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scholar (lesch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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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話題] 大法官釋字第712號解釋
時間Sat Oct 5 13:17:08 2013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2
剛出爐的大法官釋字第712號解釋
理由書摘錄: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八九
號解釋參照)。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三
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
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
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
,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
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
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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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許多奇奇怪怪的言論,比如說"婚姻不是基本人權"、"同性婚姻違憲",還有人
說婚姻只有繁衍功能,但大法官說了,繁衍只是家庭制度的功能之一,家庭尚有提供個人
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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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scholar:轉錄至看板 lesbian 10/05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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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barro:本題爭點在於「比例原則」,限制是否過當?)揍飛 10/05 15:46
5F:推 easonking:看不太懂@@ 所以是每個人都有收養小孩的自由嗎? 10/05 17:39
6F:→ lescholar:大法官肯定收養是權利 權利也是可能被限制的 但本案中 10/05 17:53
7F:→ lescholar:大法官不認為有足夠的理由去限制這種權力 故違憲 10/05 17:53
8F:→ danny12309:應該是大陸籍的人還是不能隨便就收養 10/05 19:35
9F:→ danny12309:但如是大陸籍的配偶的子女,如不能收養即違反憲法第 10/05 19:36
10F:→ danny12309:23條的比例原則,故此條文為部分違憲 10/05 19:37
11F:→ AndrewPublic:本號解釋也得不出"婚姻是基本人權"的結論啊... 10/05 20:37
12F:→ AndrewPublic:你如果看其他這號引用的解釋,還能得出其他結論... 10/05 20:37
13F:→ teemocogs: 這... 我看了更悲觀... 10/05 20:49
14F:→ uka123ily:應該是在於適當性與必要性吧,目的跟法規範的不當連結 10/05 20:51
15F:→ easonking:真是博大精深 感謝分想與解析 10/06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