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jsn (lojsn)
看板consumer
標題[問題] 婚紗退訂
時間Thu Nov 8 23:50:12 2012
9月時跟女友到婚紗展 當時看了婚紗店的包套內容覺得很不錯
加上攝影風格看了也很喜歡 於是就下了訂金25000
現在因為工作關係無法跑到台北拍攝婚紗因此想退訂
打電話去給業者請求退訂
對方表示因業務獎金已發放
需沒收總金額20%之手續費用
(包套價格55000,20%=11000)
查了許多法規 想確認一下:
1.付訂金時業者僅給預約單,未有所謂契約書,那麼這筆契約是否成立?
2.我付訂的金額已超過法規規定總金額之20%,就這點業者是否違法?
3.有網友提到未受到任何服務前皆可退訂,我因預定於12月中拍攝,是否可成立?
我已上消保會網站提出申訴,若以以上3點提出訴求不知道是否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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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7.8.138
1F:推 depravity:除非法另有明訂要示不然"付訂金"這行為就推定契約成立了 11/09 00:00
2F:→ depravity:這寫在民法248條 11/09 00:10
3F:推 depravity:"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供參考 11/09 00:14
4F:→ depravity:可以在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尋找到 11/09 00:15
5F:推 depravity:該判決連對沒簽約是否有審閱期都有論述 :) 11/09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