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nal ()
看板consumer
標題[建議] 請幫我看一下存證信函
時間Mon Oct 10 22:10:31 2005
雖然爬了文,但仍是不知道如何寫,請大家幫我看一下,不知是否可以?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玖拾肆年拾月玖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佳瑪商場被貴公司的參位美容
師強迫推銷產品,因本人無此種商品之消費經驗,且美容師假藉敷臉之名,以致於本人無
法離開,因心生害怕只想盡速脫身,進而被迫以刷卡方式向貴公司購買全套美容商品及
服務,總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本人認為所有商品皆由美容師決定,且非本人意願購買
,本人也事先告知美容師目前沒有職業,無法負擔。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於七日之定期間內解除契約。請 貴公司於文到3日內,將本人已繳付之款項予以退費;以
上聲明,請 貴公司配合;倘未於期限內回應,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為免訟累,尚
請遵照辦理。
不知是否需要修改的地方,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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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206.38
1F:推 MohLih:台端是對別人的稱呼不能用來自稱喔 自稱「本人」就可以了 10/10 22:16
2F:→ MohLih:以致於我無法→以致本人無法 10/10 22:18
3F:→ MohLih:只想盡速脫離→只想盡速脫身 10/10 22:18
4F:→ MohLih:進而即以刷卡方式→進而被迫以刷卡方式 10/10 22:19
※ 編輯: nenal 來自: 220.137.206.38 (10/10 22:20)
5F:推 nenal:謝謝你,修改好了~~ 10/10 22:20
6F:→ MohLih: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那一段字句重複了 10/10 22:20
※ 編輯: nenal 來自: 220.137.206.38 (10/10 22:22)
※ 編輯: nenal 來自: 220.137.206.38 (10/10 22:23)
※ 編輯: nenal 來自: 220.137.206.38 (10/10 22:30)
7F:推 nenal:很謝謝你~~這樣就可以了嗎? 10/10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