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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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論壇] 限縮醫療過失 目前不宜
時間Thu Aug 2 03:10:14 20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717/34372883
限縮醫療過失 目前不宜(姚念慈、張曼玲)
2012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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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對醫界之辛勞心有戚戚,也贊成建立讓每一行業的人都能安心執業,有工作尊嚴之環
境。但筆者認為,衛生署推動限縮醫療過失責任為重大過失,似無法解決醫界目前困境,
反而可能使目前已較有利醫事人員的天平向醫界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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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醫界認為,目前醫界「六大皆空」均因訴訟風險過高造成。實際上,醫療訴訟早已
存在,近五年案件數、起訴率、定罪率無明顯上升。醫界將內部事務、資源分配不均問題
,簡化後歸咎醫療訴訟,前提似不正確。且如照衛生署修法建議,是讓民眾由主張「醫事
人員有過失」,變成控訴「醫事人員有重大過失」,案件數難以減少。
其次,目前醫療訴訟有以下不對等情形存在:
診療過程全程錄音
(一)資訊欠透明、證據取得困難:醫學是大部分民眾陌生的領域,實際上仍偏向由醫師
主導的審議模式,告知也難鉅細靡遺,病患難有參與空間,更欠缺對整個醫療過程的了解
。目前病歷記載,幾乎是由外文、專有名詞堆砌而成。醫療結果不如預期時,醫界擁有遠
超過病患的詮釋空間,病患難有反駁餘地,蒐證更是困難。
(二)醫療常規定義不明: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法院判斷醫事人員是否盡其應
注意義務的重要依據,然不同鑑定機關對同樣案情卻常答案兩歧,顯然醫界對於何謂醫療
常規尚無統一標準。縱使修法,也無益責任明確化。
(三)醫療鑑定制度有待改進:法院審理醫療訴訟案件,均尊重醫事鑑定結論。鑑定機關
認醫事人員無過失,法院殊少為相反認定。但筆者認醫事鑑定常醫醫相護、強調「不問不
理」、常只有結論,沒有推理過程與據以論斷之資訊、鑑定主筆多半拒絕到庭接受交互詰
問。
(四)保險制度不健全:欠缺醫療強制責任險制度,病患獲得補償過程艱辛。
(五)醫療行為定義不明:《醫療法》中並未明確定義醫療行為,只有衛生署於81年以函
示概括說明。惟醫療實務上,許多核心醫療行為以外、似無涉醫療不確定、高風險的行為
,甚至本質屬商業行為者,目前均納入醫療行為。如不善加區隔而一體豁免,恐有違修法
目的。
總之,在不對等因素未獲改善前,單獨在《醫療法》訂立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特殊規定
,恐使病患更覺處於不利地位而惡化醫病關係。筆者建議,摒除修法思考,先建立:1.診
療過程原則採全程錄音。2.病歷中文化,且於診療後主動即時提供。3.醫療民事訴訟舉證
責任倒置。4.明確醫療常規。5.改進醫事鑑定。6.建立醫療強制責任險。7.界定醫療行為
。如此,相信大部分醫糾都能在第一時間明確責任,減少無謂訟累,創造醫病雙贏。
姚念慈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醫療專庭法官,張曼玲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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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usukuo:從最基礎開始教。請問醫師有那種時間嗎?什麼叫醫醫相互? 08/02 03:26
4F:→ yusukuo:恐怕這篇作者已經有先入為主的想法,不然怎會這樣想呢? 08/02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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