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ylocaine (寂靜的空氣)
看板medache
標題[新聞] X光放射師 猥褻車禍病患
時間Sun Jun 27 07:47:21 2010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曾增勳/台北、桃園報導】
2010.06.27 03:23 am
高雄長庚醫院一名闕姓X光放射師,九年前趁車禍女患者驚嚇無法言語,疲軟癱瘓,拍攝
X光片時猥褻、性侵她,最高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確定。
案發後,闕姓X光放射師以要就讀放射醫學科博士班理由辭職,將入監服刑。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凌晨一時卅八分,一名女子因搭黃姓男友機車發生事故受傷,經由
黃的孫姓朋友將她送到長庚急診。凌晨二時許,主治醫師開具X光片檢查單,由孫將女子
推往X光檢查室。
闕姓放射師以孫姓男子不是女子的親友將他請出檢查室,闕利用女子受傷昏迷疲軟,雙手
無力,撫摸女子胸部、下體,且以手指性侵。凌晨三點多,女被害人向黃姓男友哭訴,黃
通報警衛室,並在出院後報案。
由於性侵場合只有闕姓放射師和女被害人在場,闕否認性侵,最高法院曾經二度發回更審
。不過,法院認為案發後,警方從闕的手指甲發現血跡,闕若接觸病患身體,應戴手套,
手指甲不可能沾染血跡,足證闕確用手指性侵時逢月事的女被害人。
同時,案發後,闕父曾協同醫院的X光技術科趙姓主任約被害人的黃姓男友見面,闕父想
以五萬元和解,遭黃以「我們不是賣肉的」拒絕。趙在法院作證,證實陪同闕父與黃談和
解。案子前後審理九年,最後闕仍被判刑定讞。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688923.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34.8
1F:→ bathape:號稱講求證據的法院/官有確認血跡DNA 符合嗎? 06/27 08:05
2F:→ bathape:自己挖鼻孔都有可能出血了 06/27 08:05
3F:→ bathape:「足證」二字怎麼來? 06/27 08:06
4F:推 cherilove:樓上牽拖會被別人以為官官相護喔 06/27 10:00
5F:→ bathape:如果懷疑證據的形成/採納也是罪過 只剩 法官英明 能說了 06/27 10:37
6F:→ MissYIH:的確是應該要驗血跡DNA才是有力的證據 06/27 12:41
7F:→ MissYIH:但是如果他沒做的話他爸爸應該不會想要和解吧? 06/27 12:42
8F:→ OrangeShadow:多數人應該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才去和解 06/27 12:47
9F:→ OrangeShadow:不然這樣陪他告下去,他工作都不用做了 06/27 12:48
10F:推 Jerhyn:不和解的話光時間耗費、律師費、還有精神壓力,就吃不消了 06/27 15:05
11F:推 doctoja:法官可以自由心證 06/27 18:04
12F:→ doctoja:就是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但卻可以利用個人的眼光與立場,將 06/27 18:04
13F:→ doctoja:論點的發現視若無睹地加以剔除,而將對自己有利的觀點的 06/27 18:04
14F:→ doctoja:的說法加以擴大解釋 06/27 18:04
15F:推 mark89:可能是超過秒數太多 被法官認定有性侵之嫌 法官都是讀秒的 06/27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