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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分享一張好音樂 不見得非要提供mp3的連結不可 像是版大或版友們一些充滿精闢見解的文章 對我來講比丟一個連結給我受益更多 在這種討論群組中 分享聆聽的心得應該比分享音樂本身更有價值 這是個新興網路世界的壞習慣 鄉民不是動不動伸手要圖 就是伸手要種子要連結 搞到現在變成沒圖沒種沒連結 就好像是說空話一樣不值得信任 那報紙雜誌上的書評影評樂評豈不是早就失業了? 原始開放分享的人我相信心態上並無可議之處(請注意只是心態上) 畢竟這些人多半都是自己買了原版CD 再花心血壓縮上傳 單就推廣好音樂的角度來看 這些人就算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可惜法律上的問題還是有的 雖然現在國內似乎還沒有符合時宜具體條文規範 也可能還沒有合適的判例 不過以國外的情形看來 以德國為例 今年2/20出的c't電腦雜誌中有提到 自己複製合法購買的音樂CD <--- 合法! 複製從圖書館借來的音樂CD <--- 合法! 將上述兩種狀況下複製的CD分送給親朋好友 <--- 合法! 親友再複製再分送 <--- 合法! 當然這不是指你可以無限複製 目前德國法院既有的判例顯示 個人合法複製五到七份都還沒有問題 但是呢 利用P2P軟體或是公開提供重製檔案連結做為分享的媒介則是犯法的 目前也已經有多起判例起訴成功 其中被告不乏學生 最後大多是被科以大筆罰金終結 無論再怎麼熱心 還是應該以不違反法律為主 ※ 引述《yudaka (yudaka)》之銘言: : ※ 引述《Roshan (容易受傷的啄木鳥)》之銘言: : 抱歉個人沒什麼法學術養,只能用粗糙的文字討論。我常接觸第三部 : 門(也就是公益團體、社區等等),身邊常常洋溢著一種公益氛圍, : 因此在我的想法中,法律的出發點應該都必須考量到公益。智財權在 : 台灣的使用,卻常常超出這個前提。 : 在音樂分享這件事情上,代理商很容易擴大自己的潛在市場,再怎麼 : 好的東西,如果沒有人知道、沒有人購買,就無法稱之為商品。古典 : 音樂聽的人已經是少數,老樂友不見得需要下載,如果沒有人分享, : 入門者或根本沒在聽的人,也許一輩子都不會知悉這個版本,代理商 : 當然也賺不到他們的錢。如此的分享到底傷害到誰的權益呢? : 許多分享古典音樂的朋友都是熱心傳播音樂文化的樂友,這些分享也 : 從未收取分文,然而對於台灣古典音樂聆聽市場規模的維持,卻不能 : 說沒有助益。這些古典音樂的 mp3 得先擁有唱片才能轉檔,也一定 : 會有一些下載者受到感動,成為古典樂迷。於是分享者也好、下載者 : 也好,都是(或將是)這個市場的一員,直接或間接的讓出版者獲利 : ,也讓文化更為散佈,創造公益價值。 : 本來智財權或著作權的原意,是在顧及社會公益的前提下,保障創作 : 者的合理營收,然而經過重重中介,創作者根本無法自己掌控創作物 : 的市場價值,也無法控制創作物的散佈方式。在這樣的結構下,智財 : 權所保護的對象從創作者變成了仲介者,也就失去了原先合理利益的 : 基礎,對於社會公益也難以兼顧,最終變成商業行為的武器。 : 國外已經有許多創作者利用新的傳播技術,親自經營自己的市場,也 : 有許多人認同非營利的分享行為,於是才有了創意公用授權等等。個 : 人購買超過一千五百張唱片,也會分享給樂友或是少聽古典樂的朋友 : ,協助他們找到自己喜歡的音樂或版本,自認對古典唱片市場仁盡義 : 至。世界科技一日千里,大量循環再版舊錄音的古典樂市場,已經漸 : 漸失去活力,如果出版商還這麼短視近利,總有一天會市場萎縮倒光 : 光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4.166.217.65
1F:推 Roshan:感謝您的意見提供 04/02 17:20
2F:→ Roshan:不過個人還是比較傾向去問問教育部等相關單位 04/02 17:20
3F:→ Roshan:謝謝 04/02 17:21
4F:推 gminor40:所以說啦,分享者"可能"觸法,但心態沒有不對 04/02 17:22
5F:→ gminor40:不過我很好奇,德國應該是很注重智財權的國家,居然能容 04/02 17:23
6F:→ gminor40:許拷貝五至七份?還可以給人? 04/02 17:24
7F:→ Eisbaer:搶銀行的人也可能只是因為老母生病 你說對吧 04/02 17:25
8F:→ gminor40:不不,兩者不能相提並論,搶銀行是確實犯法的,當然其心 04/02 17:25
9F:→ Eisbaer:智財權並不能被像是唱片業者那樣無限上綱 04/02 17:26
10F:→ gminor40:可憫。但MP3傳播還有其灰色空間,沒有法律能直接判其有罪 04/02 17:26
11F:→ gminor40:唉…唱片業者… 如果作曲家地下有知,不知怎麼想。 04/02 17:27
12F:→ gminor40:我覺得唱片業者的小員工很可憐,老是被頂頭拿來做這類議쌠 04/02 17:28
13F:→ gminor40:題的擋箭牌 04/02 17:29
14F:→ Eisbaer:唱片業者最終的訴求是 只要你複製就是違法 04/02 17:29
15F:推 gminor40:唱片業者的行為,連許多法學專家都不敢苟同了,我覺得他 04/02 17:31
16F:→ gminor40:們的目的很難達到 04/02 17:31
17F:→ Eisbaer:事實上正好相反 電影業者禁止複製的目的已經達到 04/02 17:32
18F:→ Eisbaer:你如果在德國複製一片有CSS保護的DVD 就是違法 04/02 17:33
19F:推 gminor40:還有Roshan兄,如果要問教育部,我已經幫您問過了 04/02 17:33
20F:→ Eisbaer:目前只是因為音響的硬體在當初沒有配合軟體設計保護措施 04/02 17:34
21F:→ gminor40:教育部還發公文要我們遵守智財權規定,我立刻把那張公文 04/02 17:34
22F:→ Eisbaer:以致於唱片業者做不出真正法律承認的禁止複製機制 04/02 17:35
23F:→ gminor40:丟到地上。我只告訴他,我會帶人去查喔,查網路中心的軟 04/02 17:35
24F:→ gminor40:體是不是都正版的… 然後… 沒下文 04/02 17:37
25F:推 gminor40:不過將來如果全面封鎖,對唱片業者會不會是雙面刃? 04/02 17:39
26F:→ gminor40:唱片業者難道沒顧忌嗎? 04/02 17:40
27F:→ gminor40:電影業的蕭條就真的和盜版有直接關係了,音樂則有待討論 04/02 17:41
※ 編輯: Eisbaer 來自: 84.166.217.65 (04/02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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