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ul324 (冬城飛雪)
看板biker
標題Re: [新聞] 女小跑步闖紅燈害騎士犁田 竟辯「青光
時間Thu Jun 3 12:30:43 2021
既然法規有不合理
當然就要修正
又不是修了就沒辦法達到保護行人的效果
只要規定"
設有交通號誌之路口,行人應依號誌指示穿越馬路"
然後把有號誌也要優先禮讓行人的文字拿掉就好了
這樣的規定會無法保護正常的行人嗎?
無法保護的只有那些闖紅燈的行人吧
當然不是說行人闖紅燈就可以給他放心撞下去
如果駕駛來得及反應卻還是撞到
該負的責任還是少不了
但如果駕駛真的無法反應
還硬要駕駛負責那本來就不合理
現行規定最荒謬的地方就在於
即便行人是故意闖紅燈給車撞
即便其他車輛根本來不及反應
車輛駕駛還是要負擔一定比例的民刑事責任
以下是比較極端的例子
某人缺錢
他可以故意選在斑馬線上車子要過的前一瞬間衝上去給車撞
這樣就能向駕駛索賠一筆了
因為管你來不來得及反應
駕駛無論如何都會有"部分責任"喔
當然最好選的是小客車 並且是速度不快的
不選機車是因為機車騎士可能也會受傷倒地
自己也有部分賠償受傷和車損的責任
小客車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選速度不快的當然是因為有錢也要有命花
或許有人會覺得故意被撞很荒謬
但世界之大 什麼人都有
所以所謂絕對路權的規定是否合理?
反正我是無法認同
世界上本來就沒有什麼事情是絕對的
※ 引述《EVA96 (林北水桶更生人)》之銘言:
: 推 paul324: 現行的法規就是哪怕行人闖紅燈,那怕駕駛毫無時間反應, 06/03 11:31
: → paul324: 至少都會有"部分責任",這是不合理的地方 06/03 11:31
: 推半天不如直接回一篇
: 會有所謂的「斑馬線帝王條款」、「行人絕對路權」
: 其立法精神還是保護在馬路上絕對弱勢的行人
: 但即便用法規來保護行人,一年還是有近500個行人死在馬路上。
: 當然要降低死傷不能只靠立法。
: 執法、教育以及道路工程(行人友善設計)都要一起做
: 但這個所謂闖紅燈的行人造成駕駛必須擔負肇事責任的「不合理」
: 真的有到需要廢除或修正的地步?
: 我認為是沒有。
: 事實上即便在台北地區,應讓行人而不讓的車輛還是比較多
: 甚至在無號誌行人穿越道,我主動停讓時,還是有部分的行人不敢先走。
: 可見行人的路權在台灣多弱勢。
: 更不用說應該要有的實體人行道也沒有被落實。
: 你說不怕死的闖紅燈行人到底一年產生多少事故?
: 真的有讓這個「不合理」危害到守法駕駛的地步?
: 那實務上,如果真的盡一切應盡義務還是撞到這種斑馬線上闖紅燈行人該怎麼做?
: 1.留下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 提供行車紀錄器、調閱路口監視器來證明自己的反應時間不足。
: 過失傷害的成立要件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 在目前的交通事故的判決中
: 能證實自己沒有注意的可能,最後判決完全免責也並不少見。
: 2.保險
: 如果在證據上不利,或者是法官/檢察官不採信你提供的證據
: 依據台灣判定交通事故民刑事肇事責任實務來看,即便你有較大的路權也未必完全無
: 責任。
: 那你至少可以從保險支付對方的財損及醫藥費。
: 自己根據財務狀況衡量保險額度,這是上路前應盡的責任。
: 3.對自己的保護措施
: 騎車撞到行人不見得自己沒有傷害,最慘有可能摔車後再受他車波及產生二次傷害。
: 以台灣的交通現況,會害死你的不見得只有闖紅燈行人而已
: 更多的是其他違規車輛
: 如果會怕就準備好保護措施
: 老實講,我幾乎每天都可以遇到可能害死我的違規車輛
: 但嚴重闖紅燈造成我危險的行人幾乎沒遇過
: 積極層面當然要用執法、教育來消弭這些違規車輛與行人
: 但消極層面當然只能把自己能做的做好。
: 你我都會有下車當行人的時刻,如果因為有少數不守規矩的人
: 就要把保護行人的法規刪除或修改
: 這種思維跟「機車都很愛違規所以沒路權」、「重機就是愛飆才不能上國道」
: 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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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iker/M.1622694646.A.7AA.html
1F:推 MikeFreeway: 法規應該同步,包括條件,欠缺號誌設定造成的誤解 06/03 12:34
2F:→ MikeFreeway: 傷害不在少數 06/03 12:34
3F:→ EVA96: 你還是沒搞懂這條法規的意義 06/03 12:53
4F:→ EVA96: 就是因為行人最為弱勢才需要法規的保護 06/03 12:54
5F:→ EVA96: 而且法規裡面根本不是「禮讓」 06/03 12:55
6F:→ EVA96: 不論號誌停讓行人就是駕駛的義務 06/03 12:55
7F:→ EVA96: 你拿極端的案例來討論普遍的情況當然覺得不合理 06/03 12:55
事實上就是有些案件特別極端
現行規定就是會因此產生不合理
不用解決?
你回答一個問題就好
法規修成紅字那樣
會無法保護正常的行人嗎?
8F:→ EVA96: 然後你到底能不能找到幾件法院判決來證明你說的案例成立? 06/03 12:55
依據道交條例103條的文義就是
哪怕行人穿越道有號誌且為紅燈
汽車行經時仍應讓行人優先通過
實務上判決就是以此判定撞到闖紅燈行人的駕駛有部分責任
9F:→ EVA96: 法規的意義就是行人優先 你腦袋沒這個觀念當然無法理解 06/03 12:59
10F:→ EVA96: 但你講半天拿不任何一個法院判決耶 06/03 12:59
實務上103條就是會產生上述效果
而我相信即使拿出相關判決
不認同的人還是有千百種理由不認同
11F:→ EVA96: 一開始推文就說了 走到一半號誌變成紅燈或號誌故障怎麼算? 06/03 13:00
所以我說行人闖紅燈不代表駕駛可以撞下去
還是要個案判定有無責任
請仔細看我的原文好嗎
12F:→ EVA96: 跟你言盡於此了 不浪費彼此的時間 06/03 13:00
13F:→ EVA96: 如果你的駕駛觀念沒有行人優先 那一切都是空談 06/03 13:01
我的駕駛觀念裡面 沒有 闖紅燈的行人 優先 這個概念
當然這不等於我會選擇撞他
言盡於此
14F:推 EVA96: 你忽略了行人可能有小孩、失智老人、色盲、視障者 06/03 13:07
15F:→ EVA96: 照你所說的修法就是讓駕駛不用去注意在行穿道附近的行人 06/03 13:07
你是不是以為如果今天闖紅燈的是一般車輛
綠燈的車輛有機會減速卻還是給他撞下去可以免責?
如果是的話
你有很深的誤會
16F:→ EVA96: 看不懂你最後幾行在說什麼 06/03 13:20
意思是闖紅燈的行人等同於闖紅燈的車輛
都是違規
但不代表對方因此就沒有注意義務,可以放心給他撞下去
17F:→ EVA96: 重點是車輛造成的傷害、死亡可能是不可逆轉的 06/03 13:22
18F:→ EVA96: 這才是要用法律保護行人的原因 06/03 13:22
19F:→ EVA96: 希望在交通規劃不及格的臺灣 你當行人不要有看錯號誌的 06/03 13:23
20F:→ EVA96: 時候。 06/03 13:23
即使行人闖紅燈
不論有過失(看錯)
或無過失(號誌故障)
因此被車撞了
如果撞他的駕駛來得及反應
當然還是要負責
來不及反應,就免責
就這麼簡單
在駕駛免責的情況
行人如果有過失,當然應該自行承擔
(如果有視障或色盲,
也應該用其他輔助方式確認號誌狀態,
不是一句我看不到號誌就直接過馬路)
行人如果無過失
例如號誌故障的情況
這時可聲請國賠
21F:→ VL1003: 我覺得你錯誤解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3 條了,你有做到 06/03 13:25
22F:→ VL1003: 且證明你行經行人穿越道已經有「減速」慢行,對方還突然在 06/03 13:26
23F:→ VL1003: 你完全沒有反應時間的情況下衝過來,不應有「部分」責任。 06/03 13:27
24F:→ VL1003: 拿另外一個比喻,路權有分大小,正常閃紅燈要讓閃黃燈,但 06/03 13:27
25F:→ VL1003: 你是閃紅的那邊,已經做到停車再開,此時有輛閃黃衝過來的 06/03 13:28
26F:→ VL1003: ,且是從很近路口的小巷子衝出來右轉直接衝的,這時候他也 06/03 13:30
27F:→ VL1003: 仍然是閃黃方向直行,但你已經做到應注意(閃紅停車再開), 06/03 13:30
28F:→ VL1003: 且你注意路口時明顯無法看到此車輛(因為他才準備要從巷子 06/03 13:31
29F:→ VL1003: 轉出來),那你被碰到就不會有責任。 06/03 13:31
你講得沒有錯
如果實務上法院能夠用這樣的觀念來判決
我也可以認同
但道交條例103的禮讓行人真的被無限上綱了
導致實務上我從沒看過任何一件
駕駛撞斑馬線行人而完全免責的案例
※ 編輯: paul324 (220.128.85.107 臺灣), 06/03/2021 13:44:23
30F:推 EVA96: 你法院判決都沒拿出來 然後說沒看過一件??? 06/03 13:48
這話是不是有語病
就是沒看過才拿不出來啊
31F:→ EVA96: 「有點」跟「無限上綱」有語病 06/03 13:48
確實有點語病
容我校正回歸一下
33F:→ EVA96: 顯然修訂的精神跟你的主張完全不同 06/03 13:51
34F:→ EVA96: 視障者就是因身體條件限制而無法每次過馬路都能在確認 06/03 13:51
35F:→ EVA96: 號誌的情況下通過 06/03 13:51
視障者如果無法確實確認號誌再通過
至少不會是橫衝直撞的過馬路吧
要過也是一點一點慢慢過
對向車輛理應有足夠反應時間
如果還撞下去
責任在哪邊還需要說嗎?
36F:→ EVA96: 你可以整理判決書看到底是不是真的沒有免責啊 06/03 13:52
交通案件的判決書那麼多
我要每件都看完嗎?
如果只拿2 3件出來
是否又會讓人無法信服?
如果要反駁我的觀點的話
似乎是拿出駕駛完全免責的判決書比較合理吧
37F:→ EVA96: 譬如駕駛提出無法反應的證據 法官仍判定應負肇事責任 06/03 13:54
38F:→ EVA96: 有這類的判決作為依據才能說沒有免責吧 06/03 13:54
39F:→ EVA96: 最後要說 台灣在執法跟道路規劃已經是血淋淋的車本國家了 06/03 13:55
40F:→ EVA96: 如果你連立法都沒有人本精神 就真的是國際笑話 06/03 13:56
42F:→ EVA96: 是你說不合理 是你要修法 當然是你找證據出來吧 06/03 13:58
如果我是立法委員要提案修法
我當然會把相關資料好好整理分析再提案
但我只是表達個人看法的一般民眾
我找到相關判決了又如何?
法規會因此被檢討修正嗎?
心中已有定見的人
真的會那麼輕易改變自己的看法嗎?
43F:→ EVA96: 實際的案例前面也貼過了 06/03 13:58
44F:→ EVA96: 駕駛與闖紅燈行人皆死亡的情況 行人須負更多責任 06/03 13:59
45F:→ EVA96: 實務上的民刑法就不是闖紅燈的行人有帝王條款了 06/03 13:59
討論的重點不是在於駕駛理應可以主張完全免責的情況嗎?
大家都知道行人違規的情況下也要負擔部分責任啊
46F:→ GTR12534: 想問你為什麼不讓闖紅燈的行人 他是行人欸 非死即傷 06/03 15:52
請看完我的原文好嗎
你的問題就跟為什麼大車不讓闖紅燈的小車一樣
或許有些人不想讓
但如果是我一定會讓
前提是來得及反應的話
48F:→ EVA96: 查了一下資料 比paul324更極端的案例都有 06/03 16:49
我舉的案例是100%故意闖紅燈被撞
上面的例子則有間接故意撞人(我吃定你會閃開,假如你不閃我就撞上去)
還有綠燈直行被撞有肇責的
但這種情況理論上也有可能
(例如明明知道有人闖紅燈,也來得及煞車,但還是硬要過路口讓他撞上來)
不過沒有仔細研究判決書
就不便評論了
但無論如何
雖然都是比較極端的例子
應該也不會比故意被撞來"賺錢"的例子來得極端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18:43:39
49F:推 EVA96: 笑死 06/03 19:06
51F:→ EVA96: 逃避稽查闖紅燈被車撞死 檢察官就不起訴了 06/03 22:13
52F:→ EVA96: 不知道還會找什麼藉口說103條不合理喔 06/03 22:14
穿越分隔島
看來應該不是正常走斑馬線
53F:噓 Syffence: 老人家走到一半變紅燈 你也要當做闖紅燈行人辦他嗎 06/03 22:15
走到一半變紅燈就不是闖紅燈啊
他踏進入口的的時候就是綠燈
當然在其他車眼裡
看起來他就是闖紅燈沒錯
55F:→ EVA96: 在斑馬線上 06/03 23:12
的確是斑馬線
那我同意如果每個檢察官法官都能這麼明理
不會把法條文義無限上綱的話
道交條例103條可以不用修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23:17:12
56F:→ EVA96: 不在斑馬線上就沒有闖紅燈的問題 就是違規跨越馬路 06/03 23:15
57F:→ EVA96: 難道沒有人行道的地方會有行人號誌嗎???? 06/03 23:16
58F:→ EVA96: 好了啦 不要再推給檢察官 103條就是沒問題 06/03 23:18
老實講純就文義解釋是會有問題的
如果每個檢察官法官都能有該案例中的觀念
法條適用在偵查或判決才會沒問題
59F:→ EVA96: 針對視障者增修的條文也是狠狠地打臉了 ZZZZ 06/03 23:18
60F:→ EVA96: 過失論也找到三個案例給你看了 06/03 23:19
不太懂你說的是哪3個案例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23:29:28
62F:→ EVA96: 你是不是沒讀別人幫你找的資料啊? 06/03 23:31
你說這3個喔
我已經看過 上面已經回應啦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23:33:17
63F:→ EVA96: 事實很清楚就是你說的不合理之處 實務上都不存在 06/03 23:34
1個案例就能讓你斷言實務上"都"不存在不合理的案例嗎?
話還是別說太滿吧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23:41:18
64F:→ EVA96: 你就繼續辯吧 06/03 23:41
65F:→ EVA96: 已經用一個案例打臉你說的沒有駕駛無責了 06/03 23:42
66F:→ EVA96: 看你還能繼續丟出什麼謬論嘛 06/03 23:42
67F:→ EVA96: 現實的案例告訴你法院是怎麼判定過失論的了 06/03 23:42
68F:→ EVA96: 繼續無視 然後拿你找不到任何判決書的腦補案例說「沒有都」 06/03 23:43
69F:→ EVA96: ccc101419那篇的論述也很清楚了 行政跟民刑法得分開來看 06/03 23:44
你就繼續堅持吧
法條的規定沒有問題
一切都很理想
我也希望是這樣
70F:→ EVA96: 你要不要去找最關心交通的立委邱顯智聊聊 06/03 23:47
71F:→ EVA96: 人家也有律師身分 不知道他會說什麼喔?XDDDD 06/03 23:47
72F:→ EVA96: 既然這條法這麼不合理 你就做出一點行動嘛 06/03 23:47
73F:→ EVA96: 為這條法的受害者們出一點聲音啊 06/03 23:48
如果哪天我本人或家人朋友不幸成了當事人
我想我會的
74F:→ EVA96: 嘴半天要你私訊一下立委又開始推拖 XDDDDDDDDDDDDDDD 06/03 23:53
75F:→ EVA96: 鍵盤傳訊給邱委員或其他關心交通有法律專業的立委沒很難吧 06/03 23:53
76F:→ EVA96: 葉毓蘭委員最近對交通議題也十分關注 你也可以試試看啊 06/03 23:54
你要說推託也可以啦
不合理的法律法規那麼多
跟我的利益沒有直接相關的
我何必花力氣去找立委陳情
更何況很可能沒用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3/2021 23:56:39
77F:→ EVA96: 前面講的義正嚴詞 現在又理由一堆 XDDDDDDDDDDDDDDDDDDD 06/03 23:58
78F:→ EVA96: 「既然法規有不合理 當然就要修正」請問這是誰講的? 06/03 23:59
我認為要修正
不代表我會推動去修正
很簡單的邏輯吧 很難懂?
畢竟我只是個普通人
沒有這種影響力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4/2021 00:03:14
79F:→ EVA96: 好啦好啦 你加油 XDDDDDDDDDDDDD 06/04 00:05
80F:→ EVA96: 「既然法規有不合理 當然就要修正」 06/04 00:05
81F:→ EVA96: 「跟我的利益沒有直接相關的 我何必花力氣去找立委陳情」 06/04 00:05
82F:→ EVA96: 都你在講 06/04 00:05
事實如此
83F:→ EVA96: 承認自己見解有誤沒有那麼困難 06/04 00:05
我也有同樣看法
84F:→ EVA96: 慢走不送 我今晚會笑著入夢 感謝你花時間提供娛樂 06/04 00:06
也感謝你陪我浪費生命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06/04/2021 00:11:43
※ 編輯: paul324 (61.65.33.178 臺灣), 06/12/2022 21: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