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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引述《kea (推理小說<親愛的你>出版)》之銘言: : : 我不清楚為何日本"絕歌"那事 被害者家屬會拿不到版稅做賠償 : : 可能兇手已經將錢賠付完或有其他情形 : 我查了一下日本民法709條,東真一郎犯罪的時候未成年, : 所以應該是由東的父母擔負起賠償責任; : 但我不懂的是,東真一郎現在三十五歲(好像), : 那民事賠償責任還是歸屬於他的父母嗎? : 如果是的話,那東這幾千萬不就可以中飽私囊,不用賠償了嗎? : 我知道kea是法律專家,所以藉這個機會請教一下. 日本未成年人的不法行為(侵權行為)責任規定在民法712,非709。而712規定的核心在 於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能辨識自己行為的責任」(責任能力),此要件是個案判斷,而非只 要是未成年人就直接免賠。日本古早時期有出現過11歲少年騎腳踏車撞傷人被認為有責任 能力,需要自己負賠償責任之判例。 至於由父母賠償受害人的規定為日本民法714。前提是未成年人因為無責任能力而不負 賠償責任,此時有法定監督義務者(父母)應負賠償責任。這一賠償責任並非代負責任,而 是父母自己的賠償責任。 上面的規定,跟台灣民法187其實本質一樣。只是台灣多數情形都是有識別能力的未成年 人與父母「連帶」賠償,而不是無識別能力的由父母負賠償責任。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如果日本民事法院的判決,認為東沒有責任能力,而依714判命東的 父母賠償的話,那東自始就都不負民事賠償責任,只有他的父母需要賠償。但請注意,東 免責的理由不是因為未成年,而是東行為時不具「責任能力」(即台灣民法的識別能力) ,所以不會出現東成年之後,是否需要負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以上是對法律制度的介紹,至於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人民法感情,不在討論之列。 回到標題的問題。理性上加害人既然沒有被判死刑,就仍必須在社會中生活,他利用自己 的條件去賺錢,不管是勞力或是特殊經驗,都無從禁止,也不能禁止。否則等於是斷絕加 害人賦歸社會的可能。至於加害人因為出書之後,可以得到版稅或之後節目邀約之類的, 在金錢上有沒有真的賠償給被害人家屬,並不能真正的爭議所在。 以之前鬧得很大的劉北元擔任司改委員的事情為例,他賠錢和解了。但為什麼出獄後擔任 司改委員會產生這麼大的爭議。不就是殺人之後,又可以混的風生水起,在感情上沒有辦 法被接受嗎?被害人家屬看到劉北元成為司改委員,就算不願或不敢說什麼,但會再次受 到傷害,應該是可以想像的。但這是否可以構成禁止的理由?如果可以,到底又有什麼 是可以允許加害人做的?是否只要是讓加害人看起來生活得很好的事情,都應該禁止? 感情上我們都期待加害人可以受到應有的懲罰。但什麼是「應有」的懲罰卻是每個人都有 不同想法。會去買加害人的書的人,應該多少都有認為加害人已經受到「應有」懲罰的想 法吧?就算不認同這樣的想法,也沒有去禁止別人這麼想的權力。 所以既然出書是商業行為,就讓它回歸市場機制處理即可。如果書能大賣,甚至引發同情 加害人的輿論,那就表示社會中有很多人認同加害人已經受到應有的懲罰了。作為反對方 ,能做的不也就是jeanvanjohn你已經作的事:去幫被害人方發聲,爭取社會更多的認同。 只要宣傳得當,自然就能達成你要的結果。以台灣的現狀看起,反對方在輿論上應該更有 優勢才對。況且有聖母情懷的法律人也沒有你以為的這麼多,整日抓著某幾個檯面上人物 進行攻擊,反而適得其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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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eanvanjohn: 李國祥並不是檯面上人物。 03/12 02:11
2F:推 jeanvanjohn: 我覺得這跟檯不檯面沒關係,純粹是道德良心。 03/12 02:15
3F:→ Agency: 那對於中傷別人,然後假意道歉就了事,怎麼想呢? 03/12 06:38
4F:→ Agency: 某人在某些作為上,跟其所憎恨的「惡人」實在相差無幾 03/12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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