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lbarn (蛋)
看板media-chaos
標題[轉錄]Re:eliokky你上報了(內含部分法律見解)
時間Fri Jul 8 14:05:50 2005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RYUICHI (我想徵女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eliokky你上報了(內含部分法律見解)
時間: Fri Jul 8 05:56:56 2005
實在看不下去了
平生最恨媒體公器 數典忘祖 濫用權利
故波此文 沒有八卦 不合版旨 要刪請版主低掉或是浸水桶皆可
※ 引述《bloodrose (。Midori。)》之銘言:
: : 我也有過在ptt翻日文 被記者直接拿去用的經驗..超不爽的!
: 水果報回應了!! 以下是我的文章跟水果的回應
(請注意我以下的^^^^^^^^^^^^^^處)
: 娛樂中心 於 2005/07/07/ 10:59PM 回 應 (ptt的鄉民) :
: 讀者你好,記者的本職是善盡報導事實之責任,這篇稿子也是反映網友的意見,況且網友
^^^^^^^^^^^^^^^^^^
: 在公開的網路上發表是不爭的事實,新聞媒體當然可以傳播,不明白讀者所指為何?這和
^^^^^^^^^^^^^^^^^^^^
: 新聞專業、道德又有何關聯?
: 雖說也許原PO者稱不想上新聞,但事實就是事實,這和原PO者‘想不想’毫無關連。
^^^^^^^^^^^^^^^^^^^^^^^^^^^^^^^^^^^^^^^^^^
如果我的解讀沒錯
該報應該是說此則文章一旦公諸於世
不論原作者想不想更進一步地擴散報導
其意願毋庸考慮
也就是不必在乎原波的著作權?!
首先 原波的文章內容不論真實與否 皆有著作權
(請參見84年9月7日資市字第2034號函)
但是該報可否如此使用?
沒錯 若是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
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該報確實可以如此重製,但是,該報顯然智缺!
魚見餌,而不見其鉤;人見利,而不見其害。
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請注意但書的規定!該報顯係忽略此重要著作權限制的「限制」。
(如果原波當初有表明禁止轉載的話)
其實,根據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501號判決的意旨,
就算當初沒有正式表明禁止轉載,也未必就是有拋棄著作權之意,
怎可謂不論原作者願不願意,其皆無權置喙?!霸道至極,由此可見!
再者,依據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該報社的負責人與記者可能要吃上此等官司的。
雖然我對此事件能否勝訴並不樂觀,此又涉及合理使用的認定問題。
但是法條上的「表面」(prima facie)違反,乃無庸置疑。
於法理面而言,該報已有疏失,還膽敢如此,真是媒體之恥。
第二,陳父可採取的法律行動(勝算非常非常高)
確實,新聞媒體享有新聞自由(其內涵可去media-chaos版搜尋敝人文章),
加上司法院大法官第五O九號解釋意旨(大幅限縮誹謗罪的適用)
對於八卦性質的媒體,確實有強心針的作用。
可是,挂一漏萬,乃是智缺媒體常犯的錯誤。
因為若要享有一定的新聞自由(此指豁免於誹謗罪之相繩),
仍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也就是不屬「真正惡意」(actual malice),
形成法律所認定的真正惡意的要件如下:
1.發表評論與報導者當時即知其非屬事實;
2.或是出自不論真實與否之輕率(reckless disregard)態度
而未探究消息或是所言是否真實即為報導。
若是符合上述要件之一,即須受法律制裁,喪失了新聞自由的憲法上特權。
該報的報導(指陳父毆妻之事)不論真實與否,皆係對陳父的名譽權造成傷害,
且看來該報並未查證消息來源與其真實性─
應該沒跟原波查證,也沒跟陳父詢問吧!?
(之前一週刊據聞某些報導會事先與當事人溝通及查證)
如此一來,即立即在隔天將其報導,加上對於本篇原先詢問者的回應,
更可確認此點。(此為重要證據,當立即加以保全)
該報實乃出於輕率態度而為,
加上陳父應非屬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此點我不確定,因為不清楚他爸是誰
對於新聞媒體可能產生的誤導誤報(false light)之反應回覆力甚差,
因此該報更必須加強其查證的要求,司法上對於其行為的審查也會更嚴格。
: 謝謝你的指教。
不客氣
貴報不但違反著作權法可能同時須負刑事與民事責任外,
對於陳父的報導亦有違誹謗罪保護之法益,
且不符合一事不二罰之法治國原則,
因此,賠償、吃牢飯在裡面好好思考媒體為何智缺比較實在。
by RYUICHI 呆大法研所研究生 (非炫燿,只是欲加強本文的可信度而已)
: http://0rz.net/730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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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子:聖行者相信天命嗎?
佛劍分說:相信
佛子:若滅絕希望的未來是天命所歸,聖行者當如何?
佛劍分說: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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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F:推 isalbarn:借轉媒亂版 61.230.122.238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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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22.238
77F:→ isalbarn:這位網友補充了另一個法條 61.230.122.238 07/08
78F:→ isalbarn:抱歉上一篇我說的不夠完整,沒注意到第61條 61.230.122.238 07/08
79F:→ isalbarn:不過我個人信念仍是網路上文章要用需告知同意^^ 61.230.122.238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