算效期。 EX2:遭處一年水桶,2016/01/01出桶,於2018/01/01再違規,處永久水桶, 於2018/01/02違規則視為初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 本規定經全體板主同意後公告至 part-timeBM 板,自公告起生效。 第二十八 本規定公告後,板主需將發表於 part-time 之退文及多重帳號施行細則轉至 本板並置底。 第二十九 板主擁有板規解釋權,使用者如有疑問應以信件方式向全部板主詢問,板主得 對詢問內容以回信、另行公告或修訂板規回應。 採另行公告者,需於本規定加註該公告文章代碼,不限修文或推文。 若使用者態度不佳,板主有權不予回應。 第三十條 若有未盡事宜,板主得隨時修訂本規定,修訂之內容即刻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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