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ask-why
標題[請益] 父債子還的現況跟道理
時間Sun Jan 16 10:40:14 2011
我國民法裡面有所謂的拋棄繼承 也就是說兒女對於父母一代的債務
可以選擇拒絕承擔
如果範圍大一點 民主國家的政權在選舉之後交替 新上台掌政權的個
人或黨團 有法律依據去拒絕接受前政權者的承諾或債務嗎? 具體說
像是前政府跟廠商簽下興建某橋樑的契約 在興建當中 政權因為選舉
更替 新政權可以合法毀約而不需補償廠商損失嗎? 也就是說 可以單純
把個人得以"無負擔地拋棄繼承"的概念放大到這個國內政權交替的層級嗎?
若在放大到國家對外層級 新政府推翻前政府之後(比如中華民國對大清國
或者俄羅斯對前蘇聯等等) 可以有法律依據而無負擔地拒絕前政府的
債務或條約嗎?
前面各層級的(無負擔)拋棄繼承的概念對於債權人不是相對不公平?
在立法的時候又是怎樣考量呢? 更明確地問 立法者立下這種不利於
債權人的規定的時候 所秉持或聲稱的"大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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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llreal:不爽可以不當新政府。可是不爽不能選老爸 01/16 16:39
2F:推 haryewkun:除非是父子共謀或債主被煽動,否則現在沒有父債子償了吧 01/17 06:24
3F:→ fatcats:政治=管理眾人之事 既然當權者只是管理 那麼自然契約 01/18 09:46
4F:→ fatcats:的成敗都是全民買單...管理者只負政治責任而已 01/18 09:47