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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019086 (Mini如)》之銘言: : 我實在想不出來...結婚給予的保障 又加上結婚後要面臨的問題 結婚對雙方的保障: 1.當對方與你之外的異性性交時,在時效內你有權要求精神賠償(不限人數)。 2.當對方身亡時,你可以自動繼承其部分財產及債務(不要要記得去拋棄)。 3.在結婚狀態中你生的小孩,可以要求對方負起扶養責任(只要別被發現不是他的種)。 4.你在對方的保險受益人名單中有著蠻前面的順位。(這其實不一定) 5.你可以申請保護令的對象多了至少一位。(對方及其家人) 6.多了一個可以名正言順住進去的地方。(但你不見得會想住) 7.多了一堆姻親。(當然你可能一點都不想認識) 8.提供了可以辦婚宴的機會及相關之利益。(不辦也行,但至少要登記,當然也有開銷) 9.據說健保費可以比單身繳得更少。(據說結婚對女性壽命有害) 10.發生意外時失去意識時,多個人可以幫合法你做決定。(但事後你不見得會接受) 以上略舉10點淺見,煩請版友補充。(詳情請洽各地法律相關人員) -- 如果用言語就能刺醒一個人 耳塞肯定會暢銷..因為不想醒的還是很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249.132
1F:推 drama:真是簡潔明瞭易懂!這要推!!XDDD 12/09 17:20
2F:推 beata:要分手(離婚)時 有權要求婚後兩人所增加財產的一半 12/09 17:29
3F:→ beata:(不過也有可能是被要求...) XD 12/09 17:30
4F:推 hoeseee:BRAVO!! XDDDDD 12/09 18:09
5F:推 lukeloo:這要推!....^_^.... 12/09 18:13
6F:推 showmeihuang:笑出來了...大推! 12/09 18:22
7F:→ s866217:真的不知道結婚要幹嘛! 沒結婚還是可以在一起 12/09 19:35
8F:推 rehtra:沒結婚當然可以在一起,可是就沒有繼承權啊 12/09 19:56
9F:→ rehtra:你要是死了,對方沒有權利拿你遺產 12/09 19:56
10F:→ rehtra:要是通姦,也沒立場告人 12/09 19:57
11F:→ leprosy:結婚就是種社會機制 有責任有義務 如此而已 12/09 20:08
12F:→ sweetie:誠心建議翻一下法條比較正確... 12/09 20:20
13F:推 maxmiller29:多一個人跟我搶棉被 12/09 20:37
14F:推 beata:不用結婚就有人跟我搶棉被了...(泣) 12/09 20:56
15F:→ leojuff:真的要看權益還是去查法條比較確實..畢竟還是有kuso成分在 12/09 21:11
※ 編輯: leojuff 來自: 140.127.249.179 (12/09 21:14)
16F:推 djboy:這邊應該m置底 xd 12/09 21:48
17F:推 mango0117:這個很讚...要推一下 12/09 21:57
18F:推 hiokchi:咳咳~~ 12/09 22:11
19F:推 akjsd:婚後每一筆金錢的往來最好要有記錄 離婚時可以談各項費用 12/09 22:41
20F:→ akjsd:特別是孩子的花費(我同事打離婚官司的時候有用上) 12/09 22:41
21F:→ splh:XDDDD 12/09 22:43
22F:推 rain0801:推~分析的真有道理 12/09 23:08
23F:推 polymnia:民法上債務已改成就遺產部分償還即可,不用繼承人另出錢 12/09 23:44
24F:推 cati:有笑有推~~ 12/09 23:44
25F:→ leprosy:乾脆婚前就簽好prenup,這樣之後都省事 12/10 00:39
26F:推 lavena:刮號內的才是重點XD 結婚可以圖利婚禮和離婚相關業者~ 12/10 00:47
27F:推 Depreciable:生了小孩,若要繼續工作可以多好幾個人幫你帶 12/10 01:20
28F:→ Depreciable:(但你不見得會想給他們帶) 12/10 01:20
29F:推 hrules:好妙,哈哈!讓我想到在香港工作時單身免稅額年薪是10萬港幣 12/10 01:26
30F:→ hrules:已婚者免稅額20萬...當時就很可惜怎麼沒早點登記XD 12/10 01:27
31F:推 ntusnoopy:XDDD 推! 12/10 02:34
32F:推 lingu:一定要推一下! 12/10 07:11
33F:→ liffe:很想噓第七項 12/10 12:41
34F:推 tivo:我想推第七項 真的一針見血 12/10 14:47
35F:推 hoeseee:第七項是最中肯的一項耶 XD 12/10 15:21
36F:→ afria:L I F F E 大的話要聽 XD 12/10 16:07
37F:→ nanaJ:第2點現在法律已經改了 不管繼承人欠多少錢 以他的遺產為範 12/10 16:48
38F:推 yoyomeme:結婚的話 員工旅遊出去有補助 不用自費!! 12/10 16:50
39F:→ nanaJ:更正 "被"繼承人的遺產為範圍 不用繼承人去辦拋棄(民1148) 12/10 16:50
40F:推 becometoo:但不想繼承的財產還是可以拋棄呀~ 12/10 18:43
41F:推 hopegirlada:呵,有趣的寫法,受教了 12/11 09:51
42F:→ hphsupsy:推第九條!確實有研究證實結婚對女性健康較不利,但卻有益 12/11 19:23
43F:→ hphsupsy:於男性,結婚對男人而言的好處比女人要多太多了.... 12/11 19:24
44F:推 danceking:這要M 版主咧! 12/12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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