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donez (如夫人不如夫人)
看板marriage
標題Re: [閒聊] 《太沈重!》被控遺棄老母 石家夫婦喊冤
時間Sat Apr 5 12:22:42 2008
簡單講一下什麼是遺棄罪好了,遺棄是我國刑法分則中的一個章名,刑法在這章中列有三
條有關遺棄罪的法條。總歸而言,遺棄罪的犯罪要件是「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所謂「無
自救力之人」就是指:「人沒有維持自已生存的必要能力」,例如:老人、幼童、殘障者
、重疾患者。
也就是說,如果被遺棄者有維持自已生存的必要能力,就不構成刑法第293、294、295條
的犯罪要件。針對文中所關心的刑法第295條,直系血親要構成惡意遺棄必須是對方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才有可能該當刑法第295條之犯罪。
因此,我們該如何做,不會構成遺棄罪呢?我們應該要盡「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
護」。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
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所以由此看來,盡「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並不必然
是金錢的往來,而是提供無自救力之人生存下去的條件。
新聞中的老人福利法部分是指主管機關有義務協助老人對應盡義務者提出告訴及損害賠償
,這再扯下去會沒完沒了,而且跟婚姻板的主題關係不大,就此停筆。
迷之聲:那遺棄罪跟婚姻板有啥關係?
ordonez曰: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
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這樣算是扯上一點
關係吧(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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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88.68
1F:→ coulter:有看有推 04/05 13:25
2F:推 Indoy:那麼新聞中還有重病的石老太太,石家小孩必須再請看護嗎? 04/05 13:25
3F:→ Indoy:提供生存條件,似乎蠻籠統的呢~~還是說是留給法官自由心證呢 04/05 13:26
4F:→ Indoy:石家小孩幼時被拋棄,現在卻不能拋棄她,感覺真的好可憐orz 04/05 13:27
5F:推 coulter:我覺得法律好不公平喔,幼童又不會去告父母棄養 04/05 13:52
6F:→ coulter:壞爸媽只要猛生小孩,耍心機給別人養,以後就可以收錢 04/05 13:52
7F:→ coulter:用這條就可以綁住小孩要自己的退休金! 04/05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