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onnor (na)
看板dog
標題Re: [請益] 大廈不能養狗
時間Sun May 11 21:11:13 2008
※ 引述《mugengod (黑翅膀)》之銘言:
: 是否會遭到強制搬離?或者會收到某個不爽鄰居的存證信函?
: 規約的公權力在哪裡?法律是否認同大廈自行訂製的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簡言之,法律上基本是認可公寓大廈可養寵物,除非規約中載明。
因此,倘你們社區的規約的確如此規定,那是要遵守。可是如果通過的是不得
飼養猛犬,那你就不用理會管委會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
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因此依法,管委會有權公告會議紀錄,且應住戶要求提供規約影本,你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向他們要求提供會議紀錄/最新規約,倘還是不從,就寄存證信函跟她們要,到時管委
會還是不從,第四十八條有罰則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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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5.62.150
1F:推 senjor:原PO是說 十年前是不准猛犬 但是五年前已經修正為不准寵物 05/11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