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ukada (Go to fin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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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有關竊盜罪
時間Sat May 31 13:44:54 2003
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
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
夜間侵入住宅或
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
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
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四條
於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
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
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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