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Neel (McNeel)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 關於七天鑑賞期的企業營利?
時間Mon Sep 5 23:57:58 2011
※ 引述《McNeel (McNeel)》之銘言:
: 前幾天在露天買鞋子
: 寄來之後發現尺寸不合想退貨及退款
: 但賣家表示,規則他一開始就標明
: 零碼鞋不予退換貨,而正品鞋只能換貨
: 規則是他說了算嗎?
: 爬了一些文章還是有個疑問
: 請問七天鑑賞期所謂的"企業營利"是怎麼定義的?
: 是否有板友能幫我看看
: 賣家的露天拍賣帳號為smilerain30
: 此賣家算是"企業營利"嗎?
: 感激不盡!!
各位板友好,今天寄訊息給賣家
以下是他回覆的內容:
"那請你寄回A01那雙,我們只會退你這雙正品的款項,零碼不退換是每個店家的基本規
定
,在收到鞋孑退款給你後我們會依公司規定加入黑名單。並給予普評,請見諒"
呃.....想請問板友
有零碼不能退換的事情嗎?
另外是為什麼我必須要被加入黑名單及普評啊?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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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3.140.199
1F:→ rosequeen:你打給消保官了嗎? 加黑或普評是賣方和你的權利 09/06 00:02
2F:→ McNeel:我沒有打...請問打給消保官是必要的嗎? 09/06 00:04
3F:→ McNeel:另外剛才賣家又補充說,我還要補回80元運費 09/06 00:04
4F:→ McNeel:但是我當初是買滿額免運,現在我退回一雙 還要補80元嗎?? 09/06 00:05
5F:推 SmallBeeWayn:你給他的運費你要自己出,他給你的不用補回 09/06 01:44
6F:→ SmallBeeWayn:你大可給他負評,企業七日不退 這他一定輸 09/06 01:45
7F:→ rosequeen:《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打電話是了解自己的權利 09/06 01:52
8F:→ rosequeen:板友能力有限 若連自己的權利都不願意去了解... 09/06 01:53
9F:→ McNeel:非常感謝各位 09/06 02:19
10F:→ depravity:不管賣啥符合消保法規定就能退 09/06 05:07
11F:→ depravity:不過加你入黑名單以後不做妳生意就跟你可以不跟他買一樣 09/06 05:07
12F:→ depravity:是雙方的權利 XD 09/06 05:07
13F:→ depravity:他在妳心中也可以是黑名單不是嗎 ?? 09/06 05:08
14F:推 SmallBeeWayn:補一下我記錯了,法律上連你寄給他的運費都是他要出 09/06 16:23
15F:推 phantomli:用消保法19條要自己出運費,民法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才 09/07 16:48
16F:→ phantomli:是對方出運費。權利的性質不同。 09/07 16:48
17F:推 amaranth:用消保法19條不需要出運費,消保會有回答過 09/07 21:33
19F:推 phantomli:1.消保會只是獨立的民間公益社團法人,非官方機構,所為 09/07 23:28
20F:→ phantomli: 的解釋沒有法律效力。 09/07 23:28
21F:→ phantomli:2.該會對於「運費」係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段、其施 09/07 23:29
22F:→ phantomli: 行細則第17條以及民法第259條第6項等規定為依據,惟前 09/07 23:30
23F:→ phantomli: 揭法條旨在說明消費者依消保法19條規定之退貨權,不受 09/07 23:32
24F:→ phantomli: 通常檢查致商品受損而有影響,及商品回復原狀之規定不 09/07 23:36
25F:→ phantomli: 得低於民法259條之標準。 09/07 23:37
26F:→ phantomli:3.復按民法第259條第6項: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 09/07 23:38
27F:→ phantomli: 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難以看出此於運 09/07 23:38
28F:→ phantomli: 費有何關聯?該會於上揭網址中所下之結論,實難認為於 09/07 23:40
29F:→ phantomli: 法有據。 09/07 23:40
30F:→ phantomli:另外該網頁對於法律的條項款有諸多「自己的用語」,如此 09/07 23:42
31F:→ phantomli:自由的詮釋法律,個人建議,仍向主管機關尋求解答為上。 09/07 23:45
32F:→ phantomli:(像我上面的第19條第3段,其實應該是第3項,民法第259 09/07 23:48
33F:→ phantomli:條第6項,也誤為第6點,條文文字也不盡正確~) 09/07 23:53
34F:→ amaranth:認為那不能參考的話,可以去搜尋運費跟七天,可以看到不少 09/08 07:38
35F:→ amaranth:新聞,其中包含消保官對記者的回答 09/08 07:38
36F:→ amaranth:消保官也是同樣口徑,消保官不是民間人士了吧? 09/08 07:40
37F:→ amaranth:原始網頁已經消失了,這是消基會的網頁(引用新聞) 09/08 07:42
39F:→ amaranth:用消保會那個文章只是要引用七日猶豫期不須負擔運費而已 09/08 07:54
40F:→ amaranth: /台灣 09/08 07:57
41F:→ amaranth:打全名比較不會搞混,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是民間組織 09/08 08:01
42F:推 phantomli:唉,不管你找「消保會」或是「消基會」都是民間組織,另 09/08 08:55
43F:→ phantomli:外再很遺憾的告訴你,消保官雖然是公家人員,但法官是依 09/08 08:56
44F:→ phantomli:憲法有獨立審判權限的人,所以如果法院的意見跟主管機關 09/08 08:56
45F:→ phantomli:不一樣,仍然以法院意見為主。雖然通常法院會參考主管機 09/08 08:57
46F:→ phantomli:關的意見,但這並不拘束法院對於法律確信而為的判決。 09/08 08:57
47F:→ phantomli:以上,只是跟你說明一下我國法制的情況。 09/08 08:58
48F:→ BluePlume:簡單的說就是法官的判決不一定代表法律規定。對吧?? 09/09 01:08
49F:推 depravity:不是 是行政單位下的解釋不拘束法院 一切法院說了算 09/09 03:26
50F:→ depravity:某地院發函要消保會解釋消保法根本就是@I%%^%*%^*(^) 09/09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