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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任職刑部江蘇司郎中時,西城送來一個案子,是少年強姦幼女未遂, 男的年紀十六歲、女的十四歲,據稱是少年出去玩回家時,看到少女在菜園採菜, 心生歹念而上前要逼姦,巡邏士兵聽到少女呼救聲、上前抓住少年送官府; 但官員審訊還沒結束時,兩家父母都送訴狀說少女是他未婚妻,只是他不知道而已, 律例上和未婚妻私通有處罰條款、但強姦未婚妻則無, 正在商議該怎麼處置時,少女也改了口供,說兩個人只是在打鬧調情而已, 官員只能口頭訓誡後讓他們走人。 有人說「女方父母收了大筆的錢,少女也喜歡男方帥又有錢,才改口供停止官司。」 父親說「這也說不定,不過這案子只是男女關係, 跟用錢買凶案家屬、會導致受害人沈冤不同, 而且強姦未遂,無法檢查;收錢也沒實際證據,無法質問; 既然少女同意、父母答應,有媒人作證、鄰居沒意見,那就完全沒有問題了, 君子能用合於情理的說法欺騙,不能硬要入人於罪、讓一個小孩流放千里。」 (刑法考題:打擊/客體錯誤、兩小無猜條款、教唆偽證) --- 姚安公官刑部江蘇司郎中時,西城移送一案,乃少年强污幼女者。男年十六,女年十四, 葢是少年游西頂歸,見是女擷菜圃中,因相逼脅。邏卒聞女號呼聲,就執之。訊未竟,兩 家父母俱投詞,乃其未婚妻,不相知而誤犯也。於律未婚妻和姦有條,强姦無條。方擬議 間,女供亦復改移,稱但調謔而已。乃薄責而遣之。或曰:「是女之父母受重賂,女亦愛 此子丰姿,且家富,故造此虛詞以解紛。」姚安公曰:「是未可知。然事止婚姻,與賄和 人命、冤沉地下者不同。其姦未成,無可驗;其賄無據,難以質。女子允矣,父母從矣, 媒保有確證,鄰里無異議矣。兩造之詞,亦無一毫之牴牾矣。君子可欺以其方,不能橫加 鍛鍊,入一童子遠戍也。」 -- 害 幹 謗罪 竟→ 帽 轉 好球 臣又 樓樓上 上上樓 高清 高解析/高畫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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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ajra0001: 這個不算兩小無猜 不過重點是台灣的法官也跟古代一樣 06/12 19:34
2F:→ vajra0001: 恐龍 有個人被三個人抓去虐打還抓著他刺青不雅文字 06/12 19:35
3F:→ vajra0001: 結果他因為怕對方說雙方是鬧著玩 結果法官竟然盼這票人 06/12 19:36
4F:→ vajra0001: 渣無罪 06/12 19:36
5F:推 eric999: 最好一個正常少女會愛上一個想強姦自己的人啦 06/12 19:38
6F:→ eric999: 強姦未遂也能花錢擺平 06/12 19:39
7F:推 pauljet: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什麼情況都有 06/12 19:56
8F:→ eric999: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需要時間發酵 不要抓到一個名詞就哪裡 06/12 19:58
9F:→ eric999: 套 06/12 19:58
10F:→ eric999: 拿來套* 06/12 19:58
11F:推 ariadne: 搞不好那個女的未婚夫長的像豬頭,能趁機換一個也難說 06/12 20:23
12F:→ ariadne: 太多可能性 06/12 20:23
13F:推 yor: 是西城 不是西域 看譯文時我愣了一下 看原文才恍然大悟 06/12 20:29
難怪我一直覺得怪怪的。
14F:推 ErnstvonBohr: 沒有打擊錯誤客體錯誤,性侵看自由意志而非身分 06/12 20:47
15F:→ ErnstvonBohr: 也沒有兩小無猜 06/12 20:48
16F:噓 gundamwind: 就算雙方是未婚夫妻,案發當時男方並不知道這件事, 06/12 20:49
17F:→ gundamwind: 所以還是抱著不軌的動機去作的,那就該判刑 06/12 20:49
18F:→ gundamwind: 而且說是“未婚”不就表示還沒行過大禮,那不就是“ 06/12 20:50
19F:→ gundamwind: 野合”嗎? 06/12 20:50
20F:推 zeumax: 野合不是官府要判的,且不告不理 06/12 21:02
21F:→ zeumax: 鄉里怎麼看那是鄉里的事 06/12 21:03
22F:推 CGT: 現代好像也可以雙方和解,女方撤銷告訴? 06/12 21:03
23F:→ zeumax: 現代的話未滿十四歲沒有微所謂合意性交 06/12 21:05
24F:→ zeumax: 未滿16歲的則是不告不理 06/12 21:07
25F:推 pauljet: 古代背景的小說都難免啦 你看楊逍紀曉芙XD 06/12 21:18
26F:→ pauljet: 用現代性別平等思想當然是不行啊 06/12 21:19
27F:→ pauljet: 看了自說自話的總裁講武則天 想想在古代的女人做到女皇 06/12 21:20
28F:→ pauljet: 最頂了吧 結果還是做回李家的兒媳婦 06/12 21:20
※ 編輯: mstar (219.84.232.144 臺灣), 06/12/2022 21:23:07
29F:→ saltlake: 還是現代女人比較威,直接把外公外婆消滅 06/12 21:27
30F:→ saltlake: 內家就是外家,外家就室內家。你家就我家,我家就你家 06/12 21:28
31F:推 peter89000: 最主要是未遂吧?當官就有很多空間改 06/12 22:08
32F:推 QuentinHu: 這是古代阿又一堆用現代律法評論古代的 無言 06/12 22:50
33F:→ QuentinHu: 就不能放輕鬆看待嗎... 不明白在憤慨什麼 06/12 22:50
34F:→ vajra0001: 就古代也是覺得強姦是錯的 不然怎麼會依法論處要流放 06/12 22:52
35F:推 Sunrise2516: 少女一定是家裡情緒勒索 被害一生好可憐 06/12 23:30
36F:→ QuentinHu: 古代女性就比較沒人權 看的時候不用太憤慨我們已經生在 06/13 00:26
37F:→ QuentinHu: 一個進步的時代 亂七八糟的觀念已經被去除很多 06/13 00:27
38F:推 a1030820308: 十四歲的事,能算幼女麼?(逃 06/13 08:14
39F:推 RuleAllWorld: 其實鄉里出了個強奸犯,鄉民的想法應該要參考,這 06/13 08:33
40F:→ RuleAllWorld: 應該是公訴罪了,誰能保證他不再犯,再犯的話就官 06/13 08:34
41F:→ RuleAllWorld: 位不保,所以文內強調鄰居沒意見,但我是不信辣。 06/13 08:34
42F:推 eric999: 台灣性侵早就改公訴了 就是不想跟這件一樣 有錢人就可以 06/13 10:24
43F:→ eric999: 私下擺平 甚至家長強迫女兒嫁給強姦自己的人 06/13 10:24
44F:推 Sunrise2516: 不管啦 一定是情勒(鬧 06/13 12:03
45F:→ gundamwind: 今天走在路上看到了一個不認識的女孩子很喜歡,結果 06/13 12:09
46F:→ gundamwind: 發現她其實是自己的未婚妻,這個機率有多少啊 06/13 12:09
47F:→ saltlake: 性侵改公訴的問題就是剝奪受害者私了了自主權 06/13 12:58
48F:→ saltlake: 去看看國內外關於性侵原告泣訴各種關於檢調審過程中 06/13 12:59
49F:→ saltlake: 被二次三次四次傷害的報導吧 06/13 12:59
50F:→ saltlake: 公義是要付出代價的,被害者被再次傷害也可能包涵之 06/13 13:01
51F:→ F04E: 不然一樓覺得該怎麼判?當事人自己都說鬧著玩了,沒證據的情 06/13 15:01
52F:→ F04E: 況下疼判刑?? 06/13 15:01
53F:→ F04E: 樓上有什麼毛病??要改進的是檢調過程而不是廢掉公訴吧, 06/13 15:04
54F:→ F04E: 因噎廢食... 06/13 15:04
55F:推 eric999: https://bit.ly/3Hpv5Yo 06/13 16:05
56F:→ eric999: 修正台灣性侵案審判方式的歷史性案件 06/13 16:06
57F:→ eric999: 這個案子就是標準的 花錢就可以想辦法擺平 甚至強迫被強 06/1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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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F:推 totenkopf001: 用現在的觀點批評古人比較奇怪 06/13 17:13
60F:推 RuleAllWorld: 古代不用像現代被公堂上一在折磨吧!證人不是只要口 06/1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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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F:→ gundamwind: 或]有殘[廢或]疾[病]、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 06/13 18:16
64F:→ gundamwind: [異姓]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即止願 06/13 18:16
65F:→ gundamwind: 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 06/13 18:16
66F:→ gundamwind: 這樣豈有當事人不知道的道理? 06/13 18:17
67F:→ gundamwind: 而且雙方未行完婚禮,名分未定。就算雙方你情我願, 06/13 18:20
68F:→ gundamwind: 可還有“和姦”這條罪名 06/13 18:20
69F:→ gundamwind: 大清律例刑律犯姦-和姦者杖八十 06/13 18:26
70F:→ gundamwind: 戶律裡面還規定:“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 06/13 18:35
71F:→ gundamwind: 襟為親者,並行禁止。” 06/13 18:35
72F:→ gundamwind: 規定不能指腹為婚,考慮到當事人一個14一個12(清朝 06/13 18:36
73F:→ gundamwind: 算虛歲這應該不用我說)所以…這兩位是幾時定的婚? 06/13 18:36
74F:→ gundamwind: 又者,《欽定大清通禮》規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 06/13 18:39
75F:→ gundamwind: 四以上,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服,皆可行。」 06/13 18:39
76F:→ gundamwind: 我上面寫錯了,當事人一個十六一個十四,恰恰好是可 06/13 18:41
77F:→ gundamwind: 以成婚的年齡 06/13 18:41
78F:→ gundamwind: 但還是要問這兩位是幾時訂的婚? 06/13 18:48
79F:→ saltlake: F04E: 因噎廢食 <- 想來老兄對於廢死也是如此大罵? 06/13 18:56
80F:→ saltlake: 對於海龜鼻孔被吸管差死就禁全國用塑膠吸管也如此大罵? 06/13 18:57
81F:推 doghan: 海龜鼻孔有吸管是亂丟垃圾的問題,不是吸管的問題,禁吸 06/13 21:46
82F:→ doghan: 管確實鬧 06/13 21:46
83F:推 magicscott: 剝奪受害者私了自主權XDDDDDD ....天啊 06/14 00:27
84F:→ saltlake: 提醒網友們,現代刑法的目的是保障國家的法益,不是個別 06/14 06:51
85F:→ saltlake: 受害者自身的權益。至於被告方面,基於各國刑法史 06/14 06:52
86F:→ saltlake: 各國刑法和訴訟法制定的時候,保護被告人權是很重要 06/14 06:52
87F:→ saltlake: 或者吸引學界和實務界與大眾的焦點 06/14 06:53
88F:推 leptoneta: 本案法定刑太重 自然要限縮解釋避免陷人於罪 06/14 10:25
89F:→ leptoneta: 性侵未遂就流放 既遂豈不死刑 06/14 10:26
90F:→ saltlake: 樓上言之有理y 06/14 10:43
91F:推 eric999: 以前的刑罰本來就很重啊 06/14 11:06
92F:→ gundamwind: 是死刑沒錯,大清律例刑律·犯姦:強姦者絞[監候], 06/14 12:59
93F:→ gundamwind: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 06/14 12:59
94F:→ gundamwind: 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 06/14 12:59
95F:→ gundamwind: 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 06/14 12:59
96F:→ gundamwind: 捉、一人姦之,行姦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 06/14 12:59
97F:→ gundamwind: 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姦之婦難 06/14 12:59
98F:→ gundamwind: 以強論,依刁姦律。 06/14 13:00
99F:推 AGIknight: 正義魔人喜歡沒事生事就是這樣 06/14 15:04
100F:推 bulank: 律例上和未婚妻私通有處罰條款、但強姦未婚妻則無 ? 06/17 23:55
101F:→ gundamwind: 我覺得那是亂解法條,未婚妻就不是女性哦? 06/19 02:07
102F:→ saltlake: 樓上,古有名言: 白馬非馬。 XD 06/19 08:18
103F:→ saltlake: 要認真討論其間的法學的話也不能說一定沒有 06/19 08:19
104F:→ saltlake: 因為親屬關係不同所生的各種責任義務,本就是根據不同 06/19 08:19
105F:→ saltlake: 親屬身分發生一定的改變 06/19 08:20
106F:→ saltlake: 例如男未婚女未嫁,但是男女之間從沒關係,因為各自父母 06/19 08:21
107F:→ saltlake: 結婚並收養而產生非血親兄妹關係,這時候本來可以做的 06/19 08:21
108F:→ saltlake: 一些未婚男女間的自由行,現在就不行了 06/1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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