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jutaros (地瓜酥真好吃)
看板gay
標題Re: [請益] 想請教懂法律的朋友
時間Wed Sep 26 11:15:42 2012
※ 引述《cockroach02 (嚕哩)》之銘言:
: 刑法上相關的年齡有,
: 未滿二十歲、未滿十六歲、未滿十四歲。
: 你說的少年究竟是幾歲呢?
: 是大家很愛講的「誘拐」,
: 通常是指和誘、略誘及準強制性交猥褻,
: 首先刑法第240條的「和誘」(被誘人同意)或241條的略誘(以不正方法),
: 簡單來說是引誘未滿二十歲的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 行為人要把被害人放在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下,
: 並且跟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才行。
: 所以「放學一起出去走走吧(然後讓他回家)」不會成罪,
: 但「放假的時候,不要跟你媽講,來我家住個三天吧」就有可能成罪,
: 另外,在這裡是否發生性行為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 而是若成立的話才會有加重的問題,
: 例如「「放學後給我一小時,讓我把你幹得死去活來的」不會成立本罪,
: 但是「放假來我家讓我幹三天」則有可能成立加重和誘罪。
: 再來是準強制猥褻,
: 就是對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猥褻行為,
: (PS.兩種年齡的影響是刑責不一樣重)
: 猥褻是「性交以外滿足性慾的一切行為」,
: 言語調情、互傳裸照還不一定,
: 但是訊打應該會被認為是猥褻行為沒錯,
: 所以原PO朋友有沒有成罪的重點就會在那個少年究竟是幾歲,
: 如果未滿十六的話,可能成立犯罪
實務見解應不會認此行為成立犯罪
實務上對於強制猥褻的猥褻採身體接觸說,對於227的猥褻舉重明輕亦作相同解釋。
強迫別人看自己打手槍構成第304條強制罪而不構成第221條強制性交,讓別人看自己
打手槍(非公然)不管是否滿16歲當然不成立犯罪~~
附上實務見解參照
發文字號: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76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1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5 卷 8 期 113 頁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 第 9 輯 184-18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 ( 81.05.16 版 )
法律問題: 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法律問題: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男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按猥
褻係指除姦淫以外,足以引起或滿足人性慾之一切行為,甲男脅迫
乙女目睹其手淫,在異性面前露出自己之殖器而實施手淫,自然足
以引起及滿足甲男之性慾,故應成立該罪。
乙說:甲男之行為,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按甲男僅
脅迫乙女目睹其露出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並未對乙女加以猥褻
之積極行為,故僅能成立該條項;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
罪。
研討結果:暫採乙說,呈送司法院核示。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乙說為當。
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
如甲男之行為尚未達於剝奪乙女行動自由之程度,同意採乙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 (81.05.16)
: ※ 引述《fivetail (阿尾)》之銘言:
: : 晚上朋友和我說他最近發生的事
: : 他說他和一位未成年的少男在網路上交往
: : 沒有見過面,當然也沒發生關係
: : 但是有一些調情的言語(例:幹死我、主人鞭打我之類的
: : 和互相訊打、互相傳裸照這樣(不過都是雙方、沒有所謂的散播)
: : 但是後來被少男的家長發現了
: : 他媽媽非常震怒也看了他所有通訊訊息
: : 認為是我朋友誘拐他兒子
: : 少男的叔叔(媽媽的男友)職業是刑警
: : 感覺根本就是會死咬這件事
: : 所以想請教版上懂法律的朋友
: : 卡在未成年這件事真的很棘手
: : 這樣有違法嗎?
: : 感謝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88.212
※ 編輯: fjutaros 來自: 218.173.88.212 (09/26 11:46)
1F:推 teemocogs: 感謝整理. 09/26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