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gma (流金歲月)
看板dance
標題[轉錄]Re: [新聞] 捷運練舞被趕?臉書發起拒賽捷運盃
時間Sun Jul 11 18:57:55 2010
※ [本文轉錄自 Railway 看板 #1CE5qE0u ]
作者: sdss (咦?) 看板: Railway
標題: Re: [新聞] 捷運練舞被趕?臉書發起拒賽捷運盃
時間: Sat Jul 10 19:44:12 2010
依鐵路法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菸蒂、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
允許書寫、污穢車廂或站區內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
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於站區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
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
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依大眾捷運法
第五十條(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
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
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
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
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
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
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
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依鐵路法或大眾捷運法給沒開罰就算了還跳出來說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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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1.199.18
※ 編輯: sdss 來自: 220.141.199.18 (07/10 19:45)
1F:推 Fujishima:對啊,鐵路法就有明文規定了 07/10 19:50
2F:→ ezpaper:不過都有但書:要妨礙旅客通行 07/10 20:13
3F:推 i12272003:有規定是一回事 真正有開罰過的又有幾次? 07/10 20:19
4F:推 Beijingman:一開罰會有刁民說搶錢 07/10 20:22
5F:→ aizuwakamazu:找些臨時演員配合,硬是往他們佔據的那邊經過,可趕人 07/10 20:24
6F:→ aizuwakamazu:月台上都可以依據此法條趕走拍照的人了..其他地方也 07/10 20:25
7F:→ aizuwakamazu:不至於無法將人驅離 07/10 20:25
8F:推 Beijingman:也可以用刑法告他們偷電 07/10 20:28
9F:→ CORSA:跟行車一樣,違規佔用通道就是妨礙通行!有明文規定就執行吧 07/10 20:48
10F:→ uriyoshiken:以前板橋地下室沒啥人 練舞沒影響動線 07/10 21:16
11F:→ uriyoshiken:現在人多了 也確實影響到其他旅客的通行 07/10 21:17
12F:→ uriyoshiken:該取締還是取締吧 07/10 21:17
13F:→ DrPeace:那個地方本來就不屬於不相干的民眾的 07/10 21:17
14F:→ DrPeace:不是說沒人用就可以給你使用 07/10 21:18
15F:→ DrPeace:這樣跟那些竊佔國有地的人有什麼差別? 07/10 21:18
16F:→ DrPeace:可能差在沒有蓋建築而已吧 07/10 21:18
17F:推 Beijingman:台灣人愛講情理法 沒辦法 07/10 21:19
18F:→ DrPeace:而且可能外人看的是反正都是跳街舞的 07/10 21:20
19F:→ DrPeace:可是會不會演變成某特定團體長期霸占呢? 07/10 21:20
20F:推 josesun:現在有環球進駐,空間只會越來越小,人只會越來越多,一開 07/10 22:03
21F:→ s1an:板橋車站 有一面牆被貼了滿滿的便利貼 上面還寫了一堆東西 07/10 22:03
22F:→ josesun:始給他們方便還當隨便 07/10 22:03
23F:推 mstar:個人覺得,若是沒妨礙到行走、聲音不影響其他人,練舞應該沒 07/10 23:20
24F:→ mstar:關係.. 不過主管單位都出來趕人了,那也無話可說囉 07/10 23:20
25F:→ rocky9137:<<<<<<<<<<<<<<<<<<<刁民兼番仔>>>>>>>>>>>>>>>>>>>>>>> 07/10 23:41
26F:推 ezmoney:我認為練舞跟擺攤沒什麼區別,本來就不該那地方進行 07/11 10:29
27F:→ ezmoney:人要講理,不是理直氣壯靠情緒靠人多就是對的 07/1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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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1.162.62
29F:推 dinosmomo:這種時候才會跑去看法條 07/11 22:49
30F:→ dinosmomo:然後還一堆人好像很懂得說 "對阿 本來就有規定" 07/11 22:49
31F:→ dinosmomo:純粹看不慣而已 沒別的意思 07/11 22:50
32F:推 yauluh:到底什麼時候才會有人搞清楚根本沒電可接 這種一看就知道是 07/11 22:52
33F:→ yauluh:跟進來亂的 07/11 22:52
34F:→ ilovehiphop:真的就是很標準的台灣 "一窩蜂"風潮 07/12 00:03
35F:噓 SAGIL0125:聽說之前有女子在捷運站充手機的電被抓? 07/12 00:03
36F:推 yauluh:那是在台北車站的大廳 而且跟街舞有啥關係 練舞的區域找個 07/12 00:06
37F:→ yauluh:插座來我看看 07/12 00:07
38F:推 PopYourSoul:給PO文者~ 都說不會去了~ 這時候再來吵一次冷飯?..... 07/12 00:16
39F:推 elsewhite:現在戰街舞正夯! XD 07/12 00:32
40F:推 fusion0926:但是他們不趕走遊民趕走跳舞的人很不合理吧!! 07/12 00:35
41F:推 yaubgk:一直吵這件事情到底要怎樣...是要有人吃屎道歉才爽嗎 07/12 00:40
42F:推 johnwen10:吃屎道歉我笑了XD 07/12 01:23
43F:推 a0936990789:不會跳舞就戰街舞嗎= =\\\ 07/12 11:24
44F:→ waydi: 酸民表示:我只要能上網 我就是最強 07/12 11:32
45F:推 amma:這哪招? 07/12 16:46
46F:推 PopYourSoul:愛炒冷飯愛翻舊帳~ 早就過去已經解決的事情重新炒 哀 07/12 23:02
47F:推 II33:期待有人排舞拿這些事情 致敬 一下 A_A 07/12 23:34
48F:推 II33:跳舞的人 應該用舞蹈 來回應!!!! 07/12 23:58
49F:推 II33:我也開始嘴砲了 A_A 07/13 00:01
50F:推 rinafun:說真的...我覺的板站的遊民比要可怕.... 07/13 15:39
51F:→ rinafun: 較 07/13 15:56
52F:→ lee10423:講據難聽的 因為懂因為被干擾才來反對的人有多少? 07/14 18:13
53F:→ lee10423:其他約莫是本草綱目所記載.....沒得醫? 07/14 18:14
54F:→ lee10423:以為躲在電腦後面當俗辣毒蟲就講話特大聲? 07/14 18:15
55F:→ lee10423:我相信如果舞者真的干擾到人 只要去好好說 都馬會小聲 07/14 18:15
56F:→ lee10423:會讓位 難道一定要如此得理不饒人?? 07/14 18:16
57F:推 hi1256789:鄉民都用撥接上網,都過多久了還拿出來講,跳針逆 07/14 22:44
58F:→ lee10423:回rina 說真的 我覺得PTT的鄉民比較可怕 07/15 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