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y (夢碎....)
標題dd
時間Mon Dec 13 22:14:06 1999
8.暫停比賽
(1)當裁判員認為狀況應該暫停時,可以指示比賽暫停。
(2)當主審清理本壘板,或執行其他任務時,比賽應暫停。
(3)擊球員或跑壘員,因正當理由需要暫時離開時,裁判員可以暫停比賽。
(4)投手已展開投球動作之後,任何裁判員不可以喊「Time」。
(5)當比賽狀況未告一段落時,任何裁判員不可以喊「Time」。
(6)球員受傷時,必須等到比賽狀況告一段落,或各跑壘員都已到達適當的壘包後
,裁判員才可以宣告暫停。
(7)比賽狀況仍在進行中,來自任何球隊、任何成員的暫停要求,不被接受,直到
狀況告一段落,裁判員才考慮接受暫停的申請。
(8)裁判員判定,狀況確已告一段落,所有的攻守企圖都已明顯的結束,當部份球
員仍出現無謂動作時,裁判員應該宣告「Time」,各跑壘員應回壘。
9.犯規與處分
(1)球隊成員,不可以毀謗或侮辱對方球員、工作人員或觀眾,也不可以做出沒有
運動精神的行為。
(2)進攻時,只可以派出兩位壘指導員,一名擔任一壘指導,另一名擔任三壘指導
,必須在指導區內擔任指導工作。
(3)對球員犯規的處分,是將犯規者罰退出比賽及趕出場外。初次犯規,可以先對
壘指導或教練警告,請他們敦促;當再次犯規時,犯規者及被警告的壘指導或
教練,同時被處分退出比賽。犯規者應退出比賽,直接進入休息室,或離開比
賽場地。如果不服從處分,球隊將被判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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