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lins (lol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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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情] 指同事「損人利己」 公視派遣工遭判刑
時間Mon Nov 24 20:57:19 2014
公視新聞部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潘姓前派遣工,林姓派遣工在納編前已被法院判決加重誹
謗罪確定,公視未依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提報簽核,通知派遣公司停止
派用林姓派遣工。
遭誹謗的潘姓前派遣工去函要求解釋,公視回覆說明潘姓前派遣工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
離職,與林姓派遣工已不是同事身份,且公視在當時是林姓派遣工的要 派單位,並非雇
主,因此依法無懲處之權限。而民國 103年6月1日起僱用林姓派遣工為正式人員,是依規
定通過會內遴選程序,且僱用當時並不存在勞基法第12條各款事由,依規定予以納編並無
違法可言。
以上公視回函說明完全未提及潘姓前派遣工所詢問:
為何未依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派遣期間績效表現不佳或有勞基法第12條規
定情形者,經單位主管提報簽核後,通知派遣公司停止派用林姓派遣工,且將林姓派遣工
納編為會內正式人員。
林姓派遣工與潘姓前派遣工於民國 102年12月31日前為1111派遣公司僱用、民國103年1月
1日至民國103年5月31日(潘姓前派遣工離職日為民國103年4月30日)由東慧派 遣公司僱
用派遣,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潘姓前派遣工犯案日為民國101年10月11日,判決加重誹謗
罪確定日為民國103年5月12日。以上皆為林姓派遣工 在要派單位公共電視任職期間。
遭誹謗的潘姓前派遣工雖然於判決前已離職,但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犯案日是在潘姓前派
遣工仍在公視任職時期,且由潘姓前派遣工提告至檢察官起訴,潘姓前派遣工皆有告知公
視主管,但公視主管皆回應不處理,或完全未回應。
若依照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公視僱用林姓派遣工為正式人員當下已違反勞
基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已違法納編僱用。
林姓派遣工加重誹謗的對象當時是領取政府救助的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由公視離職後更成
為低收入戶,是弱勢中的弱勢,對外講求公益人權的公視竟完全未做懲處的動作,甚至將
林姓派遣工納編為正式人員,且一再辯解為合法,實讓人失望。
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派遣期間績效表現不佳或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情形者,經單位主管提報簽核後,通知派遣
公司停止派用。
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公視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cppibqnyNKWEJLdVJoVDFpc2c/edit?usp=sharing
身心障礙者遭『指名道姓』加重誹謗事件
http://bitly.com/1vCKLj6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刑事
判決字號:103年易字第32號
以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書截圖取自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書: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5cppibqnyNKNUowX1pDelFzLUk&usp=sha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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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新聞:指同事「損人利己」 公視派遣工遭判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521/401892
公視剝削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派遣工權益
http://on.fb.me/1qVIptP
低收入戶證明: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cppibqnyNKajVFMEdPYUdYSFU/edit?usp=sharing
派遣公會籌組心路歷程
http://bitly.com/1pcwZ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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