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puki (陳肇敏涉殺人罪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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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立院三讀 包庇狼師最重免職
時間Tue Jun 7 12:09:30 2011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7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學校人員未於24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
性侵事件,首次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再犯者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依法免職
。
為求性別平等,立法院會上午也通過附帶決議,「學校
不得以學生之
髮式、
服裝因不符合性
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也將性霸凌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往後罵人「
死gay
」、「
娘砲」、「
娘娘腔」、「
男人婆」等用語,
都算「性霸凌」,最重可
退學。
修正條文增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等學校人員,得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應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如果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沒盡到在24小時內通報責任,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
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修法增訂罰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若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因先違反上述規定未及通報或不通報,造成「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應依法予以解聘
或免職」。
修法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特
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10607/4462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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