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bu (道德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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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再評法律人seiku的法學觀念 (下)
時間Sat Nov 26 16:26:13 2005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學生王子)》之銘言:
抱歉,問一下心中的疑問。
: 第一、第十條不是全面開放,它限制了直接投資
~~~~~~~~~~~~~~
如果我是大陸人A,我想要控制TVBS,
又要不違法,是不是採間接投資就可以了?
: 第二、它的立法目的是防患「市場」被壟斷,而不是單一公司被壟斷
: 你在之前的文章信誓旦旦的說壟斷是指單一公司,
: 被我舉出立法者原文之後就沒有正面回應,
: 如果真的回不出來,難道不用承認當初自己的錯誤嗎?
: 還是你覺得只要過一陣子,大家就忘了,你又可以拿出來再講一次
: 玩那種看誰回到最後一篇的遊戲嗎?
所以說,A想順便控制三立、東森、中天,
就順便也間接投資它們,每家股權都超過50%,也不會違法?
: 第三、違不違法不是「大家」覺得,而是當初立法者覺得
: 像這樣的話由你這個法律人講出來,我真是覺得....
問一下,這個立法者是指立法院的立委嗎?
還是制定草案的人啊?(我對法律完全沒概念)
我覺得如果這立法人當初就認為可接受間接投資的話,
那他應該是誤判形勢了,因為他寫這條法律,擋不到任何人。
: : 、甚至是國家安全的話,我們就會支持新聞局的解釋是一種合理的解釋。因此,
: : 我們不能曲解法律,說新聞局違法濫權,在尚未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前,先誤導
: : 大家的判斷。
: 為了版友看文方便,我再解釋一下你的邏輯
: 「因為新聞局是主管機關,所以他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 砥觸其他法律也沒有關系」
: 我對你的攻擊是
: 1. 新聞局之前已經有過解釋,說tvbs的股份結構合法
: 2. 砥觸其他法律有關系
: 3. 壟斷是指市場而不是指單一公司,探究立法意旨,
: 不限制TVBS的股份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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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29.244
1F:推 LLD:港資和中資不同,這是現行的法律規定,不滿意可以修法 11/26 16:27
2F:→ LLD:and 法律未必是用來「擋」人的,只要增加外資經營成本 11/26 16:28
3F:→ LLD:就算有防患外資壟斷市場的功效 11/26 16:28
4F:推 thurston:s哪裡有功效? 11/26 16:34
5F:推 tobu:港資和中資的區別是?感謝回答~~ 11/26 16:34
6F:→ LLD:to thurston: 請參閱前文。 11/26 16:39
7F:→ pig:所以就說啊,"立法意旨"拿出來揮一揮,要怎麼講都嘛是可以 11/26 16:40
8F:→ LLD:to tobu: 請參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11/26 16:41
9F:→ LLD:係條例,或去politics看#4781 11/26 16:42
10F:→ LLD:pig你又來了..我舉的立法意旨都是公報白紙黑字的,不是我自己 11/26 16:46
11F:→ LLD:的意見,如何有「怎麼說都可以」之說?? 11/26 16:47
12F:推 tobu:那篇說:港資 = 外資 11/26 16:47
13F:→ tobu:所以說:如果第10條真的是這樣規定的,那香港人、大陸人... 11/26 16:49
14F:→ tobu:或其他外國人想要控制台灣的有線電視台,是很簡單的...orz 11/26 16:51
15F:→ tobu:如果真是這樣,要趕快修法了吧~~ 11/26 16:51
16F:推 pig:我只是實話實說而已,你要怎麼解釋說都嘛是通 11/26 16:52
17F:→ pig:哪條法律不是白紙黑字劃出來的,還不是足以讓人嘴砲連篇 11/26 16:52
18F:推 LLD:如果你覺得我在硬凹,那應該是講出來我那邊不對啊.. 11/26 16:54
19F:→ LLD:不然如果我是對的,那當然你會覺得我通,但是我的解釋是一以 11/26 16:54
20F:→ thurston:我沒看到你的功效 11/26 16:55
21F:→ LLD:貫之的,並沒有「怎麼解釋都通」,對吧? 11/26 16:55
22F:推 LLD:8966 11/26 17:00
23F:推 thurston:none 11/26 17:06
24F:推 LLD:8966的第四,再沒有我也沒辦法了 11/26 17:16
25F:推 rocwwf:覺得這條法律不好的..應該去思考當初衛星電視廣播法為何限ꠠ 11/26 17:27
26F:→ rocwwf:制這麼輕微,是因為這本來就沒有什麼好限制外國人的 11/26 17:28
27F:→ rocwwf:他們並沒有侵占到過多的資源,祇是電波發射而已,出自於保護ꔠ 11/26 17:28
28F:→ rocwwf:文化的立場,自然可以加以限制,但是有些網友想法已經偏掉了 11/26 17:29
29F:推 thurston:真是錯亂,如果是國外進口才有關稅,本國生產的外國品牌 11/26 19:19
30F:→ thurston:哪來關稅?這大概是法律人鑽牛角尖結果 11/26 19:20
31F:推 rocwwf:樓上舉例不對...何謂本國生產外國品牌?代工嗎?還是本國公司 11/26 22:00
32F:→ rocwwf:但是是外國設廠?法律人不是鑽牛角尖..而是依照法律與法理來 11/26 22:01
33F:→ rocwwf:處理問題..不是依意識形態或政黨偏好! 11/26 22:01
34F:推 thurston:去看LLD的解釋和舉例吧 11/26 22:23
35F:→ thurston:NISSAN台灣版就是台灣生產台灣市場,哪有關稅問題 11/26 22:24
36F:推 tobu:可是現在很多法律條文都是「依意識形態或政黨偏好」制定。 11/26 22:47
37F:推 thurston:法律的性質本來就是如此,要不然怎麼會有國家沒有死刑? 11/26 23:22
38F:→ thurston:沒有死刑的國家就是因為他們的國民覺得不應該有死刑的 11/26 23:23
39F:→ thurston:意識形態,而訂定這樣的法律。 11/26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