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c0723 (好人普烏)
看板northtrans
標題[情報] 慢壘規則
時間Fri Mar 17 21:21:28 2006
最近WBC真的是太好看了
但是裁判的判決也很經典
為了怕規則問題影響到各位參加的選手
小弟我就野人獻曝一下
提供慢壘規則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http://www.cspsa.org.tw/rule20046.htm
基本規定
1.基本成員
(1) 至少十位球員。
(2) 使用增額球員(EP)時,至少十一位球員。
(3) 要有上列基本成員,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
判決: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將被判「棄權比賽」。
(4)比賽中,凡登錄合格之球員,向主審裁判報准後,即可上場擔任替補球員。
2.促請裁決提出時,要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合法或違規投球都算),
或是防守隊離開場地之前。所謂防守隊離開場地之前,是指所有的防守球員,
都離開了正常守備位置,踏出界內區,走向休息區。此外,由守備員提出的
促請裁決,該守備員必須是在內野區擔任防守工作的
3.裁判員判斷是否準確的抗議,是不被接受的,例如:
(1) 界內球或界外球。
(2) 安全進壘或出局。
(3) 好球或壞球。
(4) 合法投球或違規投球。
(5) 跑壘員是否曾觸壘。
(6) 跑壘員是否違規離壘。
(7) 飛球是否被合法接住。
(8) 內野飛球或外野飛球。
(9) 是否妨礙守備。
(10) 場地是否可以繼續比壘。
(11) 光線是否足夠繼續比賽。
(12) 其他因裁判員準確性衍生的問題。
4.下列幾點是屬於可以提出抗議的:
(1) 裁判員對規則解釋錯誤。
(2) 裁判不履行正確規則,處理所發生的情況。
(3) 對於違規的狀況,處罰不正確。
(4) 球員資格。
5.抗議的主旨,可以包含判決內容及規則解釋。
用實例解說會比較清楚。
一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飛球出局,三壘跑壘員合法離壘跑壘,
二壘跑壘員違規離壘;在二壘促請裁決出局時,三壘跑壘員回本壘得分;
裁判員判定得分無效。
本狀況的抗議,如果抗議二壘跑壘員並沒有違規離壘,或者抗議三壘跑壘員
得分在先,二壘促請裁決在後,是不被接受的抗議。如果抗議的方式,
是請問裁判員,為什麼判決三壘跑壘員得分不算,請他解釋引用的規則條例,
這是可以被接受的抗議,一旦裁判員誤解規則時,抗議成立。
6.狀況發生後,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必須先提出抗議的意圖,否則代表
放棄抗議機會,事後不得異議。對於球員是否有資格的抗議是例外的,
這種抗議隨時生效。
(1) 球隊經理或代表,在抗議被駁回而要持續抗議時,要向主審提出持續抗議
要求,主審將立刻把這項要求轉告對方及記錄員,記錄存證。
比賽可以繼續進行,而持續抗議留待結束後適當處理。
(2) 與比賽有關的所有細節,都要詳細記載,對於事後的判決,有重要的依據。
註:促請裁決,要在投手投出下一合法或違規投球之前提出,或是在攻守交換
時,防守球員全部退出界內區之前提出。
整理出比較常遇到的規則
1. 促請裁決(Appeal Play)
促請裁決在比賽進行中,或是死球狀況時,都可以提出。
促請裁決是指有一些特殊狀況,依規則不由裁判主動判定,而必須由
對方球隊的經理、教練或球員先提出後,再由裁判決定
如何判決。提出促請裁決的球員,必須在內野區。促請裁決提出的時機,
要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合法及違規投球都算。
如果促請裁決的時機是在攻守交換時,或是比賽結束時刻,必須在所有
守備球員離開界內區以前提出。
促請裁決所有狀況如下:
(1) 空過壘。
(2) 提早離壘。
(3) 錯位擊球。
(4) 上一壘企圖前進二壘。
(5) 違規替補。
(6) 違規再上場。
2.障礙球(Blocked Ball)
當擊出或傳出之球,被非參與比賽的人碰觸、停止或是控制時,或者碰觸到
非正式比賽器材,或場地內任何物體時,都成為障礙球,比賽暫停。
3.觸擊(Bunt)七、11.(5), p.54
沒有揮棒動作,只是故意以球棒,將球觸成內野緩慢滾地球,稱為觸擊。
觸擊將被宣告出局,比賽暫停。
4.接住(Catch)
當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合法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時,稱為「接住」。
如果僅只是用手臂夾住,或是以身體某些部位、配件、衣服等物件,將球控制
著以防止掉落,代表尚未完成接住動作,要等到用手掌或手套確實抓牢,
才算是接住。當接觸飛球同時,因為碰撞到其他球員或圍欄,或是跌倒而造成
掉球,就不算接住球。除了接住動作確實之外,防守球員要有足夠的持球時間,
用以證實下一動作,是在確實掌握球之後才做的。因此,接住球之後的傳球動作
,即使滑落球,並不影響原來接住球的確認。飛行之球,擊中防守球員以外的
任何人及事物,都視同該球已落地。
5.砍擊球(Chopped Ball)
擊球員用球棒以砍擊的動作,由上向下將球擊中,而且高高彈起時,
該球成為砍擊球。擊球員被宣告出局。
6.增額球員(Extra Player)
除了使用十位球員擔任防守任務外,在進攻時,可以選擇是否額外使用
一位球員,擔任打擊、跑壘等任務,而形成十一人進攻,十人防守。
這位額外增加的球員,稱為增額球員(EP)。
7.界內球(Fair Ball)
合法擊出之球,合於下列六點其中之一者,為界內球。
(1) 內 野 球:滾動或靜止在本壘一壘連線以及本壘三壘連線所形成的
界內區內。
(2) 反 彈 球:在通過一、三壘包時已經反彈,並且在通過一、三壘包瞬間
是在界內區之內 或上空。
(3) 觸 壘 球:指包括觸到一、二、三壘包的球。
(4) 觸 人 球:在界內區或上空,碰觸到任何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
(5) 飛 球:飛越一、三壘包而第一次落點在界內區的球。
(6) 全壘打球:在界內區上空,直接飛越全壘打圍欄的球。
飛球是否判為界內球,要以野手接觸球的那一點,是否在界內區上方來決定,
與野手觸球瞬間,腳站立的位置無關係。反彈及滾地球,在碰觸到界外區外物,
成為界外球以前,不論在界內或界外如何行進,都有可能形成界內球。
8.界內區(Fair Territory)
界內區是比賽場地的一部份,自本壘板起,分別向一、三壘延伸,直到右、
左外野末端的圍欄為止,包含這兩條線,內部的地面以及向上垂直空間都是
界內區。
9.假觸殺(Fake Tag)
假觸殺是屬於對跑壘員的一種阻礙跑壘行為。當跑壘員前進到達或後退到達
某壘包時,防守球員未持球,或並未迎接來球,卻阻止了跑壘員行進的行為,
稱為假觸殺。為求安全及避免無謂的傷害,跑壘員碰到壘上阻礙時,不要急停
或滑壘。壘上阻礙,即使僅造成跑壘員減速,已構成阻礙跑壘。
10.界外球(Foul Ball)
合法擊出之球,合於下列六點其中之一者,為界外球。
(1) 內 野 球:未超過一、三壘時,滾動或靜止在兩邊的界外區上。
(2) 反 彈 球:在通過一、三壘時是在界外區或其上空。
(3) 飛 球:超越一、三壘包的飛球,在界外區,直接落地或被
防守球員碰觸。
(4) 接觸 的球:在界外區或上空,碰到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
或是碰到其他外物的球,都是界外球。
(5) 觸打者的球:在擊球區內,碰到擊球員的擊出之球。
(6) 再觸棒的球:擊球員在擊球區內,擊出之球經地面或本壘板反彈後,
再次觸到球棒,也是界外球。
11.擦棒被捕球(Foul Tip)
合法擊出之球,同時合於下列要點者,為擦棒被捕球。
(1) 擦棒之後,直接進入捕手手套中。
(2) 飛行高度不高於擊球員頭部。
(3) 捕手的接捕合法。
擦棒球未接住,判為界外球,所以接住與否,均為一好球。如果並非由捕手的
手掌或手套率先觸球,而是先經由外物觸球,再反彈至捕手之手或手套中,
不算接住,也不算擦棒被捕球。
12.違規擊球(Illegally Batted Ball)
下列情形造成違規擊球。
(1) 當擊球員擊出界內、界外或死球線外球時,其擊中球瞬間,有一整隻腳是
完全踏在擊球區外的地面上。
(2) 擊球員持違規或改造球棒進入擊球區內。
(3) 當擊球員將一整隻腳跨在擊球區外,然後雙腳回到擊球區內擊中投出之球時。
13.違規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
當防守球員用帽子、手套或是制服中任何一部份,離開正常部位,去接捕
擊出球或傳出球,不能算是接住,僅構成違規接球。
14.妨礙守備(Interference)
當進攻球員或進攻隊其他成員的行為,妨礙或困擾了一位防守球員試圖執行的
守備行為時,即構成妨礙守備。
15.違規離壘(Leave Too Soon)
當投手投出合法投球,而尚未到達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提早離壘時,裁判要宣告
(No Pitch)“投球無效”,並判該跑壘員出局。
16.合法觸殺(Legal Touch)
跑壘員或擊跑員未踏到壘包時,被確實掌握球的防守球員觸殺成功,稱為合法觸殺。
如果球在手套中跳動,或被跑壘員、擊跑員碰 落,則表示防守球員未能確實
掌握球。確實掌握的球才可以使跑壘員、擊跑員出局。但是故意衝撞防守球員的
持球,將造成妨礙守備。
17.自由手(Short Fielder)
除了一般棒壘球常用的三位外野手以外,慢速壘球增加一位協防在外野前緣的
防守球員,幫助防守短程的外野球,或者依教練指示或自己判斷而協防於最需要
加強防守的位置,特別稱之為自由手,守備代號為“10”號。
18.九人開賽辦法(Short-handed Rule)
為了避免因人手短缺而不能比賽,可以使用九位球員開始比賽。防守時不設
自由手,進攻時第十棒輪空並計算為一人出局。當人手到齊時,隨時可以報准
加入比賽,增加者為第十棒。是否採用本辦法,建議各賽會自行抉擇。
19.三殺行為(Triple Play)
在一連串行為中,防守隊將三位進攻隊員合法的刺殺出局,即形成三殺行為。
20.丈量內野區
選定球場面對的方向,放置本壘板,在本壘板斜邊頂點釘固定樁為基準,
向外野正前方拉線丈量,15.2公尺處置投手板(男子組),28.2公尺處為二壘包
中心點。再以本壘板頂點及二壘包中心點分別為圓心, 20公尺長為半徑,
向左右各丈量一次,產生的兩個交點即為一、三壘包的外側上方角。丈量完成後,
應再核對一次。用皮尺繼續劃其他線:
(1) 一公尺線(One-Meter Line)
自本壘板與一壘包連線中點起,在外側一公尺處劃一條平行線,供擊跑員
跑向一壘包用。
(2) 次擊球區(Batter,s On-Deck Circle)
左右各一的圓形次擊球區,直徑1.5公尺,劃在鄰近本壘區的球員休息區附近。
(3) 擊球區(Batter,s Box)
本壘板兩側各一的長方形擊球區,長2.2公尺,寬1公尺,內側線距離本壘板
15公分,上方線與本壘板中心點相對平行距離為1.2公尺。所有線條面積都
屬於擊球區內部。
(4) 捕手區(Catcher,s Box)
擊球區外側線向後延伸3公尺,兩邊連接起來成為捕手區,寬度為2.75公尺。
(5) 指導區(Coach,s Box)
距一、三壘包外側3.6公尺,向本壘方向劃平行線,長約五公尺, 規劃出
左、右各一個指導區。
(6) 本壘板(Home Plate)
本壘板是白色橡膠製品,五邊形,長邊面對投手,45公分長,兩側平行於
擊球區內側線,長度20公分,兩條斜邊各30公分。
21.球鞋(Shoes):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為顧及安全起見,練習及比賽中一律禁止穿著
金屬鞋底及鞋釘之球鞋。
22.分數較多的球隊是勝隊。
(1) 比賽的分數,以最後一局結束時雙方分數為結果。最後一局的後半局,
後攻隊分數領先時,後攻隊的分數即結果分數。
(2) 平分比賽的分數,以宣告結束時分數為結果。有必要時,擇期重賽。
(3) 棄權比賽,判定沒有過失的一方以「7:0」獲勝。
23.得分(Scoring of Runs):
(1) 跑壘員在三出局之前,合法踏觸一二三及本壘,就得到一分。
(2) 第三出局是下列情形者,得分不算。
a. 擊跑員在合法踏一壘前被判出局。
b. 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時,這包括擊球員成為擊跑員被促請裁決時。
c. 跑壘員提早離壘被宣告出局時。
d. 前位跑壘員被宣告出局時。(空過壘、提早離壘、被判.出局)
24.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
軸足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1) 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投球,
同時,身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此為投球準備動作。
(2) 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3) 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
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裁判應該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始投出
球時,裁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25.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 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 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 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 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
不可再旋回後面。
(5) 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26. 投手違反下列規定即宣告違規投手:
a. 第二次面授機宜。
b. 投球速度太快。
成為違規投手之後,在本場比賽所剩下的時間,均不能再擔任投手位置。
判決:違規投手上場投出一球後(合法或違規) ,即判驅逐離場。如此球已擊出;
投手再次投球,再投次一球前發現,這為進攻隊的選擇:
(1) 保持比賽繼續。
(2) 選擇比賽無效。
(a) 原擊球員承襲好、壞球數重打。
(b) 各跑壘員回到投球前所佔之壘。
註:
進攻隊的面授機宜,一局只能有一次
判決:堅持第二次面授機宜的經理或教練給與驅逐離場的處分。
防守隊的面授機宜,在一場七局的比賽中,防守隊的面授機宜只能有三次,
超過七局以上,一局只能有一次面授機宜。
判決:在七局前超過三次以上的面授機宜及七局以後一局超過一次以上的面授機宜
,均更換當時超過面授機宜次數的投手。該投手即宣告為違規投手,在剩下
的比賽時間均不能再擔任投手。
27.擊球員不可以因為步出擊球區的動作,妨礙捕手處理擊出之球。站立在擊球區內的
故意妨礙,也不可以。
判決:妨礙時,宣判死球,擊球員出局,所有跑壘員依裁判認定,返回妨礙發生時
合法佔有之壘。
28.攻擊隊的各成員,均不可以妨礙試圖處理界外飛球的守備員的處理行為。
判決:妨礙時,宣判死球,擊球員出局,所有跑壘員回到投手投球時所佔之壘。
29.擊球員不可以在界內區,用球棒第二次碰擊界內球。但是擊球員站在擊球區內,
手中所持球棒在界內區第二次碰觸到擊出之球時,宣告界外球,擊球員不出局。
判決:判決在界內區二次碰擊界內球的球員出局,宣判死球,所有跑壘員不得
進壘。
註:
擊球員完成打擊後丟落的球棒,與擊出的滾地球在界內區碰觸時,只要裁判認定,
並非故意去改變球的滾動方向,擊球員將不被判出局,比賽繼續進行。
30.下列情形,主審宣告好球
(1) 合法投出的球,在落地之前,通過了好球帶時,擊球員雖未揮棒,也是好球。
碰觸到本壘板,未被揮擊的球不能判好球。投出之球,落在本壘板上,
或本壘板前地面,為壞球,擊球員不能違規去打擊這種球。
註:如果擊球員先揮棒而未擊中,落在本壘板前或板上的球,宣判好球。
(2) 投出之球揮棒落空時。
判決:(1)(2)宣判好球時為死球。
(3) 捕手接住擦棒球時。
判決:擦棒球成為第三好球時,擊球員出局。
(4) 兩好球前的界外飛球,沒有被合法接住時。
(5) 揮棒落空的球,觸到擊球員身體任何部位。
(6) 兩好球前,在擊球區內,擊球員的身體或衣服的任何部份,被擊出之球碰到。
(7) 投出之球,在好球帶內碰到擊球員。
判決:這些情形都是死球,跑壘員必須返壘,不會被判出局。
31.下列情形,主審宣告壞球
(1) 未被揮擊的投出之球,未通過好球帶、未到達本壘板以前已先落地、
直接碰觸本壘板,這些情形應判壞球。
(2) 違規投出之球。
(3) 投出之球在好球帶以外碰到擊球員。
(4) 捕手未把接捕的投出之球直接回傳投手時。
(5) 投手未能於10秒內投出次一球。
(6) 投手的熱身投球,每超過一球時,宣告一壞球。
判決:所有情形為死球,跑壘員不可進壘。
32.下列情形,擊球員出局
(1) 第三好球揮棒落空,並觸著擊球員身體任何部份時。
(2) 擊球員使用改造球棒進入擊球區時,除判出局外,並判驅逐出場。
(3) 擊球員使用違規球棒進入擊球區時。
(4) 當宣判第三好球時。二好球後的第三球,擊成界外球,雖未接住也算出局。
(5) 當觸擊或砍擊成為自下向上反彈球時。
(6) 擊球員進入擊球區未戴標準頭盔,在投手投球出手時。
(7) 當擊球員將一隻腳,整個跨出擊球區,為了增加起跑速度,然後回到
擊球區內擊中投出之球時。
33.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被宣告出局
(1) 當前進跑壘或退返跑壘途中,為了躲避守備球員的持球觸殺,而跑出正當壘道
的一公尺線外。
(2) 當跑壘員前進或退返跑壘時,未能循序踏壘,而漏踏其中一個或數個壘時,
如比賽進行中,守備員持球觸踏空過的壘包,或是在該跑壘員補觸壘之前持球
觸及,配合適當的促請裁決,該跑壘員將出局。即使是死球狀況,防守方也
可以提出促請裁決。
(3) 當擊跑員合法的跑過一壘包以後,顯現出企圖攻佔二壘的行為,已喪失了擊跑
員安全回一壘的權利,在回一壘以前,被守備員持球觸及,即造成出局。
34.當跑壘員把內野手誤失的球故意踢開時,該跑壘員出局。
35.當跑壘員,妨礙企圖處理擊出球的野手,或故意妨礙傳出之球時。該跑壘員出局。
如果該妨礙行為,經由裁判判定,具有明顯的阻止雙殺企圖,則該跑壘員的最接近
的後位跑壘員,也一併被判出局。
36.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不出局
(1) 當守備員正在壘道上處理球時,跑壘員為了避免妨礙該守備員,由該守備員
前方或後方繞過,即使跑出了壘道一公尺線以外,也不會被判出局。
(2) 當一位以上的守備員,同時準備處理擊出之球時,跑壘員碰撞到其中一位守備員,
只要裁判員認定,這位守備員應該是無法處理到該擊出之球,則這次碰撞,
不會使該跑壘員因妨礙守備而出局。
(3) 當界內擊出之球,尚未通過不含投手在內的一位內野球員以前,擊中跑壘員,
如果裁判認為,所有內野手均沒有機會處理該球,則該跑壘員不出局。
(4) 當界內擊出之球,經由野手碰觸之後,跑壘員在閃避不及之下,被該球擊中時
,該跑壘員不出局。
以下就是裁判的部份
主審裁判
(1) 主審的正確位置應在捕手後方。主審對比賽全權負責。
(2) 宣告所有的壞球及好球。
(3) 對於部份狀況,主審在取得壘審配合與同意下,做適當宣判。例如,有無揮棒,
界內球或界外球,合法接住或違規接住等。當壘審必須向外野跟進觀察擊出球時,
主審應暫代該壘審的職責。
(4) 主審要決定及宣告以下狀況:
a. 擊球員是否觸擊或砍擊。
b. 擊出球是否觸到擊球員。
c. 飛球是否為內野飛球。
(5) 依規定授與跑壘員安全壘位。
(6) 決定應否判為「棄權比賽」。
(7) 比賽使用一人制裁判時,只有主審一人。
壘審裁判
(1) 壘審應站立在最適當的位置執行任務。
(2) 壘審應協助主審,依照規則正確判決
--
你放心,「童叟無欺、實事求是」是我教人泡妞的宗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66.212
1F:推 piowmiow:挖~越來越專業了~~@@ 03/17 22:47
※ cryying:轉錄至看板 scu_transfer 03/18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