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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LifeJob 看板 #1CWxJVMA ] 作者: ganbaday (低調)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轉錄]Re: 劣文退回(經查照無立暗)[北部] 高-8 時間: Sun Sep 5 23:18:52 2010 因為這一串我跟得頗仔細,整理一下懶人包好了, 順便讓站長「如果有路過想審的話」,可以簡單瞭解內容,我列出爭議之處, 如果雙方都對事實、爭點沒有異議,那就把多餘的情緒話收起來了,就事論事: 1. cher板主(下稱c)查不到F00L補習班(下稱F),劣退。 2. F提出證明,原來是c查錯地方導致。 3. c提出,根據版規七,也一樣劣退。 4. F不服,於是上訴組務。 ok,站在實務面考量,只有上帝才知道「ch是後來硬凹過去,還是原本就這樣想」, 我想針對這點爭執確實沒有意義,又不可能送去刑事鑑定中心測謊! 所以,看問題要看客觀能分析的點: 事實: 1. c於9/2審此案時的標準以「他查到ok,查不到劣」這部份是違反版規的, c的解釋是因為好心不想砍太多,p某認為有彈性,F認為這是執法不公。 雖說縱容其他同樣違規者不對,但「不公平」這理由只能檢舉失職而不能申訴誤判。 因此「標準不一」不構成申訴理由。(而檢舉也沒用,都要辭職了,不差一次警告) 2. F劣退的理由是「未立案」,這個錯誤c已經道歉過了。 爭點: c: 版規七那立案等詞僅限"財政部的營利事業登記",也就是說, 補習班由教育部管,因此不會在財政部立案,沒有財政部登記就要附上三項資料 (這個機制的意思是:財政部查得到公司,只要寫公司名;查不到公司資料就要全寫) F: 版規七那立案等詞立意應為"具有政府合法登記之機構",也就是說, 任何機構無論隸屬於財政部、教育部、內政部,只要合法就應該一視同仁。 後來版規為了彌補這個「誤會」,已經修文"附上公司於營利事業登記上", 所以說此後便以c 的說詞為準,因為已經講出完整全名了。 如果照F的解釋方向來解釋9/1時的版規,那是沒有bug的,可是如果照c的解釋, 也就是現行的版規寫法,版規七會有非常嚴重的矛盾,分析如下: ==================================== 第七條 嚴禁個人徵求範圍 座談會業者、市調訪問業者、補習班業者、展場活動、攝影、網拍、促銷、 外拍、經紀、搬運工讀、試吃工讀、選舉助選員、市場攤販(可以寫出攤販名) 、舞者、表演工作者、保險員、金融業者、SOHO外包(請列出接案案主外包者 名稱)、發DM、廣告傳單以及任何文宣品。並依照板務發展狀況增列上去。 嚴禁個人徵求項目僅能附上公司於營利事業登記上的全名 統一編號。 若無營利事業登記,請附上公司全名及負責人全名+電話。 發現了嗎? 「嚴禁個人徵求」那些項目,「能附上公司....」 但補習班既非「個人」也不是「公司」!也就是說,按照這條有bug的版規所有「不是公司」的其他各種法人,通通都不能徵上面那些範圍! OK,法律上可以當單位的有自然人(就是大家)、法人(一群人組成的組織/機構) 法人:財團法人(例如基金會/教會/廟)、行政法人(例如中科院)、 ↓BBS系統研究社 營利社團法人(例如公司)、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例如政黨/工會/PTT) 版規的Bug就是,把所有對象只分成「公司」跟「個人」,其他的都卡住了, 但其實所有可以合法徵人的機構,不是只有財政部監管的公司而已, 還有公益團體(內政部)、文教機構(教育部)、政黨(內政部)、...其他很多。 如果依照現行版規的解釋: 財團法人家扶基金會想徵"展場活動",禁止個人徵求,但又不是公司,哭哭~ 財團法人大甲鎮瀾宮想徵"搬運工讀",一樣哭哭~ (搬消波塊?抖~~) 社團法人中華統一促進黨想徵"選舉助選員",也是哭哭~ (要穿黑衣?抖~~) 社團法人台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PTT)想徵"舞者",還是只能哭哭~ 矛盾應該很明顯了...像是只准公司徵助選員,禁止政黨徵助選員...這= =a 最可憐的是okcool大,站長想以社團名義來徵人也不能,以個人名義來徵也不行, 若把ptt創公司就可以,但學校又禁止商業化... 站長居然被板龜綁死 囧rz ================================== OK,現行版規(也就是c的解釋方式)矛盾之處已經分析如上,那麼回到爭點~ 如果用F的解釋方式,的確F是合法立案的機構之一,按當時版規可以只寫機構名稱; 如果用c的解釋方式,變成拿一條矛盾的條文來定罪,有點不太妥當。 法規本身矛盾,會讓人無所適從,沒辦法合理解釋之下,只好參考前面被判定ok的文, 每個人各自「朝自己認為的合理方向解釋」來破除這個矛盾,正如F提出的看法... 看前面的人那樣貼ok,所以照不矛盾方向理解版規後,跟著前面ok的人貼文, 結果居然被劣退,我想這誤會可就大了@_@ 我想,如果要合理化c的解釋方式,那得改成這樣: 嚴禁個人徵求項目僅能由法人(公司/組織/機構)徵求, 若有經營利事業登記且已能由財政部網站查到,需附上公司的全名 或 統一編號。 若財政部網站查無營利事業登記,請附上"法人全名"及負責人/聯絡人全名+電話。 (這樣才是完整的:財政部查得到公司,只要寫公司名;查不到公司資料就要全寫) PS1.因為我搞不懂"財政部營利事業登記"跟"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登記"兩者的關係, 以及哪些情況下會有查登記卻查不到的情況,才乾脆直接寫出以網站為準, 這方面最好請有開過公司或者對這方面很熟的人說明,不然還是網站為準較保險) PS2.有的法人是沒有負責人的,有些只有"主委"、"社長"、"主席"...etc PS3.直接所有法人都規定寫全名+人名+電話不就省事? 為什麼要針對公司這麼辛苦呢... 但可惜當時版規沒有寫這麼明確分類,而出現Bug... 我是覺得應該對這個「理解上的誤會」收回那個判決比較妥當。(正如我前方紅字) -- 對了,有人有9/1時的版規嗎?這是明朝的案子,可是我剛剛去查只看到清朝的劍@_@a 另外老實說,沒有這個個案,我也沒想到這裡有bug,我也忽略了其他法人了
1F:→ ganbaday:看!打這麼長篇居然沒有批幣! 09/05 23:19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220.136.28.92 (09/05 23:25)
2F:推 wilo:辛苦了.... 這個我轉回我家的板,感謝... 09/05 23: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55.35
3F:推 weedyc:其實我同意這篇的意見,板規七的確可以改寫一下。 09/05 23:29
4F:→ wilo:是阿,不過我現在手又好痛了... 09/05 23:35
5F:推 pttnoname:我用財團法人查詢財政部,出現1087筆...... 09/06 02:35
6F:→ pttnoname:還有補習班如果為了節稅或擴大營業項目的話,通常都會 09/06 02:37
7F:→ pttnoname:設立公司,在財政部也查得到,ex:賴世雄、高國華... 09/06 02:37
8F:→ pttnoname:而且有個準則叫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09/06 02:39
9F:推 ganbaday:http://tinyurl.com/2ccowkg 財團法人不只一種喔 09/06 03:59
10F:→ ganbaday: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1-4aa.asp 09/06 03:59
12F:→ ganbaday:連外交部都有主管的財團法人,是要查到死嗎... 09/06 04:01
13F:→ ganbaday:上面公益性質的那個就連搜尋引擎都不給了,要怎查起orz 09/06 04:01
14F:推 ganbaday:營業項目 雜誌(期刊)出版( 581200 ) 09/06 04:04
15F:→ ganbaday:文教機構好像只能附設,不能直接以教學來登記 09/06 04:04
16F:→ ganbaday:其他私立學校,也是以停車場啦、實習餐廳、旅館等 09/06 04:05
17F:→ ganbaday:講到這裡又出現個bug...如果台大秘書徵人全校性辦理活動 09/06 04:06
18F:→ ganbaday:難道要寫台大校長名字+電話@_@a (還是秘書室主任?) 09/06 04:07
19F:→ pttnoname:國立台灣大學秘書室,聯絡人xxx,聯絡方式xxxxxxx,版主 09/06 04:23
20F:→ pttnoname:就會給過了吧?版主主要訴求其實就是要讓應徵者知道要 09/06 04:24
21F:→ pttnoname:找誰應徵而已,所以版上才會這麼多指給姓+電話,版主都 09/06 04:24
22F:→ pttnoname:給過啊,其實也是為了版民求職過程順利一點...囧 09/06 04:25
23F:推 ganbaday:對 但是當時版規是 沒有財政部營利事業登記 需寫負責人+ 09/06 04:26
24F:→ ganbaday:電話,所以台大負責人(默) 不寫會被劣退(汗 09/06 04:27
25F:→ pttnoname:如果是秘書室,留個承辦人電話不難吧?總是有負責工讀生 09/06 04:30
26F:→ pttnoname:的窗口,系所通常都會有系所助理。 09/06 04:30
27F:→ pttnoname:還有您上面的財團法人,我抽查找了幾個,有些在財政部的 09/06 04:31
28F:→ pttnoname:網頁找得到營業登記,有些則否。 09/06 04:31
29F:→ ganbaday:嗯 那就變成寫校長的避免劣退+寫秘書的讓人聯絡XD 09/06 04:36
30F:→ ganbaday:只要應徵者別看到校長電話就打即可XD 09/06 04:37
31F:→ ganbaday:另外財團法人那個,我也不清楚他們運作機制是怎樣,好像 09/06 04:37
32F:→ ganbaday:可以多觸角經營,就會有多個主管機關@_@ 09/06 04:38
33F:→ ganbaday:例如公益捐款部份由內政部管,義賣方面由財政部(瞎猜舉例 09/06 04:38
34F:→ ganbaday:那條版規 k某人原本的用意是 強制寫清楚避免有人受騙時 09/06 04:39
35F:→ ganbaday:找不到人討,永久桶也拿不到錢...問題是k某自己沒在查核 09/06 04:40
36F:→ ganbaday:.現在w.c真的查核,才顯示出這個嚴重bug...就是無法完善 09/06 04:41
37F:→ ganbaday:查核,既然這樣乾脆別查了,另外想個方法吧 09/06 04:41
38F:推 kissinwang:不是沒有查核是挑著查,每篇查會死人的~~ 09/06 10:55
39F:→ kissinwang:而且當初上面各種行業太複雜了,大刀闊斧根本動不了 09/06 10:55
40F:→ kissinwang:會有那條的用意是在於每天都接到不少信件都是網友哭哭 09/06 10:56
41F:→ kissinwang:沒拿到錢~板規實際的作用嚇阻作用遠大於實際執行 09/06 10:56
42F:→ kissinwang:板上當時雖掛著兩個板主,但根本只有一人處理 09/06 10:57
43F:→ kissinwang:另外還有一個用意,提告的時候有所依據~~ 09/06 10:58
44F:→ kissinwang:所以當下我也同步推行了廠商進駐的活動~~ 09/06 10:58
45F:→ kissinwang:每筆資料可都是我花成本去查詢的認證從嚴 09/06 10:59
46F:→ kissinwang:那些雇主的個資還躺在ezyou的帳號裡面~~~ 09/06 10:59
47F:推 kissinwang:當這個板主有三件主要事情一、除了查詢板上的文章外 09/06 11:01
48F:→ kissinwang:二、每天有多的要死的信件跟有些人盧的要死不回他 09/06 11:02
49F:→ kissinwang:就說要檢舉你~~~~接著你又更煩~還不少新手bbs使用問題 09/06 11:02
50F:→ kissinwang:這個板真的太多新手了~~~常常還有人寫信來請板主d自文 09/06 11:03
51F:→ kissinwang:三、就是還要自行整理各家公司的懶人包去做監控~~ 09/06 11:03
52F:→ kissinwang:這麼多文章跟這麼複雜的板~當初酒促 sg pg 我接板盛行 09/06 11:04
53F:→ kissinwang:考量對另外一個板主尊重,我也不敢禁,藥品試驗也是~~ 09/06 11:05
54F:→ kissinwang:我只好開放嚴加管理~不過雖然現在都禁光了 09/06 11:05
55F:→ kissinwang:但你們放心生命他們自己會找到出路~有些都跑去某些板 09/06 11:06
56F:→ kissinwang:所以說~~wilo跟未來的板主加油歐~~~~~~ 09/06 11:06
57F:推 kissinwang:後來我有在板上要推行小板工制度的提議 pttnoname也有 09/06 11:10
58F:→ kissinwang:報名,但我還是被另外一個板主直接打槍,我只好默默的 09/06 11:10
59F:→ kissinwang:繼續等待時機~~~~無奈時機來的太晚了~就這麼簡單~~ 09/06 11:11
60F:→ kissinwang:上面很多複雜的事情~~要當上去才知道~不過禁止總是最快 09/06 11:12
61F:推 ganbaday:台大大一沒有法學概論這個必修嗎? 法制基礎是依法行政這 09/06 14:04
62F:→ ganbaday:個沒學過嗎? 嚇阻大於實際...(攤手) 09/06 14:04
63F:噓 kissinwang:樓上你確定要用這種態度推文溝通就別怪我同樣回您 09/06 22:22
64F:→ kissinwang:目前中華民國的法令多少是晾在那邊,我一點都不介意 09/06 22:23
65F:→ kissinwang:花點錢讓你體會什麼叫做依法行政~~~ 09/06 22:24
66F:→ kissinwang:如走路沒走人行道、亂丟菸蒂、沒走斑馬線等等等等 09/06 22:24
67F:→ kissinwang:講個最簡單的問題沒辦法每個都依法行政,就是成本問題 09/06 22:25
68F:→ kissinwang:而當初執行的困難度,就是缺人手,另一個板主又不支持 09/06 22:25
69F:→ kissinwang:找新的小板工~~~我只好挑著處理,就這麼簡單~~ 09/06 22:26
70F:推 pttnoname:我爸跟我姐都被罰過亂丟煙蒂ㄟ...依法行政很難嗎? 09/06 23:51
71F:噓 kissinwang:罰樓上爸爸跟姊姊的人都是有領錢的人但路上每個違規的 09/06 23:52
72F:→ kissinwang:人都有被罰到嗎?依法行政不難,但要做到每個都管~很難 09/06 23:52
73F:→ wilo:請注意,請勿鼓吹大家違法,請勿鼓吹違法沒關係不一定被抓 09/06 23:53
74F:→ wilo:觀念嚴重偏差,再有此等助長違法行為,水桶處之! 09/06 23:53
75F:→ kissinwang:並無鼓吹違法,請板主不要誤解,這邊談的是人力成本! 09/06 23:54
76F:→ wilo:你鼓吹違法不一定會被罰,導致使用者僥倖心態 09/06 23:55
77F:→ wilo:嚴重干擾板務,理當水桶! 09/06 23:55
78F:→ kissinwang:很顯然的這個違規檢舉中心跟置底檢舉區一樣的~~ 09/06 23:55
79F:→ kissinwang:檢舉的人多,是可以幫助板主處理板規違規,檢舉人少 09/06 23:56
80F:→ kissinwang:越過板主直接呈報相關單位,還是沒有解決到問題的本身 09/06 23:56
81F:→ wilo:我們是負責任的板主群,與您不同。 09/06 23:58
82F:推 kissinwang:這要給個推~~確實阿~~希望你能夠有始有終一直負責下去! 09/06 23:59
83F:推 pttnoname: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不做和尚了,來搶著敲鐘就難看了。 09/07 00:01
84F:→ ganbaday:就算跳著看,這麼長時間沒挑到半個補習班也算厲害... 09/07 00:50
85F:→ ganbaday:不然早就會發生類似案例 而發現這條有bug 09/07 00:50
86F:→ wilo:以前補習班都有給..... 09/07 00:51
87F:→ wilo:最近的不給不知道是為什麼... 09/07 00:51
88F:推 kissinwang:補習班不給的有固定被黑名的那幾家~~有需要資料可給你 09/07 02:51
89F:→ kissinwang:可以去找之前被黑名過的~~怕被抓出來鞭 09/07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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