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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平權] 台北律師公會就平權公投發表聲明
時間Tue Nov 13 21:48:38 2018
『本次公投案第10及12案中,欲以透過修改民法婚姻章以外之形式處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之
制度,此難謂合於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意涵。蓋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是不論性別、階
級、族群、年齡、宗教、黨派、性傾向、身心障礙與否的差異,都應給予公平的對待,故
此種隔離式專法已悖離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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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基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11、12、14、15
案針對婚姻平權、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議題進行公民投票,本會基於律師法第1條保障人
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謹聲明如下:
1、 按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
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是本會基於律師法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應就人權相關議題表達立場,以
落實律師法之立法精神。
2、 次按「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已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所闡明在
案。
3、 是基於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可知無論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均可以經營共
同生活之目的,成立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為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與第7條
平等權所保障,此自為我國憲法所揭櫫之基本人權。本會基於律師法第1條保障人權、實
現社會正義之使命下,呼籲各界應尊重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之權利。因此,本次公投案第
10及12案中,欲以透過修改民法婚姻章以外之形式處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之制度,此難謂
合於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意涵。蓋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是不論性別、階級、族群、年
齡、宗教、黨派、性傾向、身心障礙與否的差異,都應給予公平的對待,故此種隔離式專
法已悖離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本會嚴正呼籲各界應正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
釋之意旨,以維護基本人權。
4、 此外,就本次公投案第11及15案關於性平教育中是否應涵蓋同志教育部分,因同志教
育之實施有助於學童認知、尊重並包容不同性傾向之他人,此亦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
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及維護人格尊嚴立法目的之所在。是基於律師法第
1條之使命下,本會亦認推動同志教育之落實有促進基本人權之實益,而應予以肯認之,
實難以苟同本次公投案第11案之訴求。
5、 綜上所述,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此次所推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11、12、14、15
案就婚姻平權、性別平等教育之議題,本會主張各界應以基本人權為出發點,包容及尊重
不同性傾向之族群,支持以修正民法婚姻章之方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結婚之制度,並主張
於性平教育中涵蓋同志教育、情感教育及性教育等面向,以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
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新聞聯絡人:本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子琳律師,02-2351-5071。
http://bit.ly/2OB7c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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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ay/M.1542116922.A.53A.html
1F:推 ph777: 謝謝律師公會 11/1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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