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erer (媽媽給我30摳)
看板medache
標題Re: [心得] 這次台大醫院的火警
時間Thu Dec 25 22:32:13 2008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 引述《Duarte (歡迎愛妻抵達倫敦)》之銘言:
刑法294條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94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醫護人員在醫療上屬於專業,但救火並非醫護人員專業,
: 於緊急危難發生時(是否留滯現場)與(無自救力者死亡結果之發生),
: 是否構成因果關係,或有討論空間,
: 即便因果關係有極少機率存在,是否就完全不能阻卻違法,
: 恐怕最後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 當然,我們局外人並無法得知醫護人員當時是否仍在現場急救...
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屬於「純正不作為犯」或「不純正不作為犯」?
甘添貴師、黃常仁教授及實務95年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認為屬於「純正不作為犯」,
黃常仁教授指出「第29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毋寧在特別強調,
舉凡依法令或契約之"責任義務人"對於受其保護之「無自救力之人」
在處於危及其生命之具體危險狀態時,即負有排除此一具體危險狀態之義務。
若"責任義務人"繼續任其處於該危險狀態而不予提供救助,
即已充足第294條第1項後段的處罰理由。
是故,第294條第1項後段是屬一特別「命令規範」,
從而其具「純正不作為犯」之性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57.10
1F:→ monyan:負有排除此一具體危險狀態之義務=>救火不是醫護人員的專業 12/25 22:34
2F:→ monyan:也要算是"義務"嗎???? 12/25 22:34
3F:→ ererer:小弟只是依法而論,並無敵意,排除不代表救火,把人搬離火災 12/25 22:45
4F:→ ererer:就是第六行所說的 12/25 22:48
5F:→ monyan:想太多了,我只是很好奇這種見解的根據是從何而來???? 12/25 22:48
6F:→ monyan:很多法律上的見解常常和一般民眾所認為的有差距 12/25 22:48
7F:→ monyan:尤其是玻璃娃娃事件以後,害的現在的社會都不敢見義勇為 12/25 22:49
8F:→ ererer:法學雜誌,文章內已有教授名字~呵 12/25 22:51
9F:→ monyan:我有看啦,我只是想知道這兩位大師為何有此見解 12/25 22:54
10F:→ ererer:打個比方,像機師也沒配降落傘 12/25 23:02
11F:→ ererer:也就是防危險時,機師自己逃命,不救全機的人 12/25 23:02
12F:→ monyan:不過開飛機是機師的專業~~~~ 12/25 23:04
13F:→ monyan:飛行器有問題時除了機師以外無人能控制 12/25 23:08
14F:→ ererer:套用在此事件上,開刀房指揮者為醫師,所以才在追該醫師 12/25 23:11
15F:→ ererer:有無任何失誤,人死+上新聞+有人告=有人要負責 12/25 23:12
16F:推 Duarte:推一個^_^ 感謝分享~ 12/25 23:12
17F:→ monyan:但是醫師只主導手術,可不是主導開刀房~~~~ 12/25 23:13
18F:→ monyan:開刀房的一切設施不是醫師掌控的 12/25 23:14
19F:→ ererer:設施方面院方也被告了,現在追的是為什麼病人身上會著火 12/25 23:32
20F:→ syringe:現在醫生不只要學醫還要學法 說不定改天連修水管也要學 12/26 00:54
21F:推 hahawow:火場搬運病患可不是醫師的專業,特別若是有停電的狀況... 12/26 06:36
22F:→ hahawow:另外,一個機師的逃命可能要用上百條乘客人命換取, 12/26 07:18
23F:→ hahawow:火場即便犧牲整個開刀醫護團隊,不一定換得回一位病患性命 12/26 07:20
24F:→ hahawow:另外這個所謂遺棄,其實醫護也並未走遠,如同溺水游上岸求救 12/26 07:21
25F:→ hahawow:呼救之外,不會游泳導遊有跳下水救該團旅客的義務嗎? 12/26 07:23
26F:→ ererer:to hahawow 您舉的例子是適用293條 12/26 16:59
27F:→ ererer:無義務之遺棄罪不包含消極地離去無自救能力人所在之地 12/26 17:00
28F:→ ererer:所以不購成可罰的程度 12/26 17:01
29F:→ ererer:重點在 責任義務人 12/26 17:03
30F:推 hahawow:導遊對於旅行團員算不算責任義務人? 12/26 17:19
31F:→ hahawow:在火場外待命,能說是消極地"離去"嗎? 12/26 17:20
32F:推 hahawow:另一個例子,不會游泳的老師與學童同時落水,是否要等學童全 12/26 17:31
33F:→ hahawow:上岸,老師才能上岸,否則老師得要一起溺死方休? 12/26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