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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也一段時間了, 每次看到有人討論孝親費,提到結了婚就要以小家庭為重, 我就很想把條文貼出來。 民法第1114條第1款: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以上是說,扶養父母是優先於扶養小孩的。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是在告訴我們,即便父母有謀生能力,他還是可以要求你扶養的。 另外,有一個高院判決(98,家上易,32),裡面有一段很有趣: 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既係生活保持義務,自無須斟酌扶養義務者之給付能力, 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 這段最有趣,這個法官的意思是『就算你全家要餓死了,你還是要扶養父母』 不過也有但書,第1118條之1於99年1月27日修正,第1、2項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 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 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這就是豁免權啦,只要父母對你或你的配偶子女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你就可以跟他說謝謝不聯絡了,只是還是要打官司確認才行就是了。 總之,以法律層面來看,「扶養」這件事,父母是優先於小家庭的, 現在是大多數的父母不跟小孩計較,不然打起官司,還不是要付, 不管是「子」還是「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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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1.202.46
1F:推 ninan:我堂弟從滿月就在我家,他爸沒有照顧過他一天,這樣我堂弟 04/25 23:18
2F:→ ninan:以後也要養他爸嗎? = = (想到就不爽的) 04/25 23:19
3F:→ ninan:喔 對不起,我看到第二點了 XD (剛剛只注意到結論,對不起) 04/25 23:19
4F:噓 icefeeling:扶養父母是優先於扶養小孩的<<??所以說,老婆小孩 04/25 23:24
5F:→ icefeeling:餓死都無所謂,也要扶養父母!?難怪現在的離婚率、 04/25 23:24
6F:→ icefeeling:那麼高,生育率那麼低... 04/25 23:24
7F:→ brillante:不是這樣解釋吧,那個只是說若自己沒餓死,也不能讓爸媽 04/25 23:38
8F:→ brillante:餓死而已(講得誇張一點是這樣)所以若自己沒有能力,維 04/25 23:38
9F:→ brillante:持爸媽最低底線的生活就好了,哪有犧牲自己的道理? 04/25 23:39
10F:→ brillante:基本上這種想法就違憲了,我覺得你的理解有誤耶。 04/25 23:39
11F:推 HEEE:樓上,原po那句推論不正確.根據此法條,只能說某人需要被扶養時 04/25 23:39
12F:→ brillante:但是我也不贊成孝親費這回事是「以小家庭為重」啦。 04/25 23:39
13F:→ brillante:上下兩代都要照顧的。 04/25 23:40
14F:→ HEEE:,其小孩的義務高於其父母吧? 04/25 23:40
15F:→ brillante:你對於那個高院判決的理解真的有誤,重點在生活保持義務 04/25 23:41
16F:→ brillante:也就是大家一起半飢飽,但不是餓死自己只給父母飽餐。 04/25 23:41
17F:推 HEEE:如果小孩沒謀生能力,那就是父母小孩都要扶養.就算自己很窮, 04/25 23:42
18F:→ HEEE:要犧牲自己,也沒說要犧牲小孩吧? 04/25 23:43
19F:推 brillante:還有,你的1115條也解釋錯誤耶......:p 04/25 23:43
20F:→ brillante:推H大。:p 04/25 23:44
抱歉,我貼錯條文了,是1116條才對,已修改。
21F:噓 saluawu:是我理解錯誤還是原PO翻譯錯誤= =?開頭講的1115條就怪怪的 04/26 00:03
22F:→ likecandy:自己餓死了還要養父母那衡平性跟期待可能性是講假的? 04/26 00:06
23F:推 divina:有話可不可以直說啊...你到底想講或想罵啥? 04/26 00:21
24F:噓 senlin:第一點就講錯 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子女 不是父母 加油好嗎? 04/26 00:24
25F:→ yutsenlin:奇怪的人愈來愈多了...... 04/26 00:27
26F:推 blueteddy:第一點的順位搞錯了嗎? 第一順位是小孩吧... 04/26 00:35
27F:→ LMFT:原po搞錯輩份 卑親屬(晚輩) 尊親屬(長輩)...這樣論點就倒了 04/26 00:57
28F:推 smaxine:第一條反覆念了五遍往下看推文才知道我是對的~加油好嗎^.< 04/26 01:11
29F:噓 Liat:請回去跟國文老師再進修過好嗎,對第1115條的理解完全錯誤! 04/26 01:13
30F:噓 wwhd:原來父母是卑親屬...原PO父母要哭哭了 04/26 02:13
31F:噓 PrinCa:你搞錯1115條了... 主語是誰先想一下 04/26 03:05
32F:推 christyu66:原PO對1115條沒理解錯啊~擔負扶養義務第一順位是卑親屬 04/26 03:45
33F:→ christyu66:例如王老先生負擔扶養義務的第一順序是他兒子女兒 04/26 03:47
34F:→ christyu66:高院見解是:王老先生不會因兒子女兒很窮,他兒子女兒 04/26 03:50
35F:→ christyu66:對王老先生的義務就免了。 04/26 03:51
36F:→ christyu66:當然王老先生兒女太窮,若符合社會扶助當然要請求扶助 04/26 03:53
37F:推 christyu66:1115是規定負擔扶養義務之人的順序,而不是指先照顧誰 04/26 04:00
38F:→ christyu66:所以1115條"不是"解釋成先顧小孩再顧父母 04/26 04:06
39F:推 senlin:我看錯了 對原PO致歉 我猜原PO應該是想貼1116條 04/26 05:21
40F:→ senlin: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順序 (1)直系血親尊親屬。 04/26 05:22
41F:噓 kunniq:你搞錯了啦... 04/26 09:05
42F:→ fanttaa:父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我中文有問題啊嗎?? 04/26 09:54
43F:→ skat:你說的「有人」的癥結根本不在於撫養問題 04/26 10:08
44F:→ skat:純粹是有人看不慣討厭的人過太爽而已 04/26 10:08
45F:→ cashforever:糟糕 我笑了 04/26 10:34
46F:推 Arshy:christ的理解沒錯 但你的理解不是原PO的理解啊= = 04/26 10:52
47F:→ Arshy:你法條看對了 文章倒是看錯了XD 04/26 10:53
48F:推 leprosy:這樣的討論很好 以後就不用雞同鴨講了 04/26 11:48
49F:→ leprosy:討論完了以後來個懶人包更好 04/26 11:48
50F:推 christyu66:如果原PO是要貼1116條: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 04/26 12:08
51F:→ christyu66:全體時,順序是:1.直系血親尊親屬2.直系血親卑親屬... 04/26 12:10
52F:→ christyu66:1116-1配偶受扶養地位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如果真的 04/26 12:13
53F:→ christyu66:經濟有困難,受扶養順序是先爸媽與配偶,未滿18的小孩 04/26 12:15
54F:→ christyu66:可另依兒少法請求扶助。 04/26 12:16
55F:噓 sooyin:看了只想噓 04/26 16:04
56F:→ monsterba:要孩子養的心態的父母更要不得~ 04/26 17:34
57F:→ monsterba:家人是要互相幫助與扶持,那是責任但不能講到義務跟法律 04/26 17:34
58F:→ monsterba:這樣感覺好無情+冷血 04/26 17:34
※ 編輯: KiKiMonkey 來自: 175.180.95.161 (04/27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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