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keiosis (怎麼啦)
看板ask-why
標題Re: [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時間Fri Jul 15 23:10:35 2011
※ 引述《e1q3z9c7 (雞霸)》之銘言:
: 婚姻關係中雙方約定「不得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 既然是雙方約定則旁人無從置喙(就跟SM不構成傷害罪一樣)
: 然而問題在於
: 如果某方不願意繼續婚姻關係呢?
: 台灣目前採「雙願離婚制」
: 對於單願離婚者則沒有任何配套(除非對方有具體的違約或犯法行為)
: 就好像你不想工作了,但老闆仍有權逼你繼續一樣
: 實在不太人道
: 這時就會產生「物化」的問題
: 因為不願離婚者已將欲離婚者視為禁臠
: 這才是問題所在
你這邊說:當婚姻中的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想時
因為不願離婚者將欲離婚者視為禁臠 這是物化了人而且是「問題」所在
言下之意就是認為婚姻關係應該可以隨便拋棄
不問婚姻關係中另一方的意願、過失、責任等問題?
這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婚姻關係是一般社會中家庭生活的基礎
各種親屬、繼承、財產、身份(國籍戶籍)等等法律關係都圍繞在婚姻關係發生
婚姻關係的開始與結束都應慎重考慮意願、責任、義務等問題
很現實的 幾乎全世界各國都有女性在就業職場上的薪資低於男性的現象
在台灣 2002年女性薪資平均低於男性28% 勞動參與率也低於男性兩成
換句話說 在女性的經濟地位弱勢的情況下
放任男方想離婚就離婚的話 就等於是坐視薄倖男子可以任意遺棄糟糠妻
所以台灣的法令中規定了法院判決離婚的要件
並且採取無過失方才能提起離婚的原則
如此才能保護經濟弱勢方在婚姻中的地位
將之視之為問題 卻不問背後的背景脈絡 實在是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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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2.31.149.209
1F:推 e1q3z9c7:「贍養費」 07/16 07:40
2F:→ Oikeiosis:離婚傷害權益的程度大於贍養費時 人家可不可拒絕離婚? 07/16 20:26
3F:推 e1q3z9c7:舉例? 07/17 01:17
4F:→ e1q3z9c7:違約就付違約金 只有黑道才會脅迫你不得違約吧 07/17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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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e1q3z9c7:嗯 消波塊、碎木機、樹海、內華達……的確很多種 07/17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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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e1q3z9c7: 片面 07/1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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