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請問甚麼)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可疑!收據為什麼要我簽名?
時間Sun May 21 11:28:03 2006
※ 引述《rainymorning》之銘言:
: ******************故事開始分格線******************************
: 不過還是遇上惡質的人海推銷術了,做完經洛推拿後,女美容師就把我帶到櫃檯,
: 有四五個女助理開始群起攻擊,叫我掏五萬塊刷卡買課程!五萬塊!開什麼玩笑!
: 幸好我出門一向不帶信用卡,
: 她們還不死心的在消費項目上面寫:薰衣草促卷,現金700,尾款4300(原本寫刷卡卡號,
: 在我質疑下被塗改成尾款,問題是我根本沒拿什麼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經邀約而在
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買賣行為苟符合上開
定義,即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適用。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
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
等因素決定之。陳情書所詢問題,如係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即誘使消費者前
往銜接課程,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之時,如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消費者在
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有關特種買賣規定之
適用。
本案說明如下:
女美容師於結帳時,未經消費者邀約,趁機推銷課程,依上開函說明,雖仍位於
營業處所,然消費者既已前往結帳,並非有接受營業推銷之準備,其地位有如於
其他處所未經邀約而推銷之訪問買賣,亦無同類商品比較,且無心理準備,仍應
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適用,可於接受服務後七天內以書面解除契約。亦得
於接受服務前,以書面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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