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065311 (蕭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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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補教業立案文號處理條例/板規修訂
時間Mon Dec 19 13:45:04 2016
一、
近期經隨機抽驗全台一千個補教業者資料,發現各地教育局常發生業者已申請相關更
新,但公示資料未隨之更新之狀況。
原則上,該類屬政府主管機關之疏失,然本板規定資料須以政府主管機關為準。
故即日起,經本板查驗符合上述狀況之補教業者,予以推文告知後寄回文章。
業者須自行聯繫主管機關更新資料,待更新完畢得以再度發文。
倘再度發文時資料仍未更新,按徵才文章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予以處分。
※再度發文之時間點,以板主推文起算,於推文前所發文章不另處分。
以上僅適用於立案文號部分,倘該文有其他違規,仍按該規定予以處分。
二、
本板已於 2016/12/12 公告加重自刪罰則,現將其併入板規。
本公告僅為合併板規,故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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