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jutaros (地瓜酥真好吃)
看板gay
標題Re: [請益] 想請教懂法律的朋友
時間Wed Sep 26 10:50:22 2012
※ 引述《fivetail (阿尾)》之銘言:
: 晚上朋友和我說他最近發生的事
: 他說他和一位未成年的少男在網路上交往
: 沒有見過面,當然也沒發生關係
既然"沒見過面"當然不會構成刑法221條以下的強制性交猥褻
及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以上2罪差別在於有沒有違反意願)
: 但是有一些調情的言語(例:幹死我、主人鞭打我之類的
: 和互相訊打、互相傳裸照這樣(不過都是雙方、沒有所謂的散播)
你的觀念很好,沒有足使不特定人得見聞的狀態(沒有散布)下不會違反下述規定
此部分涉及言論自由,我想的到的規定有號稱史上最大爛法之1的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釋字623號竟然對此規定作出合憲解釋!!
: 但是後來被少男的家長發現了
: 他媽媽非常震怒也看了他所有通訊訊息
: 認為是我朋友誘拐他兒子
刑法240、241條和誘、略誘罪,要使被害人脫離家庭支配,出來約個會晚上就回家,
甚至過個夜隔天回家都還不至於會脫離家庭支配,這部分上一篇以經講得很詳細了。
: 少男的叔叔(媽媽的男友)職業是刑警
警察在訴訟法上初步可以單獨行使的權限只有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通常基層警員的法律念的只是概要(當然其中有念的很好的),大部分的人對於法條
相關內容 結構都了解的不是很透徹,所以要是他說要對你朋友發通知到案說明的話
(如果真的有我想應該會在警察官那邊就被擋掉),就跟"少男的叔叔""媽媽的男友"
(亂倫?離婚?通姦?)說"我是GAY 我男友是律師,他說這樣沒犯罪"
: 感覺根本就是會死咬這件事
: 所以想請教版上懂法律的朋友
: 卡在未成年這件事真的很棘手
: 這樣有違法嗎?
: 感謝嚕
結論就是沒有
憲法第12條 人民有言論自由
訊打 調情 妨害到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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