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ncy (davincy)
看板consumer
標題[問題] 請問網購使用一個月後才發現商品有問題..
時間Sat Oct 14 14:43:55 2017
1.今年2017/6在momo購物網購入三宅一生的baobao,上下班坐捷運使用約一個月,
開始出現鱗片陸續脫膠剝落,約有六、七處。
2.拿到sogo及信義微風的baobao專櫃檢驗確為公司正品,但告知已過一年保固,
需收費送至日本原廠維修。
3.產品的保卡有載明購買日期為2015/10,購買地點被塗銷;也就是說,我2017/06
剛購買即失去保固,這點並未在momo網頁上載明。
4.致信momo反應,以電話簡訊簡單回應要我將商品寄送至台中榮際實業。我立即同時向
momo及榮際反應:我是向momo購買,為何在沒任何說明的情況下就要將商品自行寄送到
陌生的公司?而且寄送途中損壞,或你們說剝落情況是寄送途中造成的,要怎麼辦?
此後榮際才請快遞來找我收。
5.過約一、二週,主動致電榮際詢問,告知送到日本維修約需三個月~六個月。我有告知
榮際:脫膠而導致表面素材脫落,應與購買日期過久且保存不良有關,修好了壞掉的部分
後,陸續還是會有剝落情形產生,應是要更換新品給我,而榮際服務人員無法作任何回覆
。
6.越想越不對,再次寫信給momo告知以上第5.點,要求退錢或換新品,並同時上消保網申
訴。
7.一週內即接到momo客服來電告知:最後公司決議為二擇一:等待六個月修復、維修費用
由榮際吸收。或退9500現金給我──該包款購入價約$20292,對方告知因有使用痕跡故有
整修費用,只能退$9500,我詢問所謂整修費用約一萬元是如何估算出的?對方無法回應。
但我知她僅是客服人員,無多作為難,也有告知沒有針對她個人,僅就事論事。
以上是從2017/6/1下單購入,到2017/10/13昨天為止的整個過程,我有查了一下相關的法
律規定,知道這件事並不符合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但有相關到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這裡說的解除契約在我的情況會是怎樣子?
而減少價金指的應是包包還我,然後退還部分金額代表賠償才對吧?
(momo是包包拿走另外退我$9500)
用了一個月發生多處剝落,雖沒在七天鑑賞期內發生,但確有產品瑕疵,請問大家我該怎
麼伸張我的權利呢?實在無法接受二萬塊的包包剛買給女友當生日禮物,就壞掉要送修,
然後廠商提供的方案只能接受沒得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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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olla: 送去修吧 我的當初送日本也等了四個月 我在日本買的 10/21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