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bytung (Ebookismyf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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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照唸《哈利波特》推盜版有聲書!出版社
時間Wed Jul 3 04:07:47 2024
※ 引述《rtoday (rtoday)》之銘言:
: ※ 引述 《godofsex (性愛戰神)》 之銘言:
: 所以出版社這次維權
: 是因為什麼?
: 因為對方有散布,
: 還是盈利才去抓?
我不是法律專業,但稍有研究著作權法。
大致上分為兩部分:
1, 有聲書授權
2, 中文譯稿權利。
如果你要出哈利波特的有聲書,得要和J.K.Rowling取得著作的
「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而如果要使用現在皇冠的繁體中文譯稿,還要取得翻譯者(或
譯者將譯稿的著作財產權轉移給出版社)的「重製權」與「公開
傳輸權」。
按照目前的罰則
第91條 1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91ー1條 2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
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
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這些Podcast是拿簡體版譯稿來透過TTS做成有聲
書公開散布,那只能請J.K.Rowling授權來提告了。但是如果
做這件事的人不在台灣,也找不到當事人。J.K.Rowling只能
去對岸提告。
但如果拿的是皇冠出版的繁體譯稿,就可以直接提告了。但是
一樣人不在台灣,也是不曉得要告誰。
然後著作權法也改定了,把數位格式也改成「非告訴乃論」。
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
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
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
格式。
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
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也就是說,現在要作者本人授權台灣出版社、或者擁有譯稿著
作財產權者提出訴狀才會進行調查。
未來就變成要主動調查,不過這項修正條文目前尚未生效。
有盈利或試圖銷售,那麼再加上第91條之2提高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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