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eykid2011 (錢滾錢)
看板gay
標題Re: [新聞] 同性婚姻合法化 柯建銘:提專法是一個
時間Fri Nov 25 15:47:52 2016
(事先聲明, 整篇都只是我個人的看法與個人建議)
立專法顯然會被私喬王柯先生狂推,
這點應該沒辦法阻止他。
於似乎,
我覺得立專法這變成了目前第二個應該破除的「迷思」,
應該強調的是:
1.繼續重申這是基本人權, 應該平等, 而非隔離
2.討論立專法的後果
因為目前風向已經被柯先生瞬間帶往立專法。
一般人很吃政府部門、權威部門的話,
這點很容易感受到。
因此我覺得之前目標還在是否要保障平權價值觀(修民法或推專法)拉鋸,
現在只剩下必須明確討論修民法的實務價值,
以及立專法可能遭遇的龐大訴訟。
拿人權來立專法可能這狀況有三種,
(1) 權力/利減少 → 歧視、不平等
(2) 權力/利相等 → 就是現行平等法, 修改民法
(3) 權力/利擴張或保障 → 專法基本上都提供特殊保護、保障而設立, 不然多此一舉
我覺得要讓法務部自己說出立專法會造成上述哪一種結果;
讓法務部自己說明自己的立場與見解。
因為現在民眾一直打著:
法務部也想立專法, 你們吵什麼?
法務部也說別國都先立專法, 你們反對什麼?
身邊風向胚變。
主要是不要讓法務部一直帶風向,
幾國幾國都是立專法再通過婚姻法,
我們法務部都兩種都接受, 但修民法要改400多條;
(這個起手式還有誰不認識的嗎?)
卻不同樣親口討論立專法可以明確預期將面臨的問題。
例如,
若請法務部直接報告時,
(質詢時請部長次長直接說明),
簡短地讓法務部再次確立平權法無損現有異性戀的權力;
再著重讓法務部自己提出數據與部內的評估,
這些國家立專法以後被提出的訴訟有多少?
我國專法設立以後是否也預期會面臨類似訴訟?
如果立專法可以通用,
這些國家後來還需要通過婚姻法的目的為何?
以及,
專法通過以後平均可以用幾年? 幾年以後會被平權法所取代。
(讓法務部自己說這部專法可以用幾年)
旁人團體說再多,
都比不上政府機關的說法重要。
讓法務部自己說出來。
法務部自己說的,
記者也無法擅自掐頭去尾。
一般人不會知道相關訊息,
也不會想聽支持方的說法或數據,
都會拿官方來塘塞,
法務部必須自己出來說明立專法與不立專法的各自衝擊為何。
一來,
法務部自己替自己背書,
二來,
讓民眾知道淺藏的資源消耗程度,
以及預期「再幾年以後」就會進入平權法的階段。
另外分享,
目前自己跟其他人說明為何避免專法隔離以外,
我一般會從任意擴權的方向切入(雖然論點不一定對)。
如果擴張保護性專法、擴增權力的結滑坡果(任意擴權)可會造成是:
因為同志族群為少數需要被保護,
基於專法的保護理念,
可以優先進行人工生殖、可以補助;
結婚時享有補助,
生育時享有額外津貼,
子女教享想有教育補助、考試加分(尤其是國家考試)。
以上就是擴權的滑坡想像,
剛好很適合拿來在這裡使用。
通常聽到考試會被要求加分跟以前的公務員子女類似情況的時候,
基本上都會沉默。
最後,
我都會補一段話:
法務部把法擬好是他的工作,
重新擬一個新法才要檢視會不會跟現有條文衝突,
不見得就比較輕鬆。
況且說想推動專法,
人家修法都寫好了在送審了專法還沒影子,
不是專法太難擬,
就是根本還沒擬。
立法委員立法修法是他的工作與專業,
就算要修400多條他也得修,
不然他就去蓋章領薪水就好。
做好自己的分內工作是天經地義的事,
又不是不付他薪水或只付低薪,
也沒要求他加班,
請他在上班時間做好法務部、立委的自己的工作就好。
------------(我是分隔線)-------------------
最後偷渡幾項個人偏惡、觀點。
除了明確表態堅持支持的委員與團體以外,
不管藍綠、長得帥不帥、當到什麼位置、競選有沒有摸摸頭,
不要再輕易相信這些假友善。
政治就是西瓜,
靠大邊的站。
另外,
古阿莫團隊好不好笑是其次,
侵犯版權再好笑都不該鼓勵。
古阿莫的影片是一個團隊做的,
一個團隊都知道這樣不好但還是繼續做的團隊。
然後,
因為他習慣性地斷章取義、忽略脈絡來達成各種諷刺性的好笑,
我個人也不是很認同,
在我個人標準裡那不像是幽默。
[道歉更正]
經網友提醒,
古阿莫是影評團隊,
谷阿狗是與護家盟合作的類似風格團體。
因為本人實在看1.2次就沒再看過這兩個團體,
所以誤會兩個團體為相同,
造成誤導, 非常抱歉。
正更古阿莫團隊不是谷阿狗團隊。且原文稍作修改。
谷阿狗在護家盟之前的影片,
(沒露臉但聽配音是他?)
原意被擷取後扭曲,
最近一直被挖出來在各種社群平台上宣傳,
散佈到...我覺得無奈又生氣。
基於不因人廢言,
我認真覺得他很適合當記者,
是一個奇葩。
(跟他目前做的休閒工作也有點類似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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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2.240.96.13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ay/M.1480060074.A.A51.html
※ 編輯: moneykid2011 (192.240.96.130), 11/25/2016 15:49:51
1F:推 Grrr: 那個是古阿莫不是谷阿狗吧.... 11/25 15:52
我真的以為一樣, 風格很像....對不起, 我錯了。
2F:→ wellwel: 你以為ㄎ真的想要專法嗎? ㄎㄎ 11/25 15:53
這點沒有相信過阿, 但他都要這樣做了, 也只能這樣應對。
3F:→ moneykid2011: 我認錯了嗎?! 我立刻道歉!!! 11/25 15:54
※ 編輯: moneykid2011 (192.240.96.130), 11/25/2016 16:06:38
4F:→ SUJO: 權「利」 11/25 15:58
抱歉, 我不是法律專業, 這兩個時常分不太清楚。
雖然知道權力與權利不同,
但我覺得在專法理可能會變成權力比權利還多。
像是結婚是權力, 但補助是權利...等等。(這樣對嗎?)
所以我簡單化約只寫權力。
5F:→ stockeye: 你認錯人了,快露X道歉顯示誠意 11/25 16:06
立刻加了一段更正, 請古阿莫團隊原諒我的無知。
※ 編輯: moneykid2011 (192.240.96.130), 11/25/2016 16:18:52
6F:推 cursedsoul: 權利是right,權力是power 11/25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