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in0802 (Rebecca)
看板marriage
標題Re: [求助] 拋棄繼承
時間Thu Mar 31 20:21:09 2011
其實98年6月12日以後,我國的繼承制度有很大的改變,
依照修正前的民法規定,如果繼承人未拋棄或限定繼承,
原則上應該要完全承受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但是,
自從98年6月12日(含)以後,新法修正施行後,
原則上繼承人只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民114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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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176.82
1F:→ leprosy:這個系列有沒有欖仁包可以收入精華版?? 03/31 21:54
2F:推 dequeen:也是說 現在法律改為限定繼承制度了 04/01 11:33
3F:→ dequeen:常有人問這類問題 但怎麼版眾都沒更新法律現況? 04/01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