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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板板規訂定之。 第二條 依據法不溯既往原則,本法公布前文章不適用之。 第三條 本法適用發表於本板之所有徵才文章。 第四條 使用者需使用本板範本發文,不得自創格式、變更或刪除本板發文範本格式。 發文範本不視為文章內容,使用者發文僅有範本而無內容者,視為空白文。 使用者編輯文章,刪除範本外一部或全部內容,視為自行刪除文章內容。 滿足本法第二十五條之情事不受前項限制。 第二章 工作期間 第五條 工作日期需載明起始/終止日期,格式為yyyy/mm/dd或民國年月日。 與發文者同年或指定工作年,於該年結束工作者,得免填年分。 與發文者同月或指定工作月,於該月結束工作者,得免填終止月份。 與發文者同日,得免填年月。單日工作者,得免填終止日期。 如7/1~12/31;8/1起至月底;8/1~10;今天一天;2016/12/31。 第六條 排班方式需載明每週上班日,無固定上班日得載明每週或每月上班日數。 每月上班日數可以休息日數反論。 如週一至週五上班;每週排班三天;每月排班二十二天;月休六至八天。 第七條 工作時間需載明起始/終止時間,格式為hh:mm,不限12小時或24小時制。 多班制亦需載明每班起始/終止時間。 如AM08:00~PM12:00;08:00~16:00;早班08:00~16:00、中班16:00~24:00。 第八條 休息時間需載明起始/結束時間,格式同第七條第一項。 不固定休息時間者,仍需載明大概之休息時數。 如12:00~13:00;每小時休息十分鐘;有一小時休息時間。 第九條 休息是否計薪/供餐需分開填寫。 如皆有、皆無、有計薪無供餐、無計薪有供餐。 第十條 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超過八小時需給予加班費。 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工作四小時需有至少三十分鐘休息時間,不限一次或分次休息。 是否為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非本板考量範圍。 第三章 工作待遇 第十一條 薪資為時薪制,且需≧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本工資。 第十二條 國定假日薪資至少為平常日之兩倍,或令勞工放有薪假。 第十三條 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為延長工時,需加給平常日至少1/3薪資。 再次延長者,需加給平常日至少2/3薪資。 每次延長以兩小時為限,最多兩次。 第十四條 需載明確切之薪資發放日,每週發放、每日發放視同未填。 薪資發放日需為上班日,但因排班致部分勞工於休假日自行前往領薪者除外。 如每月5號;每月最後一日;每週一;最後一個上班日。 第四章 工作內容 第十五條 工作地點需自縣市填寫至號,但原則上彈性看待。 工作地點為單一縣市全部行政區者,僅需填縣市。 工作地點為單一縣市部分行政區者,需填寫縣市及行政區。 第十六條 工作內容需盡量詳細填寫。 第五章 事業登記資料 第十七條 本章內容需與主管機關所公開之資料一致。 第十八條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皆有個別之統一編號,地政士事務所無統一編號者免填。 第十九條 單位名稱與大眾普遍知曉名稱不同者,得以/分隔,登記資料在前。 第二十條 單位地址需填寫縣市/鄉鎮市區/路街/巷弄號/樓。 單位地址與通訊地址不同者,同第十九條方式填寫。 書體、俗體字之差異,如台北市;臺北市,通用之。 縣市改制合併之差異,如台北縣新店市;新北市新店區,以合併後名稱為主。 第二十一 特殊行業需加填相關字號。律師事務所需加填律師姓名。 設籍於台北市之補教業者請留意公告 #1NaFVn0n (part-time)。 第六章 聯絡資訊 第二十二 聯絡人需加註性別或稱謂、職稱,但英文名稱且不介意直稱者除外。 第二十三 聯絡方式僅限Email、市話、手機或站內信。 填寫通訊軟體相關資訊者,需加填前項之聯絡方式,且以該方式為主。 第二十四 是否回信予報名者需載明,每逢來信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信等。 第二十五 發文者於徵得足夠人才、停止徵才或其他原因,僅可刪除一部或全部之聯絡資 訊,因退文兩篇以上或遭處一月以上水桶致無權限者,得以信件方式向任一或 全部板主提出,板主查明後代為刪除該文,但其發文額度仍予計算。 第七章 其他資訊 第二十六 需求人數需載明實際人數,或特定人數範圍。 個人徵求以五人為限,超過需向任一或全部板主申請,同意後始可發文。 不得預設任何立場而超徵人數,事後再以任何原因辭退之。 第二十七 通知方式以聯絡方式為主,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方式為輔,需載明於文章中。 第二十八 面試需填寫日期與時間範圍,格式同第五條與第七條,無需面試者免填。 第二十九 受訓時間填寫方式同第二十八條,邊做邊學亦需載明,受訓需正常支薪。 第三十條 截止時間同第二十八條,但該日23:59截止者免填時間。 發文者於徵得人才或截止後修改標題,僅可加註徵得或截止字樣,原標題仍需 留存,因字數限制無法完整成限者,得精簡原標題。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一 變更、刪除、漏填或填錯必填欄位之一部或全部內容者,依板規2-A論處。 第三十二 變更、刪除、填錯其他欄位之一部或全部內容者,依板規2-B論處。 第三十三 文章明顯違反本國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者,依板規第一條論處。 第三十四 特殊情況者,得不受本章限制。 第三十五 禁止以任何類別發表行銷、直銷或問卷之徵才文,違者依板規第一條論處。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 第三十四條特殊情況,係指逐字稿、代為取物等時間地點不受雇主指揮監督之 工作,但買賣代為面交、代買排隊除外,是否為特殊情況由板主判定。 使用者發表該類文章,工作期間僅需填寫交件之日期時間,時間同第三十條者 免填。 逐字稿聽打原則上屬 soho 板業務,但該板尚無板主,暫允於本板徵才,若該 板已有板主則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 本辦法經全體板主同意後公告至 part-time 板,自公告起生效。 本辦法舉例部分僅做參考,實際以該條文為主。 第三十八 新規發布常見問題、發文範例於本辦法公告後即刻失效並解除置底,但新撰寫 公告之常見問題、發文範例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 板主擁有本辦法之解釋權,使用者如有疑問應以信件方式向任一或全部板主詢 問,板主得對詢問內容以回信、另行公告或修訂本辦法方式回應。 採另行公告者,需於本辦法加註該公告文章代碼。 若使用者態度不佳,板主有權不予回應。 第四十條 修訂本辦法得加註修訂內容,並將修訂前版本備份至板主專區備查。 修訂之內容即刻生效。 修訂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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