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TOJOHN0 (芭樂)
看板criminology
標題[問題]高速公路發生後撞前車禍
時間Fri Dec 24 02:22:46 2010
大家好,
小弟父母12/12(日)
在國道一號北上造橋收費站附近發生後撞前車禍
小弟父母乘坐前車(保第三責任險)
對方是大學生(對方車保全險)
無人受傷
有請警察作筆錄也有照相
事後在談理賠事宜
完全交由保險員處理
該保險員咬定老車殘餘價值(我方車16年)
只賠2萬5
可是修車需5萬(非原廠)
該保險員態度強硬(連老練的修車廠都說沒見過這麼差的保險員)
至於肇事者學生
剛開始態度良好,
但之後不接電話,還說他可不必理會此事,就算上法庭也不必出席
學生家長也是保有此態度
不知是否為保險員教導,不然態度為何前後差別如此大
我想問的是
1.難道按照民法把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只是把車恢復原狀都無法嗎? 難道開老車的人出車禍就是要自掏腰包自行修復?
2.面對如此令受害者不悅的保險員
難道只能任憑保險公司宰割(龐大的法律顧問,必然死踩者殘餘價值,使理賠降低)?
3.面對不理會的肇事者,調節委員會及民事訴訟法庭都可不參與(法庭請律師代理)
就算上了法庭法院判出理賠金額跟殘餘價值差不多(請教過懂法之人)
面對如此肇事者該如何是好?
今天要爭的只是一個理字,套句白話就是『氣不過!』
從肇事至今就是滿肚子氣
只求版上好心人士告訴我們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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