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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剛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 1、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 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 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 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 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 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 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 其效力。 2、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 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 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之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 ,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分隔線------------------------ 看起來應該是說: 1、如果車禍不是因為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但駕駛人未留在現場時,到底是否 構成「肇事」逃逸罪,法律規定不明確,所以這樣的法律文字是違反憲法的。 2、法定刑對某些情節輕微的肇事者而言太重,一律要進監獄,也是違憲的。 不知道的各位看法如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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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oward1984: 一、僅針對非故意過失之肇事為違憲宣告,不是整個條文 05/31 17:56
2F:推 impose: 合理啊,這條被批評很久了 05/31 17:56
3F:→ Howard1984: 都違憲,像是在停等紅綠燈被後面的車撞上來,覺得沒事 05/31 17:57
4F:→ Howard1984: 先走的這種案例 05/31 17:57
5F:→ Killercat: er...這例子錯 刑法肇逃要人有受傷 05/31 17:58
6F:→ Howard1984: 二、肇事逃逸罪成立可判處有期徒刑1~7年,沒有針對輕 05/31 17:58
7F:→ Killercat: 交通管理條例的肇逃才是你講的 任何事故都算 05/31 17:58
8F:→ Howard1984: 微的部分有不同的立法,像是可以易科罰金的部分,這個 05/31 17:58
9F:推 domago: 肇事後在現場被人接走怎麼辦 05/31 17:59
10F:→ Howard1984: 這個定兩年後失效,但是在兩年內都是有效的 05/31 17:59
11F:→ Killercat: 請詳參 http://tinyurl.com/y57syl74 有明確 致人死傷 05/31 17:59
12F:→ domago: 非故意過失不罰? 05/31 18:00
13F:→ Killercat: 簡單的說 你開大卡車開爛路 有自殺衝鋒隊雷到你輪下 05/31 18:00
14F:→ Howard1984: 有時候車禍當下沒事先走,但是後面的車越想越不對竟 05/31 18:00
15F:→ Killercat: 你能舉證你不知情 就可不成立肇逃 05/31 18:01
16F:→ Howard1984: ,回去驗傷後告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05/31 18:01
17F:推 domago: 應注意能注意 而不注意很難破解呢 05/31 18:02
18F:推 juunuon: 故意 過失 和非過失 法條沒明確說非過失也算肇逃 05/31 18:02
19F:→ juunuon: 可能會導致駕駛人在非過失時以為不算肇逃而離開現場 05/31 18:02
20F:噓 hb0922: 呵呵 未來一堆人肯定都會罹患車禍失憶症 05/31 18:03
21F:→ Killercat: 其實我覺得應該把解釋著重在「逃逸」 因為逃逸其實滿 05/31 18:03
22F:→ Killercat: 明確的,就是你明知而逃走 05/31 18:03
23F:→ Killercat: 另外再強調一次 這是刑法肇逃 效力僅止於有人死傷 05/31 18:04
24F:→ juunuon: 不是在說非過失能不能算肇逃 是說法條必須寫清楚 05/31 18:04
25F:推 massrelay: 合理 05/31 18:04
26F:推 koreasuck: 無過失還要留在現場真的很低能 05/31 18:12
27F:→ yufat: 重點是怎麼判斷是不是0過失 交通規則都無視的三寶如果自認 05/31 18:15
28F:→ yufat: 無過失跑掉 最後有過失還是會判吧 05/31 18:15
29F:噓 hb0922: 無過失你自己說了算? 果然鬼島人人都是鍵盤法官 05/31 18:20
30F:→ juunuon: 重點在寫清楚讓人當下知道要留下 法律上有無過失當然是 05/31 18:23
31F:→ juunuon: 要看法官怎麼判 05/31 18:23
32F:推 sm3489: 定義清楚一點是有必要的 05/31 18:30
33F:推 higger: 我贊成白話文運動再來一次 05/31 18:32
34F:推 jiern: 簡單講應該要分級分類 05/31 18:33
35F:→ gg1259789: 文組說起話理組只能蹲在旁邊玩沙 05/31 18:39
36F:噓 ultratimes: 明明法律還太輕了 即使對方只是擦傷 那也是事後諸葛 05/31 19:02
37F:→ ultratimes: 未留在現場就是罪大惡極 撞死人跟擦傷都一樣 05/31 19:03
38F:→ ultratimes: 撞死人或擦傷只是結果,但是犯罪者心態都是一樣可惡 05/31 19:03
39F:→ ultratimes: 還有麻煩大法官有點sense好嗎?什麼叫法律不明確? 05/31 19:04
40F:→ ultratimes: 明明大家都知道的東西,因為沒有催毛求痴的寫出來 05/31 19:05
41F:→ ultratimes: 就在說不明確?有點sense好嗎? 05/31 19:05
42F:→ ultratimes: 還有啦 肇逃就是故意啦 肇事才有分故意 過失 無過失 05/31 19:07
43F:→ ultratimes: 管你前面的原因是啥,後面逃逸就是故意,有不明確嗎? 05/31 19:07
44F:推 berryc: 停紅燈被肛,後車駕駛飛出去。前車超無辜還要留現場,合理 05/31 19:24
45F:→ Killercat: er...肇逃「非故意」指的是不知道自己肇逃好嗎 05/31 19:24
46F:→ Killercat: 不過這要舉證說服法官說真的難度非常高就是 05/31 19:25
47F:推 berryc: 現在刑法肇逃明確寫了無論肇事責任,只要有人死傷、逃離現 05/31 19:25
48F:→ berryc: 場都算。根本爛法 05/31 19:25
49F:推 nwg2k562: 大法官的職務本來就是在判斷標的有沒有違憲 剩下的是立 05/31 19:44
50F:→ nwg2k562: 法者的工作 05/31 19:44
51F:推 tkhunter: 其實就是能不能舉證當下不知情 05/31 19:46
52F:推 hcshin: 原來有憲法這種東西喔。很多鄉民好像不太承認中華民國憲法 05/31 19:46
53F:推 luckysummer: 鄉民認為自己最厲害.....結果常常想到的方式立法漏洞 05/31 20:17
54F:→ luckysummer: 更大 05/31 20:17
55F:→ SSSONIC: 有些智障自摔 跟前車無關 也能算肇逃 根本惡法 05/31 20:36
56F:推 disyou: 結論是讀法律的人都讀到有點低能 05/31 21:09
57F:推 domago: 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 05/31 21:28
58F:推 Davil0130: 看得懂中文不代表你看得懂法律,笨蛋就該去旁邊玩沙 05/31 21:46
59F:推 mcconnell: 如果之前因為這樣被關的,現在可以放出來了嗎? 05/31 21:49
60F:推 domago: 幹嘛自暴自棄啦 05/31 21:52
61F:推 Davil0130: 當然是要關到時間到啊 05/31 21:55
62F:推 domago: 法律不溯及既往 釋憲後才無效 05/31 22:02
63F:推 littlelinsyu: 這種要等大法官釋憲後才能定奪吧? 05/31 23:37
64F:→ littlelinsyu: 啊啊啊,沒看到第一行這就是釋憲了 05/31 23:37
65F:推 BASEGO: 合理 05/31 23:43
66F:推 daze: 已經確定判決的案子可以非常上訴 06/01 01:55
67F:推 h14315324032: 合理 06/01 02:28
68F:推 allforyour2: 公司車之前開在河提,事後被告逃逸,後面機車說擦撞 06/01 20:54
69F:→ allforyour2: 但駕駛跟行車記錄器根本沒異樣= =最後公司還是賠五萬 06/01 20:54
70F:→ xhung: 之前有個被逆向行駛擦撞 卻被判肇逃的... 有夠衰... 06/02 00:51
72F:推 vatog: 沒有探討有無過失責任 的確有問題 06/0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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