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TANASN (ahtanasn)
看板criminology
標題[請益] 朋友因公作糾紛,被雇主揪眾毆打
時間Mon Jun 27 19:42:02 2016
只因為公司規定定制後,標準不一,朋友當下與雇主發生糾紛,事後雇主揪眾跑來找我朋
友,當下對方的人控制我朋友的自由,押著我朋友坐在雇主身邊,之後變本加厲想押我朋
友上車,因地點是在夜市,周遭有人嚇阻對方,所以未被得逞。以上是否涉及到妨礙自由
呢?
之後雇主帶來的人動手揮拳朝我朋友眼睛及頭部揮拳,造成我朋友的眼瞼撕裂傷,眼睛周
圍鈍傷,右側腦部鈍傷,造成眼皮必須縫合,且拆線後無法恢復成以往之功能(外貌改變
,眼皮無法完全閉合)
請問這涉及到的是傷害罪還是重傷害罪呢?
以上現場均有證人,因要走司法程序,但朋友不確定以哪些法條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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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aaaaaa600: 傷害罪 06/28 11:02
2F:→ aaaaaaa600: 傷害罪可持驗傷單或診斷證明至派出所提告 06/28 11:03
3F:→ aaaaaaa600: 強制罪的部分也可以順便提告 06/28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