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9cat (九命)
看板gay
標題Fw: [平權] 專法不行嗎?
時間Sat Dec 10 07:51:34 2016
※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OIiD7D3 ]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看板: lesbian
標題: [平權] 專法不行嗎?
時間: Fri Dec 9 22:44:18 2016
這篇是我前陣子發的文章,因為專法有新進度,
我手上的資料也變多了,所以重發並補充專法問題。
相信很多不是學法,沒有長期關注立法院的人,
雖然一直聽人說「專法是歧視」,
但是還是有很多疑惑與困頓之處。
專法=歧視,所以專法一定不是好東西?
為什麼專法就是歧視,這說法不會太武斷嗎?
有人說修民法會修很久,專法會比較快,比較快不好嗎?
專法不可能法律義務權利保障都一樣嗎?
如果法律權利義務保障都一樣,專法不行嗎?
我不是學法的,但有稍微啃過一些法條,
也爬了一些國內修法資料,
我真心覺得不管是同性伴侶專法還是同性婚姻專法,
都不會是好東西。
1.專法真的不好嗎?
如果你是問
「所有的,包含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的專法,都不好嗎?」
答案是不一定,那要看專法設立的
「動機」與
「目的」。
請問,
現在說要立專法的人,是基於什麼動機?
但我想我們真正應該要問的,
是「『婚姻專法』真的不好嗎?」
我國,過去即曾存在針對「軍人」設立的「婚姻專法」。
不過後來於2005年,也就是11年前廢止了。
當時國防部表示:
限制軍人婚姻對象並不符合保障軍人基本人權。
那麼,請問:
限制人民婚姻對象之性別符合保障人民基本人權嗎?
你覺得
同性伴侶要結婚是「人權」,還是「特權」?
2.當務之急是如何能建立法律認可的同性家庭並登記,
立專法比較快?
根據法務部的說法,專法要等明年才會有雛形,
才「可能」有機會送審。
其他委員的專法版本,也都還沒開始連署。
而修民法現在已有三個版本通過一讀,
已開過兩次公聽會,與社會大眾的溝通也在持續進行,
預計本會期送出委員會。
請問
立專法「真的」可以追過修民法的進度嗎?
若要等專法,
到那時想必又要吵是否開公聽會,
又要兩大黨相互杯葛,
且委員的修法版本眾多,
要修改的法條有多少根本不知道,
其他行政機關能否能一致不反對,不表示意見也不知道,
連署狀況會如何還是不知道,
變數那麼多,怎麼「肯定比較快」?
修民法版本,剩最後一里路,
立專法的選手連於起跑點就位都還沒,
怎麼比?
3.專法不會動到民法婚姻定義,阻力較小,
原本法定權利義務同性家原則得準用之,
不一定要修很多法條?
這種專法,不就只是把尤美女的板本放到民法外,
另外取一個專法名字,照樣註明1061條不適用而已?
拜託,
這樣的專法還是會「改變民法婚姻的定義」好嗎?
這
完全不符合多數支持專法的人期待的:
不改變法律對婚姻定義,
另外取一個同性伴侶民事結合的法定關係名稱。
反方怎麼可能會接受仍然「改變民法婚姻定義」的的專法?
又與婚姻有關的法規,非常多,
如要「同性伴侶民事結合」不等於婚姻,
不改變民法婚姻定義,
那勢必
不可能用「準用」或「等同」之類的方式處理,
必須逐一將每個與婚姻有關的法規,
納入專法,那這樣的修法成本……
這就會如德國大法官說的
浪費國家資源,
也如林靜儀委員說的,根本就是
複製貼上民法婚姻及其他相關法規。
且……這樣
所有相關行政作業文件都一定得修改文字:
「配偶」 改成「配偶或同性伴侶」
「夫妻」 改成 「夫妻或同性伴侶」
「父母」/「雙親」/改成 「父母或同性雙親或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是原本就有的補充,因為國內有不少孩子的監護人,並非父母)
這樣才可能不改變「民法婚姻」
只指涉異性婚姻,不包含同性婚姻的定義。
可這樣也就產生了
「專法隔離,形同歧視」問題。
同時,
專法內立有大量法條,勢必造成逐條審查耗費工時的問題。
4.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本質上具有差異,
很多法條可能無法一體適用?
請問如同性婚姻,
真的有什「確實無法適用」民法婚姻的理由,
三、四年前行政機關為何能表示「性別一致化」非婚姻無效要件?
吳氏妻妻成婚三、四年多,
又有真遇到什法條無法適用的問題嗎?
除了報稅這種系統改個輸入驗證程式就好的問題外,
我好像沒看到什嚴重到上新聞,行政訴訟的問題?
且除吳氏妻妻外,我國行政機關也於今年公開表示:
國內早已存在「五對合法同性配偶」。
這幾年,國內默默存在的合法同性配偶,
足以可
證明「民法法規適用性問題」是誇大不實的。
5.先求有,之後不足可以再慢慢調整啊。
德國調整到現在調完了嗎?
我們還要像個傻子,跟著前人失敗的腳步,
去繞那不知道要多大圈的遠路嗎?
最後,是對專法派的提問:
至今為止,專法只停留於
「概念」,而
「無實際草案」*,
憑什確保可以
(1)有效保障同性伴侶法律權益,
(2)無隔離歧視問題,
(3)修法與行政業務落實的變動都快速並簡單,不耗用社會成本
(4)不動到民法婚姻定義
皆大歡喜?
(我完全無法憑空想像出這種專法,真的有麻煩趕快端出來讓我增長見識)
尤美女版本的修民法草案,內容具體明確,
法務部部長同意可行,行政機關無反對意見,
反方介懷稱謂的問題,也有數位委員表示:
可不拿掉異性稱謂,僅補上非異性稱謂併列。
專法派叫我們別選擇已經端上桌的美食,
要我們去期待,還在廚房內,
不知食材是什,不清楚廚師是誰,
更不知道什時上桌的餐點是什意思?
請問是還要餓死多少同志啊?= =
覺得我這外行人在裝懂?
那請點擊下方連結,看看身為檢察官的人怎麼說吧。
鄭子薇檢察官: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
http://webptt.com/m.aspx?n=bbs/lesbian/M.1481044089.A.626.html
*:護家盟流出的草案沒有實質法律保障,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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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後來行動裝置修文,出現上色區域錯置情形,故調整上色,順便調整文字。
※ 編輯: white9cat (36.230.109.211), 12/10/2016 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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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white9cat: 你說"不動民法,不立專法"嗎? 那段檢察官有寫了~ 12/10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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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 nomemory: 萌萌一開始表明另立專法,但賤民表態後,12/03連專法都 12/10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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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推 shimo: 吳氏妻妻是兩位男跨女的跨性別者,錯開變性登記的時間而結 12/1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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