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o4 (我一天需要58小時)
看板consumer
標題[問題] 二手商品, 面交商品 七天鑑賞期適用嗎?
時間Tue Mar 20 13:16:50 2012
我不是企業經營的, 露天評價還只有2而已,
因為只能回台灣兩個禮拜, 想賣點米國帶回去的衣服換點台幣花用
我知道七天鑑賞期這東西, 但我這趟時間很少, 不希望碰到退換貨的後續問題
想請問如果我把商品放在露天拍賣上, 註明不郵寄只面交 這樣給別人下標
回到台灣時再跟買家面交 讓他們檢查貨品
這樣交易完成後是不是就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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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kitty, sleepy kitty, pur~ pur~ p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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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167.108.254
1F:推 s1i48:個人賣家沒有7天鑑賞期 03/20 14:56
2F:→ depravity:能"檢視商品"誰賣都沒有七日猶豫期 XD 03/20 19:32
3F:→ zo4:1樓的意思是,像我這種個人賣家,即使是將商品刊登在網路上販 03/20 23:07
4F:→ zo4:售,買家不能要求7天鑑賞期?那個人賣家與大賣家要如何區呢? 03/20 23:08
5F:→ zo4:我上兩行問的是以郵寄的狀況下來看 謝謝:) 03/20 23:09
6F:推 sggs:有營利事業登記就有7天,沒有的話要個案認定 03/20 23:35
7F:→ najoy:補充樓上 7日猶豫期不適用 但瑕疵擔保適用唷 要請買家詳細檢 03/20 23:54
8F:→ najoy:查 03/20 23:54
9F:→ Fiesta2010:除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外,買家在契約成立後才面交,仍有七 03/21 03:33
10F:→ Fiesta2010:日內無條件解約的適用,不會直接跳到瑕疵擔保 03/21 03:33
11F:→ Fiesta2010:再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3/21 03:35
12F:→ Fiesta2010:第五條第二項,消費者已付款視為契約成立;意思是面交前 03/21 03:36
13F:→ Fiesta2010:已經請求對方匯款者,仍有七日內無條件解約的適用 03/21 03:36
15F:→ Fiesta2010:依照部落格,消保會把契約成立後的面交區分成"面交時得 03/21 03:43
16F:→ Fiesta2010:否拆閱商品",能拆閱就不適用,直接跳瑕疵擔保,這個我覺 03/21 03:44
17F:→ Fiesta2010:得法理上怪怪的;詳細還是要問改制後的消保處 03/21 03:45
18F:→ Fiesta2010:按這個部落格的說法,變成面交時我拿到商品發現跟照片上 03/21 03:47
19F:→ Fiesta2010:有落差,那只能拒絕受領,請求另行給付但不能解約,這個已 03/21 03:48
20F:→ Fiesta2010:經失去郵購買賣適用無條件解約權的目的了 03/21 03:49
21F:→ Fiesta2010:在[商品與圖片不符,但尚未達到瑕疵的程度]的情況,消費 03/21 03:55
22F:→ Fiesta2010:者仍不得解約,這與無條件解約權的立法目的有違 03/21 03:55
23F:→ zo4:謝謝,那我還是面交給買家檢查再收款比較好 大不了他反悔不買 03/21 15:24
24F:→ zo4:的話,我還可以賣給後補的人... 03/21 15:25
25F:推 depravity:郵購買賣無條件解約權的先決條件是建立在"無法檢視"上 03/21 21:57
26F:→ depravity:法條寫得很清楚 消保會解釋哪怪怪的?? 03/21 21:58
27F:→ Fiesta2010:那你覺得契約成立後,面交當天才知道商品與圖片不符, 03/22 00:19
28F:→ Fiesta2010:又未達物之瑕疵的程度,消費者該怎麼辦? 03/22 00:20
29F:→ Fiesta2010:若企業主沒可歸責,那連債不履都主張不了 03/22 00:21
30F:→ Fiesta2010:消費者不能拒領,否則受領遲延 03/22 00:22
31F:→ Fiesta2010:這樣該怎辦? 03/22 00:23
32F:→ Fiesta2010:無條件解約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彌補瑕疵擔保跟債不履的空 03/22 00:24
33F:→ Fiesta2010:缺,瑕擔跟債不履這麼好用也不會冒出無條件解約權的立 03/22 00:25
34F:→ Fiesta2010:法;契約已經在面交前成立的話本來就不該排除無條件 03/22 00:27
35F:→ Fiesta2010:解約權的適用 03/22 00:27
36F:→ Fiesta2010:解約的前提,本來就是突襲性行為成立的當下契約成立 03/22 00:29
37F:→ Fiesta2010:才有約可解,哪有人突襲完了才來論後來可不可以檢視商 03/22 00:31
38F:→ Fiesta2010:品;本末倒置 03/22 00:31
39F:推 depravity:不符合 是意思表示錯誤 = = 03/22 02:49
40F:→ depravity:或者說 根本沒合意 自然不需要解約了 根本沒成立 03/22 02:50
41F:→ Fiesta2010:錯誤也要交易上重大才能撤銷,單純那種衣服的與圖片上 03/22 11:17
42F:→ Fiesta2010:的色差很難構成錯誤;而且走契約不成立也太抽象了吧 03/22 11:19
43F:→ Fiesta2010:抽象到要上法院去了 03/22 11:21
44F:→ depravity:不然法院用途是啥?? XDDDD 03/22 11:25
45F:→ Fiesta2010:而且這種物之性質錯誤在締約當下很少是當事人拿出來談 03/22 11:39
46F:→ Fiesta2010:的必要之點,幾乎都走非必要之點推定成立的路線;要用 03/22 11:41
47F:→ depravity:當事人不知道可以拿來用難道是別人的問題 XDDDD 03/22 11:41
48F:→ Fiesta2010:契約不成立去解圍很難;只因我締約後看了一眼商品就要 03/22 11:42
49F:→ Fiesta2010:承擔這麼大的成本我還不如省了油錢請賣方郵寄 03/22 11:44
50F:→ Fiesta2010:反正解約郵資也不會是我付 03/22 11:44
51F:推 depravity:是 可是就常有人喜歡因小失大 XDDD 03/22 11:48
52F:→ Fiesta2010:不是這樣吧,這根本推翻突襲性要約的定義 03/22 12:09
53F:→ Fiesta2010:哪有人事後看一眼就可以否認先前要約的突襲性的 03/22 12:10
54F:→ Fiesta2010:這跟事後收了錢就不算Kobe一樣XD 03/22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