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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打篇新文章解釋一下 有些重複的部分,複製貼上使文章條理較順暢 另補充消保會意見 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號 主旨】  台端函詢網拍買賣家於交易完成後,買家提出退貨退費,其 相關費用之負擔等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一、台端96年12月26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 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 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 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及「消 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 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 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分別為消費者保護 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明 定,有關 台端來函所詢相關費用分擔問題,參照前揭消 保法規定,消費者既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依特別法優先普 通法適用之原則,有關民法第378條所揭示之各項費用,應 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之(參閱學者朱柏松教授所著「消費者 保護法論」第371頁)。 三、次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 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 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有關 台端所詢拆封或食用消耗之問題,倘係因檢查之必要或因 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消費者之解除權不消滅。
1F:→ phantomli:但從該細則第20條卻導出另一個問題,若企業經營者用定型09/09 14:51
2F:→ phantomli:化契約與消費者以「特約」明訂運費由消費者負擔,除了該09/09 14:51
3F:→ phantomli: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外,似乎無法違反契約自由,而09/09 14:53
4F:→ phantomli:變成仍由消費者負擔。@@?09/09 14:53
特別約款係有別於一般條款之效果,不可等同齊觀; 定型化契約中可能包含由企業主單方擬定之一般約 款,亦包含由雙方磋商之特別約款 消保施行細則二十條乃任意規定,得由雙方協議排除 之,尚不得由企業主單方聲明而排除本法之適用;則 企業主挾其優勢單方面排除任意規定,與該任意法規 立法意旨顯相違背者乃誠信之違反,應屬無效 (同書20頁,373頁) 未與消費者磋商,要無以一般約款排除本法細則二十條 適用之餘地
5F:→ phantomli:然再下不太明白引文末判決的用意,不過還是非常感謝提供09/09 14:55
6F:→ phantomli:資訊~)09/09 14:55
台北地方法院 100,北消小,5 該判決謂企業主應負擔商品寄回之義務, 自無得以存證信函單方面請求消費者寄回 消費者雖主動寄回商品,尚不得謂兩造 有合意轉嫁寄回義務於消費者之特約,此觀 理由中違反細則二十條致商品滅失之風險 由企業主負擔等可查;又,本案既非兩造合意 變更義務主體及風險負擔之方法,則關於寄回 費用,自無使消費者負擔之理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92.136 (09/09 18:46)
7F:推 phantomli:關於需以特別磋商約款使為特約,這點就無法同意,這從根09/14 09:55
8F:→ phantomli:本去架空了定型化契約,有過度解釋之嫌。09/14 09:55
關於此,同書374頁前三行業已說明,企業主以單方聲明,由企業主取回商品,費用應由 消費者負擔等情形,無礙消費者選擇權之存在,甚至於企業主以單方面聲明為之,亦屬無效 (此之選擇權,指消費者欲以口頭,書面或者以寄回商品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其效果不因細則20條之規定,或者業主之一般約款排除20條適用而有異) 補充:口頭發生無條件解約之效力乃晚近實務見解,參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宜簡,28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六小,402 台南地方法院 94,小上,115 台南地方法院 98,南消小,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之立法理由及法律規範之客觀目的, 本條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行使方式以書面為之之規定,其規範目的乃 基於保全證據,有助於確定法律行是否成立及其內容而為之規定, 並非強制規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必須以書面之要式行為 同頁註118說明,其無效之理由乃企業主之片面聲明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二項而無效; 該項明文,違反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約定"為無效,顯見施行細則第20條所言之"特約"乃 特別約款之謂,並非由一般條款即足以排除企業主之取回義務以及費用負擔 若是企業主之單方面聲明乃消費者不可預見之突襲性約款,屬於約款不成立之範疇;其於 契約成立時點以後,單方面提出費用轉嫁之要求,充其量亦僅為新要約,殊無適用消保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無效"之處 因此,書中所言"企業主之單方面聲明",乃一般條款之謂
9F:→ phantomli:另該判決所闡釋者,只為施行細則之規定於該案情形適用結 09/14 09:58
10F:→ phantomli:果,企業經營者違背取回義務。由此而生的其餘結論,有點 09/14 09:59
11F:→ phantomli:望文生義得太遠了~ 09/14 09:59
理由同上,取回義務既然在於企業主,即無片面轉嫁費用與消費者之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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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22.205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122.205 (09/24 04:25)
12F:推 phantomli:謝F大分享,所以簡單講,朱老師認為,依本法第19條1項及 09/25 14:02
13F:→ phantomli:及2項,費用無論如何都必須要由企業經營者負擔,除非有 09/25 14:03
14F:→ phantomli:個別磋商約定。至於該細則第20條所稱之契約另外約定,係 09/25 14:04
15F:→ phantomli:「取回商品方式」之另外協商,與費用負擔無關? 09/25 14:05
16F:→ phantomli:對於企業主「不得以單方聲明令消費者負擔」這裡我瞭解, 09/25 14:06
17F:→ phantomli:沒有疑問,只是對於「定型化契約」的效力,如此輕易被解 09/25 14:07
首先,應該要先釐清"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一般條款)", "個別磋商約款","附合契約"四個名詞定義 定型化契約裡一定有定型化契約條款,但不一定沒有個別磋商 約款;因此定型化契約不一定就是全盤的附合契約 消保法裡的定型化契約,原則上一部無效並不會導致全部無效, 因此定型化契約條款之一部被宣告無效,不會危及契約本身的 主要給付以及對待給付之效力 從而,宣告[費用轉嫁與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並無架 空定型化契約本身定義的問題 特別約款,係以兩造磋商過為基礎,即個別磋商約款,不能適用 消保法施行細則13條判別其效力 這裡的"無效",不是指"定型化契約無效",而是指"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自書中論述以查,若細則二十條的"特約"並非指"個別磋商條款",亦不可能 該當於一般約款,從書註118可查;除去這兩種可能性,條文中的"特約"究何 所指,似乎找不到第三種可能性
18F:→ phantomli:為無效(理由:為特別約款,需另外磋商~),感到十分不 09/25 14:08
19F:→ phantomli:解。所謂「特別約款」及「一般約款」其判斷標準為何? 09/25 14:09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69.211 (09/25 19:26)
20F:推 phantomli:推文能說的話有限,F大可能誤會了,所以上面解釋了我並 09/25 22:31
21F:→ phantomli:無疑問的問題。契約之一部無效,若除去該部分,其他部分 09/25 22:32
22F:→ phantomli:仍為有效,則整個契約並不因之而無效,這裡我懂。我的疑 09/25 22:32
23F:→ phantomli:問在於:既然被認為無效的原因是該約款屬於「個別磋商」 09/25 22:33
24F:→ phantomli:,則劃分一般約款跟個別磋商約款的判準依據為何?這條線 09/25 22:33
25F:→ phantomli:如果沒能劃出來,則豈不是流於主觀價值判斷~ 09/25 22:34
26F:→ phantomli:另外,何以該細則20條的特約,不可能為一般約款?這二個 09/25 22:39
27F:→ phantomli:問題應是界線劃分的一體兩面,不知道怎麼劃,就不知道為 09/25 22:40
28F:→ phantomli:何被劃到另一邊(磋商約款)~還請F大賜教。 09/25 22:40
從書裡的論述看來,細則20條的[特約]實在看不出有作為一般條款的空間 在商品取回費用轉嫁的議題上面,書中所採取的是一種目的性限縮 的解釋方法,企業主的單方面聲明不能該當於細則20條的[特約], 只有經過磋商才能排除本條的適用 至於書中所言[企業主單方面聲明],為何等同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我在上面已經解釋;突襲性約款以及新要約不會是消保法19II所 言的[約定],剩下的單方面聲明之情況,只有[締入契約的一般條款] 才會落入消保法19II的效力審查範圍 至於[費用轉嫁給消費者]此一議題以外,企業主以一般條款約定其他解約方式, 只要非實質上增加消費者解約的成本,或者意圖排除任意法規保障消費者的立法意旨 等情事,我覺得並無解為無效之必要;例如單純將商品取回的地點從細則20條的 [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變更為[離消費者住所最近之便利商店],並非法所不許; 但將商品取回的地點訂為金門或馬祖,則有效力上的問題;但在書中並未對此表達立場 或者,P大認為在[約定商品之費用轉嫁給消費者]的議題下, 一般條款於何種情況能夠作為細則二十條的[特約],而不會 落入書裡所言的[違反消保法19條II之約定]而無效?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69.211 (09/26 05:04)
29F:推 phantomli:應該說,F大反覆提及的「單方聲明」不會成契約之一部, 09/26 22:30
30F:→ phantomli:這個沒有問題,前面之所以不懂F大所引的判決,道理即在 09/26 22:31
31F:→ phantomli:此,自始自終我都沒有對於企業不得單方轉嫁責任給消費者 09/26 22:32
32F:→ phantomli:有所疑義。只是對於「如企業者將費用轉嫁列為定型化契約 09/26 22:32
33F:→ phantomli:之內容」,則此契約之無效原因~?從前文推得,F大引朱 09/26 22:33
容我整理爭執事項 雙方所不爭執的有 1.書中374頁曾提及企業主以單方聲明,由企業主取回商品,費用應由消費者負擔等情形, 無礙消費者選擇權之存在,甚至於企業主以單方面聲明為之,亦屬無效 2.註118曾解釋,上述無效之原因為牴觸消保法19II 3.企業不得以單方聲明轉嫁責任給消費者 ------------------------------------ 雙方所爭執的有 1.如企業者將費用轉嫁列為定型化契約之內容,無效原因為何? 關於此,在我的看法,你似乎是想爭執374頁的"單方聲明"並不等同於 定型化契約之內容? 那我的看法是,單方聲明不構成定型化契約之內容,那是契約不成立的問題 也就是施行細則12條的問題,不會落入書註118的消保法19II 又或者,你想爭執374頁提及的"企業主取回商品,費用應由消費者負擔"這一案例, 並不等同於將"費用轉嫁列為定型化契約之內容"? 關於這部分,我看不出兩者的差異 2.施行細則20條所言,例外有效的"特約",不等於個別磋商約款? 關於此,我的看法,承上述爭執1,單方聲明若能成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從而牴觸 書註118所言的消保法十九條第二項,則單方聲明所指的既不可能是指個別磋商條款, 也不可能是指施行細則12條的異常條款,亦不可能是指新要約;則唯一的可能是"正常 且締入的一般條款" 因此,在費用轉嫁的議題上,細則20條所言的"特約",只能夠是個別磋商條款,不可能是 一般條款就能轉嫁費用給消費者;也就是說,書中所採取的是一種目的性限縮解釋 或者,P大認為,縱然經過消費者與企業主的磋商,個別磋商條款仍然不得轉嫁費用給 消費者?那麼如此一來,消費者經磋商自願承擔運費之後,仍然能夠依照不當得利向企 業主訴請返還解約商品之運費 此時細則20條的"特約"就根本不會是指費用轉嫁的問題,因為不管是一般條款或個別 磋商條款,都不能轉嫁費用予消費者.同書374頁也不用特別指明"企業主單方聲明費用 轉嫁無效";因為不管有沒有磋商,反正都無效,根本不用管是否為單方聲明 企業主與消費者約定費用轉嫁,本來就是返還商品方式的方法之一;只不過書中作目的性 限縮,此時只能以磋商為之,不能以一般條款約定;也因此,書裡373頁討論企業主與消費 者約定細則20條返還商品之方法時,會以"單方聲明企業主取回商品,費用應由消費者負 擔"作舉例 書裡373頁討論細則20條的返還商品方式之特約,並無特別排除"費用轉嫁",而認為特約 返還商品之方式,並不包含費用轉嫁之約定 另就費用議題以外,細則20條的"特約"能不能是商品返還方式的約定(EX.約定解約之 以消費者退還商品為要式行為,企業主不用特地跑到消費者住所或營業所,但費用仍然要 由企業主承擔)?這是可以肯定的,同書373頁曾予以說明;惟此時細則20條的"特約"能不能 是一般條款?書中並未採取立場
34F:→ phantomli:老師該書所稱:特別約款須經磋商始生效力。惟就何以為特 09/26 22:34
35F:→ phantomli:別約款,及其劃分依據,均難以理解。今天特地到書局翻了 09/26 22:35
36F:→ phantomli:一下,於該章節,並未看到朱老師就此有如F大所言的前揭 09/26 22:35
37F:→ phantomli:內容(不過也可能是我初翻此書,且只看此章節所致~)倘 09/26 22:36
38F:→ phantomli:以本法19條2項解為強行規定,本法細則20條之特約解為返 09/26 22:37
39F:→ phantomli:還「方式」為任意規定,如此則能簡單說明何以企業主於定 09/26 22:38
40F:→ phantomli:型化契約中與消費者約定轉嫁費用負擔為無效。 09/26 22:38
41F:推 phantomli:在下一直詢問有疑問的地方,乃在於定型化約款無效之理由 09/26 22:40
42F:→ phantomli:,因難以理解上述所言之劃分標準,所以叨叨相詢,並非持 09/26 22:42
43F:→ phantomli:不同結論,如此打擾,請見諒~ 09/26 22:43
44F:推 phantomli:另外補充說明一下,依朱老師書中特別提到的「須與消費者 09/26 22:47
45F:→ phantomli:協議」(即F大上述所稱的特別約款),據我的理解,係針 09/26 22:48
46F:→ phantomli:對本法第12條關於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及「顯失公 09/26 22:49
47F:→ phantomli:平」此二種情形,於同條第2項第2款(排除任意規定)之效 09/26 22:50
48F:→ phantomli:果立法不當之探論。似未言所有定型化約款均須磋商始生效 09/26 22:51
49F:→ phantomli:力,故在下之前產生架空定型化契約之錯覺~ 09/26 22:53
50F:推 phantomli:與F大的這場討論在下獲益良多,也重新檢視自己的法學架 09/26 22:56
51F:→ phantomli:構,並增廣見聞,多所叨擾之處,再次致歉~ 09/26 22:56
哪裡,與P大討論也讓我獲益良多^^ 另外,我想P大應該是在問,以一般條款轉嫁商品返還費用給消費者 到底是違反消保法19II而無效,或者是違反任意法規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意旨而無效? 於此,我的看法是,消保法19條II的蓋括無效條款,本質上即有書中20頁 所提的誠信原則內涵,故寫這篇文章時,除了19II條的效果之外,尚對 無效理由做出解釋;引用19條II無效乃因違反任意法規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意旨. 因此,引用19II無效,並無改費用轉嫁乃違反誠信之本質;因此,若造成P 大閱讀無效原因時的障礙,在此做說明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93.165 (09/28 13:42)
52F:推 phantomli:F大新增說明的部分,跟我的問題就有對焦對到了,所以上 09/28 17:04
53F:→ phantomli:面部分就略過,針對新的部分做重點式的討論。 09/28 17:04
54F:→ phantomli:首先,先確定的是,一般消費者關心的「費用誰出」這點, 09/28 17:05
55F:→ phantomli:由法條(本法+施行細則)、學說(朱老師該書)及主管機 09/28 17:06
56F:→ phantomli:關(F大提供之首揭函釋)各方面可以確定,「由企業經營 09/28 17:07
57F:→ phantomli:者全額負擔」無誤,這部分沒有疑問。但進而推論「是否有 09/28 17:08
58F:→ phantomli: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達到規避、轉嫁的操作空間(不爽不 09/28 17:09
59F:→ phantomli:要買?),所以這裡就跟「單方聲明」沒有關係了~ 09/28 17:09
關於得否以定型化契約轉嫁費用,會討論到這個,一開始是要回應P大您在 前篇推文裡"以特約轉嫁運費之效力"的疑問,因此才會討論到單方聲明 得否轉嫁費用的問題 至於P大若要爭執書裡的"單方聲明"並非指定型化契約條款, 或許P大可以舉出締結入契約,但又非定型化約款的情況? 此時才會該當於消保法19II的"約定"而無效 異常條款與新要約,根本不可能是19II明文的"約定",因為根本不構成定型化契約 之內容,何來19II所言的"約定"? 容我引用您的推文 推 phantomli:朱老師的見解,個人大為贊同!其實我對結論並無預設立場 09/09 14:48 → phantomli:,只是想透過法學討論找出依據。消保會給的理由不能說服 09/09 14:49 → phantomli:我,所以撰文討論。也發現自己犯了一個很大的錯,沒有發 09/09 14:49 → phantomli:現該法有施行細則。囧 09/09 14:50 → phantomli:但從該細則第20條卻導出另一個問題,若企業經營者用定型 09/09 14:51 → phantomli:化契約與消費者以「特約」明訂運費由消費者負擔,除了該 09/09 14:51 → phantomli: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外,似乎無法違反契約自由,而 09/09 14:53 → phantomli:變成仍由消費者負擔。@@? 09/09 14:53
60F:→ phantomli:我從朱老師書中所言及法條架構,推出大概會有二條路,讓 09/28 17:11
61F:→ phantomli:此種定刑化條款無效:1.違反強行規定、2.定型化條款顯失 09/28 17:12
62F:→ phantomli:公平而無效。前者因特別法之故,走得應是本法19條1項+2 09/28 17:13
63F:→ phantomli:項,後者應是透過本法第12條1項及2項2款而推導出無效。 09/28 17:14
64F:→ phantomli:推到這裡,問題只剩下一個:本法第19條1項之規定是「任 09/28 17:14
65F:→ phantomli:意規定」或是「強行規定」~答案應該只有從裡面二選一, 09/28 17:15
P大可能誤解了,文章裡自始至終是在討論細則20條是否為任意規定的問題,並非討論消保法 19I是否為任意規定 這在前篇推文裡的修文補充可找到 至於會討論到該費用轉嫁約款是否顯失公平,是回應您推文裡的疑問 容我引用您的推文 → phantomli:但從該細則第20條卻導出另一個問題,若企業經營者用定型 09/09 14:51 → phantomli:化契約與消費者以「特約」明訂運費由消費者負擔,除了該 09/09 14:51 → phantomli: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外,似乎無法違反契約自由,而 09/09 14:53 → phantomli:變成仍由消費者負擔。@@? 09/09 14:53 引用前篇推文的修文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別約款係有別於一般條款之效果,不可等同齊觀; 定型化契約中可能包含由企業主單方擬定之一般約 款,亦包含由雙方磋商之特別約款 消保施行細則二十條乃任意規定,得由雙方協議排除 之,尚不得由企業主單方聲明而排除本法之適用;則 企業主挾其優勢單方面排除任意規定,與該任意法規 立法意旨顯相違背者乃誠信之違反,應屬無效 (同書20頁,373頁) 未與消費者磋商,要無以一般約款排除本法細則二十條 適用之餘地
66F:→ phantomli:因為這在邏輯上是互斥的。所以走19條2項,就不會牽扯到 09/28 17:15
67F:→ phantomli:12條之誠信原則。從前面反覆推敲,似乎朱老師及主管機關 09/28 17:16
68F:→ phantomli:都以19條1項為強行規定,而直接認定該種定型化條款為無 09/28 17:17
69F:→ phantomli:效,至於朱老師書中所言,印象中,應是認為此種做為屬於 09/28 17:17
70F:→ phantomli:「欠缺誠信之其中一種情況」,而不是用12條去解釋其效力 09/28 17:18
71F:→ phantomli:,這裡的誠信原則,可能是一個比較廣泛的上位概念,而不 09/28 17:19
72F:→ phantomli:是專指第12條而言~ 09/28 17:19
無效原因是否為擇一關係,恐怕並非定論 無效原因該當於19II,是否就不可能是違反誠信原則,容有爭議之處 另若細則20條容許特約,則為何費用轉嫁之定型化約款又會違反19II所言的"約定", 又為何費用轉嫁之磋商條款不會是違反19II而無效,必有其無效之理由. 則違反書20頁之誠信原則,恐不能輕易排除於理由之外 因此,無效原因能否競合,恐怕並非法條適用的擇一關係 又若是否P大認為,兩造磋商由消費者自願負擔運費的情況,同樣會違反消保法19II的"約定" 而無效,給付後仍得向企業主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若否,則如何以單純的"特別法排除普通法" 來解釋運費轉嫁僅為牴觸19I強行規定的問題? 強行規定多涉及公益,或者當事人的重大意思自主能力,故賦予當然無效之效果; 但自願承擔運費的磋商契約,有賦予19II當然無效的必要嗎? 若否,則19II所言的無效"約定",在施行細則20條受到限縮, 使當事人得自主約定包含"費用承擔"在內的特種買賣商品返還方式, 僅因此時20條的特約受到書裡的目的性限縮,不能是"單方聲明費用轉嫁" 書中若純粹地以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來說明費用轉嫁的問題,大可不必 強調企業主之"單方聲明"而無效 因為要論"違反強行規定",不管是單方聲明或者是兩造磋商,純論將費用轉嫁消費者 ,在字面上都會違反19I的強行規定,無庸在書裡區別出"單方聲明"以及"非單方聲明" 的情況
73F:→ phantomli:其實對於一般消費者來講,知道企業經營者要負擔運費,這 09/28 17:19
74F:→ phantomli:就夠了。只是,習慣了追根究柢的思維,如何推導出這樣的 09/28 17:20
75F:→ phantomli:結論?其基礎為何?想知道答案,是我喋喋不休的原因。經 09/28 17:21
76F:→ phantomli:過這次有點繁雜的討論,其實光路程中看到、想到的東西, 09/28 17:22
77F:→ phantomli:就收穫不少,謝F大耐心參與討論~ 09/28 17:22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93.165 (09/28 21:08)
78F:推 phantomli:所謂的二擇一,是從「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中二擇一 09/28 21:30
79F:→ phantomli:,法律規定沒有辦法同時兼具「任意規定」得由當事人約定 09/28 21:31
80F:→ phantomli:修改之特性,而又屬於「強行規定」不得由當事人以特約排 09/28 21:31
81F:→ phantomli:除,這是邏輯之必然。所以法規範要嘛是「任意規定」,「 09/28 21:32
82F:→ phantomli:要嘛是「強行規定」,不會是二者兼而有之~ 09/28 21:33
83F:推 phantomli:至於書中所引「單方聲明」,朱老師旨在說明:容任企業經 09/28 21:40
84F:→ phantomli:營者得以特約方式由消費者逕以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惟 09/28 21:41
85F:→ phantomli:此種方式,只能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以約定方式為之,其 09/28 21:42
86F:→ phantomli:以「單方聲明」非退回不得解約,或由消費者負擔費用之情 09/28 21:43
87F:→ phantomli:形,不但無礙於消費者選擇權之存在,甚至於企業經營者單 09/28 21:43
88F:→ phantomli:方之聲明,亦應論斷為無效(註118:其被論斷為無效之理 09/28 21:44
89F:→ phantomli:由,係以上述之片面聲明,已該當本法第19條第2項被論斷 09/28 21:45
90F:→ phantomli:為無效之條件)。 09/28 21:45
91F:→ phantomli:跟F大討論的過程中,先前因為手邊沒書,所以F大所引內容 09/28 21:46
92F:→ phantomli:讓我一頭霧水,所以特意去找了書來看,才發現其中若干的 09/28 21:46
93F:→ phantomli:內容出現解讀上的誤差。所以我的理解跟著看到、讀到的資 09/28 21:47
94F:→ phantomli:料也是漸漸轉變。 09/28 21:47
95F:→ phantomli:最早,忽略了施行細則的規定,純以民法解費用負擔,結果 09/28 21:48
96F:→ phantomli:是錯的。但後來,承F大指正這部分之後,對於所提到的「 09/28 21:49
97F:→ phantomli:未與消費者磋商,要無以一般約款排除本法細則20條之餘地 09/28 21:51
98F:→ phantomli:」等說明,感到有疑問,因此提問劃分界線之依據為何~ 09/28 21:52
99F:→ phantomli:然後中間又一直出現單方聲明的判決跟說明,其實這部分一 09/28 21:53
100F:→ phantomli:直都不是疑問的重點。 09/28 21:55
101F:→ phantomli:最後,我只想把焦點聚焦在:無效的原因為何? 09/28 21:56
102F:→ phantomli:假設的前提是:企業經營者已經在契約中擬定定型化條款, 09/28 21:58
103F:→ phantomli:言明由消費者負擔解除後的運費,且讓消費者得預先知悉, 09/28 21:59
104F:→ phantomli:如果不同意,就不要訂購。則在此種情形下的買賣,得否因 09/28 21:59
105F:→ phantomli:特別磋商而排除本法19條之適用? 09/28 21:59
首先,是"定型化條款"就不可能是"磋商"條款,兩者為互斥關係 因此,既然是企業經營者已經在契約中擬定定型化條款,言明由消費者負擔解除後的運費,且讓消費者得 預先知悉,如果不同意,就不要訂購。,則這個約款就不可能是"磋商'條款 則這個"約款"本身就是單方聲明,為牴觸19II無效
106F:推 phantomli:另外,施行細則20條所講的「特約」,是指有別於「企業經 09/28 22:02
107F:→ phantomli: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 09/28 22:03
108F:→ phantomli:回商品」之情形,並無賦予得由特約排除本法第19條之費用 09/28 22:04
109F:→ phantomli:負擔這種道理,更遑論「限縮」。以位階來說,細則只屬命 09/28 22:05
110F:→ phantomli:令,只能對法律作細節性、補充性的規範,無由反過去限縮 09/28 22:06
111F:→ phantomli:母法本身。 09/28 22:06
112F:→ phantomli:在此理解下,細則20條的特約,就像是現在常見的退貨方式 09/28 22:08
113F:→ phantomli::由消費者交給便利商店,而不需要寄回或由企業經營者派 09/28 22:08
114F:→ phantomli:人取貨,類似此種之「退貨方式約定」。 09/28 22:09
115F:→ phantomli:所以從法規本身用語及使用目的均可得知,細則20條屬於任 09/28 22:09
116F:→ phantomli:亦規定沒有問題,但仍無解於前揭問題。 09/28 22:10
117F:推 phantomli:書中朱老師提到,本法的「解除權」異於民法的解除權,前 09/28 22:16
118F:→ phantomli:者不需對方有可歸責事由,後者則需要。賦予消費者如此強 09/28 22:17
119F:→ phantomli:大的權利,主要是為了補足消費資訊的缺乏認識的缺口,而 09/28 22:19
120F:→ phantomli:(可參352~354頁)而書中也一再提及,無論如何消費者是 09/28 22:24
121F:→ phantomli:行使解除權,是不用負擔任何費用的(包含價金及運費)。 09/28 22:25
122F:→ phantomli:基於上述理解,所以才會得出,因高度的公益需求,及立法 09/28 22:26
123F:→ phantomli:目的、使用文字等,判斷出本法第19條為強行規定。當然, 09/28 22:26
124F:→ phantomli:此結論之作成當否可以討論~(只是請儘量聚焦,不然會開 09/28 22:28
125F:→ phantomli:花,講不完~) 09/28 22:28
也就是說,書中意思是,即便消費者磋商後自願承擔運費,仍然會該當於消保法19II之違反而 無效?從而消費者仍得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運費?從這個觀點來看,你認為如何? 又若P大容認磋商約款排除19I之效力,那麼又為何不會是消保法19II的"約定"而無效? 解釋磋商條款使消費者負擔運費的狀況,若不能從細則20條之"特約"著手,單從19II的約定 看來,是完全排除兩造約定可能性的,無論是磋商或一般約款 此時,會全面性地否認兩造約定變更消保法19I之效力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第一項是這樣訂,要用書面以及退回商品之要式;那麼,企業主能不能約定書面以外之 解約方法?可不可以約定口頭解約,可不可以延長解約除斥期間?,這樣子會不會違反消 保法19I? 既然19I指定以書面或退回商品為其要式,又如何能以細則第20條容許當事人特約 創設契約解除之方式,這就不會違反母法所設的限制? 若討論至此,19II實在是天王條款,排除範圍包山包海 費用轉嫁之公益層面達到如何之程度? 參酌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139頁 消保法19I項之"費用"乃包括企業經營者為處理締約或寄送商品等所為之一切支出, 但不及於消費者退回商品及寄發解約通知之運費或郵費等支出,以平衡雙方之權益. 由於消費者得選擇以直接退回商品,或以寄發解約通知之方式,解除買賣契約 ,故在退回商品之運費過於昂貴之情形,消費者得以書面解約,並依消保法施 行細則第20條規定,靜待業者取回商品,其所費甚微,又不虞消費者因退回商 品之運費多於買賣價款,遂放棄解除契約,對於消費者之正當利益,尚無重大 妨害 從此二學說來看,我實在看不出運費負擔之公益層面有嚴重到必須使 運費轉嫁給消費者之特別磋商條款無效的程度;朱氏只強調不得以單 方聲明轉嫁運費,詹氏更進一步認為因為運費對於消費者影響不大 無寧認為,書中解釋消保法19II之"約定"乃具有彈性,只不過學說間認為得轉嫁 給消費者之門檻有嚴格及寬鬆之分,並非絕對違反消保法19II不准轉嫁 文章修改已逾20個版面 P大要不要另外開一篇文解釋一下您的看法?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93.165 (09/29 04:49)
126F:推 phantomli:我是想回文,在推文回答,實在很辛苦,常常話說一半看不 09/29 09:41
127F:→ phantomli:到上一行前文,導致語句斷掉。例如上面就把「定型化條款 09/29 09:41
128F:→ phantomli:」誤為「特別磋商」被糾出來指正~ 09/29 09:42
129F:→ phantomli:另外就F大所引用詹老師書中所言,「其所費甚微」,講得 09/29 09:43
130F:→ phantomli:是「寄發解約通知的費用甚微」,並非運費對於消費者影響 09/29 09:45
131F:→ phantomli:不大。 09/29 09:46
132F:→ phantomli:至於F大提到的幾個問題,諸如口頭解約、延長除斥期間等 09/29 09:47
133F:→ phantomli:,這我之前倒是沒想過,不過,若是從本法立法目的係在保 09/29 09:48
134F:→ phantomli:障消費者權益,則更有利於消費者之約定自無不行之理,則 09/29 09:48
135F:→ phantomli:應如何處理,使脈絡及說理一貫,將待思路理清後另回文討 09/29 09:51
136F:→ phantomli:論~ 09/29 09:51
137F:→ phantomli:另外,本法細則20條並無允許「創設其他解約方式」,這點 09/29 09:53
138F:→ phantomli:F大於解讀上容有誤會。本法19條予消費者之解約權行使方 09/29 09:54
139F:→ phantomli:式僅訂有「退回商品」及「書面通知」二種。而細則20條所 09/29 09:55
140F:→ phantomli:述內容,主要係針對「書面通知」之商品退回處理,應由企 09/29 09:56
141F:→ phantomli:業經營者取回,或依雙方約定其他方式取回(例如消費者送 09/29 09:57
142F:→ phantomli:到附近的便利商店~) 09/29 09:57
P大是認為,細則20條的特約不能包含對"書面"格式的特約? 這個部份我再找找文獻 我對詹述的解讀是,運費是否所費不錙,乃留有消費者自行判斷的餘地 ,運費過鉅則消費者自然不會寄回商品,反而會要求企業主赴其處所取回 因此,運費輕微的情況下,由消費者負擔並無公益上不容許的事由 是故,詹氏認為消保法19I的"費用"不含寄回商品之運費 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139頁 消保法19I項之"費用"乃包括企業經營者為處理締約或寄送商品等所為之一切支出, 但不及於消費者退回商品及寄發解約通知之運費或郵費等支出,以平衡雙方之權益. 由於消費者得選擇以直接退回商品,或以寄發解約通知之方式,解除買賣契約 ,故在退回商品之運費過於昂貴之情形,消費者得以書面解約,並依消保法施 行細則第20條規定,靜待業者取回商品,其所費甚微,又不虞消費者因退回商 品之運費多於買賣價款,遂放棄解除契約,對於消費者之正當利益,尚無重大 妨害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91.124 (10/01 13:50)
143F:推 phantomli:你真的看錯詹老師說的「所費甚微」的意思。@@ 10/01 16:47
144F:→ phantomli:解釋一下好了,我就用上面引的那段做解釋。 10/01 16:48
145F:→ phantomli:「由於消費者得選擇以直接退回商品,或以寄發解約通知之 10/01 16:48
146F:→ phantomli:方式,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有2種方式可以解約:1.退回去 10/01 16:49
147F:→ phantomli:2.寄書面通知。 10/01 16:49
148F:→ phantomli:「,故在退回商品之運費過於昂貴之情形,消費者得以書面解 10/01 16:49
149F:→ phantomli:約,」現在後面講得是消費者用"寄書面通知"的方式解約。 10/01 16:50
150F:→ phantomli:「,並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靜待業者取回商品,」 10/01 16:51
151F:→ phantomli:消費者通知完之後,在家裡等就好了。 10/01 16:51
152F:→ phantomli:「其所費甚微...」到這裡消費者只做了一件事:寄書面通 10/01 16:52
153F:→ phantomli:知,所花的錢只有郵票錢,所以詹老師才說所費甚微。 10/01 16:52
154F:→ phantomli:所以詹老師說的「所費甚微」不是指運費,是指郵票錢~ 10/01 16:53
155F:推 phantomli:另外,從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 10/01 16:55
156F:→ phantomli: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這裡很明 10/01 16:56
157F:→ phantomli:顯,後面是在講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之後,東西怎麼處 10/01 16:57
158F:→ phantomli:理的原則規定,這不是我認為這樣,而是法條本身就是在指 10/01 16:57
159F:→ phantomli:這種情況~ 10/01 16:57
我們先來看一下詹述的觀點好了 詹述認為 1.返還商品之運費不包含在19I的費用裡 2.消費者有"書面通知"以及"返還商品"兩種解約表示方法 在運費過鉅的情況,消費者不會使用返還商品作為解約表示方法 ,且書面通知相較起來費用低廉,亦可以由消費者承擔 運費乃消費者退還商品之必要費用,由消費者負擔,似無重大公益上的問題 反面言之,在運費過鉅但消費者仍然使用退還商品作為表示方法時,消費者不能請求 退回商品費用之返還,P大的爭執點是在這裡嗎? 我的看法是上述這樣,P大還有其他解讀的方法嗎? _____________ 依照消保會呂科長惠珍的看法,她也認為詹述是在講"退還商品之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的問題 詳見其"訪問買賣爭議問題與實務發展" 消保法第19 條第1 項規定,消費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 費用或價款,此之「價款」應與民法第345 條之「價金」同義,即買賣標的 物之對價,較有疑問者為「費用」之意義為何?因文義不清,引發消費者退 回商品之運費或寄送解除契約通知之郵費,應由何者負擔之爭議,學說相關 見解如下: 甲說:第19 條第1 項之「費用」應解為包括企業經營者為處理締約或寄送 商品等所為之一切支出,但不及於消費者退回商品及寄發解約通知之運費 或郵費等支出,以平衡雙方之權益。 本項見解所持理由為,企業經營者處理消費者訂購商品之運費,及寄 送商品予消費者之運費,係其交易上必要之成本,通常已算入於價款中, 故契約如經解除,價金既已不得請求,自亦不得單獨就該等費用請求消費 者支付。至於消費者退回商品或寄發解約通知之費用,某程度上,可謂係 其解除契約之「必要成本」,故由其負擔,應為合理。由於消費者得選擇 以直接退回商品,或以寄發解約通知之方式,解除買賣契約,故在退回商 品之運費過於昂貴之情形,消費者得以書面解約,並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靜待業者取回商品,其所費甚微,又不虞消費者因退回商品之 運費多於買賣價款,遂放棄解除契約,對於消費者之正當利益,尚無重大 妨害。 ※ 編輯: Fiesta2010 來自: 118.168.91.124 (10/01 19:04)
160F:推 phantomli:唉,我真的覺得你誤會詹老師的意思了。你的推論在「運費 10/01 23:29
161F:→ phantomli:乃消費者退還商品之必要費用,由消費者負擔,似無重大公益 10/01 23:29
162F:→ phantomli:上的問題」這裡,出了問題,其實詹老師沒有這樣講。 10/01 23:30
163F:→ phantomli:不過算了,一直討論這個沒有什麼意思,總之,現有二說, 10/01 23:32
164F:→ phantomli:一說由企業經營者負擔退回運費(用消保法19條1項及2項、 10/01 23:36
165F:→ phantomli:施行細則第20條為依據),另一說以限縮本法第19條之費用 10/01 23:36
166F:→ phantomli:(僅限價金、寄出,不及於通知及退回)為說理依據。 10/01 23:37
167F:→ phantomli:其實我最原始的本意是同詹老師,認為這樣合理公平,但在 10/01 23:38
168F:→ phantomli:法條的解釋上,似乎不如朱老師所舉條文文字來得有力。但 10/01 23:39
169F:→ phantomli:說穿了,學說之見各有所到,我現在比較好奇的是實務的看 10/01 23:39
170F:→ phantomli:法,畢竟討論半天,最終對板友最有利的,還是法院會怎麼 10/01 23:40
171F:→ phantomli:判~ 10/01 23:40
172F:→ Fiesta2010:朱師這學期有開消保法,上課時再找個時間問他磋商條款能 10/02 20:40
173F:→ Fiesta2010:否讓消費者自願承擔運費吧 10/02 20:40
174F:→ phantomli:恩,能問作者本人是最好,就麻煩F大了~ 10/02 20:54
175F:→ Fiesta2010:另外,學說上認為運費應由企業主承擔的看法屬於多數說, 10/02 21:01
176F:→ Fiesta2010:以學說上看來,朱柏松,邱聰智,杜怡靜都認為返還商品之運 10/02 21:03
177F:→ Fiesta2010:費應由企業主負擔;甚至杜說認為,做成解約書面的費用也 10/02 21:04
178F:→ Fiesta2010:應該由企業主承擔;消保會科長呂惠珍也採此看法 10/02 21:04
179F:→ Fiesta2010:再以外國立法例看來,除了日本明文由企業主承擔外,德國 10/02 21:17
180F:→ Fiesta2010:明訂消費者有寄還商品之義務,但寄送風險與費用由企業主 10/02 21:18
181F:→ Fiesta2010:負擔;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則明訂,企業主提供消費者取 10/02 21:19
182F:→ Fiesta2010:銷訂單之通知單應記載,容許企業主至消費者處所取回商品 10/02 21:20
183F:→ Fiesta2010:,或者容許消費者以企業主負擔費用的方式退還商品 10/02 21:21
184F:推 liaing:插一下話好了,企業所列出的條款,消費者是弱勢的,所以要 10/06 00:49
185F:→ liaing:買物或買服務就一定得同意,就如同信用卡申請書的條款,對 10/06 00:49
186F:→ liaing:消費者不利的亦視為無效,但如果用磋商,那個廠商有請消費 10/06 00:51
187F:→ liaing:者來個別逐條敘明條款是否同意?應該沒有囉 10/06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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