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scut ()
看板consumer
標題[問題] 網拍面交 回去後發現賣家尺寸給錯
時間Thu May 26 22:29:31 2011
女友在網拍買了一個long champ包包
賣家當初在網拍賣場
商品敘述中 她說包包是L號的
也有把包包長寬高確切幾cm打出來
因為正好都在高雄 於是就跟賣家約面交
面交當下女友看到包包 說"怎麼好像比較小"
但身邊沒有尺
所以想說應該是包包沒裝東西 視覺上產生較小的錯覺
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回去後用尺一量
發現真的是M號 不是賣家所敘述的L號size
因此跟賣家要求退貨
但賣家卻以"面交"為由 表示雙方都確認過
不給退
想請問版友
賣家這樣是合理的嗎?
如果不合理 是否有法條依據 可以讓賣家退貨?
(拍賣網頁已有備份)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231.97
1F:推 depravity:合理 XD 05/26 23:34
2F:推 sggs:商品敘述中的cm數,應該等於商品內容 05/27 00:17
3F:→ sggs:除非對方能舉證在面交時有告知買方,實際cm數不等於網頁記載 05/27 00:18
4F:→ sggs:否則我認為你可以就這一點申訴對方,面交時他又沒講 05/27 00:18
5F:→ depravity:說難聽點 都檢查過了 要怎麼證明不合的不是被換過?? 05/27 00:57
6F:→ depravity:上法院對方一句 我給他時他檢查過沒問題 這不是我給的 05/27 00:58
7F:→ depravity:就OK了 XD 05/27 00:58
8F:→ biscut:詢問法律事務所工作之友人 提出民法359 360條 並表示物品與 05/27 01:31
9F:→ biscut:描述不合 是屬瑕疵 我認為 檢查僅目測無法精準得知尺寸吧 05/27 01:33
10F:→ biscut:如果照樓上邏輯 是否店家或網拍售出商品後 皆可如此不認帳 05/27 01:35
11F:→ biscut:本人不懂法律 僅提出個人想法 還請糾正@@" 05/27 01:36
12F:推 depravity:很容易是 因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XD 05/27 02:15
13F:→ depravity:法官不可能在現場 不管真相為何 在法庭能舉證的才為真 05/27 02:17
14F:→ depravity:這CASE上法庭 判決書很容易出現就是 兩造不爭執事項 05/27 02:17
15F:→ depravity:曾經檢驗 然後..並無證據以示其為真..故... 業者贏了 XD 05/27 02:19
16F:→ depravity:可主張啥是一回事 能否證明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05/27 02:20
17F:→ depravity:法庭不是球場不看演技的除非你跟綜藝節目一樣說請看VCR 05/27 02:21
18F:→ depravity:不然就是口說無憑 就像借據沒寫收到錢不算借據只能證明 05/27 02:22
19F:→ depravity:借錢意圖不能證明錢已經交付了 法院講證據不講公理的XD 05/27 02:23
20F:推 depravity:實體是一回事 程序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XD 05/27 02:26
21F:→ biscut:聽起來蠻消極的...所以今天若去雜貨店買電池 沒帶機器當場 05/27 02:43
22F:→ biscut:拆封試用 回去後才發現電池沒電 無論店家是否有開發票 只要 05/27 02:43
23F:→ biscut:他緊咬我拿的電池是調包換過的 我無法提出證據自清 就敗訴? 05/27 02:44
24F:推 depravity:Y 05/27 02:45
25F:→ depravity:不然今天妳開店對手用這招都說壞了拿來換妳不就倒了? XD 05/27 02:47
26F:→ depravity:法律從來不是真的保障公平正義只不過是一種妥協下的秩序 05/27 02:48
27F:→ depravity:所以常有人說法律保護壞人 其實法律不保護壞人 05/27 02:49
28F:→ depravity:也不保護好人 保護懂法律的人 這是現實要說無奈也行 = = 05/27 02:50
29F:→ kaky:建議你聽你朋友的不要來這邊聽一些不知道鬼扯啥的 05/28 14:41
30F:推 sggs:板友並非法官,做出的建議僅供參考 05/28 19:54
31F:→ sggs:原po有從業人員可以問,建議聽他的就好,誰沒事帶尺去量 05/28 19:55
32F:→ bunnys:都給你確認過了,怪誰呢,難道你都可以完全不用負責任 06/05 10:23
33F:→ bunnys:要不你去告告看不就知道了 06/05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